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善县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 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永善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5 月7 日
(此件公开发布)永善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 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永善县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切实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 第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昭通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网约车合规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网约车合规化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
第五条 申请在本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向永善县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及复印件。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由具备网约车运营资质的企业授权成立独立核算的驻永分支机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本县区域内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其中,固定的办公场所应包含警示教育室(会议室)、4G 视频监控室、车辆档案室、安全办公室;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数乘以车身停放面积的1.5 倍;办公场所及停车场若为租赁场地则租用期限不能低于3 年;办公场所与停车场地要相配套,可以增设其他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只能用于停放网约车,不能一地多用或用于其他用途。 (六)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七)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商业第三责任保险及车上人员伤亡赔付方案。(九)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承运员)签订的协议、合同模板,安全、产权、服务质量等的方面告知书或责任书模板。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要求作出许可决定:(一)自资料递交之日起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 日,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二)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区域为本县中心城区范围,并实行期限制许可,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三)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取得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本省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县交通运输局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自联网之日起30 日内,到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提前30 日向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通告。终止经营的,应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九条 拟在我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公安部门审验合格的永善籍(云C 车牌)7 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车辆数为20 辆及以上,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 万公里且使用年限未达到8 年。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内驾乘安全监控装置,车辆安全性能要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规定;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要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7947)等规定。 (三)燃油(气)车辆轴距2650 毫米以上,裸车购置价格不低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价格;新能源汽车轴距达2600 毫米以上。 (四)车辆技术状况参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符合国家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 网约车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 (一)网约车按照营运载客汽车进行管理。 (二)网约车综合检验参照巡游出租汽车执行,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自注册登记之日起,4 年内每年检验1 次,超过4 年的,每6 个月检验1 次;网约车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时,适用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 (三)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即:填写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申请登记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发放表》,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本细则,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交验车辆5 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公安机关反馈,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四)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提请公安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或变更手续,经公安部门核验符合条件的车辆,在受理申请5 日内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交通运输部门反馈。(五)交通运输部门接到公安部门反馈信息后5 日内,对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通知申请人,同时向公安部门反馈。 (六)网约车在同一区域、同一经营条件下变更平台公司的,原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变更登记信息,由车辆所有人或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填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申请网约车平台变更登记表》,向县交通运输局办理重新登记。
第十一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 (二)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设备。(三)网约车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直接对接;确保主管部门能实时监控车辆位置等数据。 (四)网约车应严格执行“84220”的规定(即:客运驾驶人24 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 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 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 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第十二条 在永善县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昭通市常住户口(或永善县居住证明)。(二)取得C1 及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 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暴力、涉恐、吸毒等违法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机动车驾驶证最近连续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 分记录。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上述记录审查证明。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第十三条 经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核查且考核合格后,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向县交通运输局备案车辆信息。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线下驾驶员一致,并向县交通运输局备案驾驶员相关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机制,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意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严禁以网约车名义开展班线运营。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每辆车只能接入一个网约车平台,做到“一车一证、一人一证”,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站点及巡游车候客区域候客。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并为乘客购买有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00万元,司乘人员险每座不低于100 万元。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保护和管理数据安全,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发生道路交通人身损害事故时,严格实行先行赔偿的原则,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网约车平台公司发现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出现超员、超速、超范围运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执法监管部门;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并及时报告公安交警、道路运政、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或者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的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 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五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适时加大推广新能源力度,原则上报废更新及新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为新能源汽车。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监管平台与网约车车辆轨迹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共享。要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管,严格把关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资质与证件核发管理。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安网信等部门应当加强网约车平台信息管理日常监管,督促平台公司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严格实行乘客信息实名制登记,做到线上线下信息一致。对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发改、工信商科、公安、人社、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永善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落实全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永善县道路运输管理分局负责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县交通运输局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并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线上与线下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线上与线下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分别向车籍所在地、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县交通运输局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运营服务相关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三)违规收费。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拒不按照公安机关要求,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 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到 60 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 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服务。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三十七条 巡游车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5 月7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