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城镇垃圾处理费
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耿政办发〔2022〕25 号
耿马镇、孟定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等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 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 年第12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自2021 年7月1 日起,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机关征收。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切实规范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征缴行为,确保我县城镇生活垃圾收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以及《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为促进我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向信息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实现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平稳划转,同时进一步规范征缴程序、细化征缴流程、明确征缴职责、优化征缴方式,形成城镇垃圾处理费多部门同抓共治的新格局。
二、组织领导
成立耿马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李会明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张经伟县人民政府三级调研员
张剑魁孟定镇党委副书记、镇人民政府镇长
朱家富县税务局局长
成员:李敏县融媒体中心主任韦黎军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罗新俊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曹丽红县财政局副局长刀海英县民政局副局长李霞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李凤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方向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李红梅县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杨杉县税务局副局长杨丽军耿马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李秋旖孟定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张登艺县税务局社保非税股股长郑鑫县税务局征收管理股股长任太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境卫生管理站站长张燕燕县财政局综合非税股股长贺海俊孟定镇村镇综合服务中心主任亚东仙县融媒体中心业务人员龚玉国县发展和改革局业务人员王华江县民政局业务人员杨永刚县残疾人联合会业务人员赵海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人员唐康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业务人员雷锐耿马镇人民政府业务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办公室主任由县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杨杉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股长张登艺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部门间的业务对接,以及耿马县城、孟定镇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管服务、政策宣传和欠费管理等工作。(以上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应职务人员自行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三、工作内容
(一)收费依据及标准耿马县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依据和标准按照《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关于调整耿马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耿政复〔2021〕66 号)文件执行。
(二)收费范围根据(耿政复〔2021〕66 号)文件,具体收费范围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孟定镇村镇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按所辖管理范围分别确定。
(三)收费方式1.针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商铺以及城镇居民等缴费单位或个人由县税务局建立委托代征后由代征单位进行费款征缴。2.针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商铺以及城镇居民外的其他缴费单位或个人,由县税务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孟定镇村镇综合服务中心牵头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做好政策宣传辅导,代征单位配合征收。
(四)经费保障
代征单位代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所需的系统升级研发费用、运维服务费用以及代征手续费等费用由县财政局予以拨款保障。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务必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加强领导,并根据征管职责划转文件规定的相关工作要求,研究细化具体工作流程,制定管理办法,做到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加强沟通,不推诿、不扯皮,及时化解热难点问题,确保全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4 月22 日附件: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垃圾管理,改善城镇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 号)及《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等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 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的通知》(云税发〔2021〕48 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为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耿马县)县城城区、孟定镇城区范围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镇生活垃圾,指城区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四条 根据工作实际,耿马县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性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五条 经耿马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由县税务局作为收费主体,在县城区域以及孟定镇城区内建立委托代征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模式。县城城区由耿马鑫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代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孟定镇城区由耿马县孟定汇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代收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根据《关于调整耿马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耿政复〔2021〕66 号)规定,耿马县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 序号收费类别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价格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产生的办公垃圾,由单位负责交纳人/月10 元2 城市常住人口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由个人自己交纳户/月5 元3 城市暂住人口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由个人自己交纳户/月5元4 医疗机构门诊部㎡0.6 元住院部床/月6 元诊所、医疗站元/月100 元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5 沿街、固定门(铺)面包括单位、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单位或经营者交纳户/月20 ㎡以内按20 元征收,20㎡以上每增加1 ㎡加收1 元,每月最高不超过300 元。6 餐饮业专门从事正餐的饭店、酒店、食馆等桌/月6 元桌/月,低于5 桌(不含5 桌)按30 元/月征收,高于30 桌(不含30 桌)按180 元/月征收.每月最高不超过300 元。7 饮食快餐业包括各式快餐、早点铺户/月30 元8 商品流通及服务业物流、货场、快递、超市店/月20 ㎡以下每店每月15 元;21—40 ㎡每店每月20 元;41—60 ㎡每店每月25 元;61—80 ㎡每店每月30 元;81—100 ㎡每店每月35 元;100㎡以上的,每增加20 平方米每月加收5 元,依此类推。9 娱乐业、服务业包括歌舞厅、茶室、啤酒屋、美容美发、电子游戏室、游乐(场)园、夜总会等户/月20 ㎡以内按25 元征收,20 ㎡以上每增加1 ㎡加收1 元。10 旅店业星级宾馆床/月5 元。每月最高不超过400 元。普通宾馆床/月4元。每月最高不超过300 元. 旅社、招待所床/月3 元。每月最高不超过200 元。11 从事户外或无固定场所的生产经营服务包括食品、饮料、家具、金属等加工制造业,小型机械维修业,废品回收利用业等户/月20 ㎡以内按20 元征收,20 ㎡以上每增加1 ㎡加收1 元。12 汽车修理业包括汽车维修、各类专用机械维修户/月60 元13 洗车场洗车场所户/月15 元14 城市交通营运中巴公交车辆/月30 元。每月最高不超过500 元。15 车辆出租车/微型客车辆/月20 元。每月最高不超过500 元。16 临时摊点包括各种无固定经营场所的蔬菜摊、饮食摊、水果摊、杂货摊、修理摊等摊/天1 ㎡以内按5 元征收,每增加1 ㎡加收1 元。17 农贸市场、县城中心市场农贸市场、县城中心市场每年8 万元/年,新开业的市场由业主与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商定。18 室外大排档室外大排档摊/月40 元19 饮食、娱乐业饭店、餐吧、烧烤、KTV、酒吧店/月20 ㎡以下每店每月20 元;21—40 ㎡每店每月35 元;41—60 ㎡每店每月50 元;61—80 ㎡每店每月65 元;81—100 ㎡每店每月80元;100 ㎡以上的,每增加20 平方米每月加收15 元,依此类推。20 单位或业主辖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包括农贸(集)市场、住宅小区、商业区以及个人等产生的垃圾自行运输到垃圾处理场倾倒的吨80 元21 学校学校单位人/月人均1 元22 游戏、网吧游戏室、网吧台/月2 元23 自行设置垃圾箱、桶的单位、小区按箱、桶桶20 元箱80元24 粪便处理粪便处理车/次250 元
第七条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孟定镇村镇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的征收范围内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以及和有关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缴费方法1.单位用户、住户(以下简称“用户”)(1)由耿马鑫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耿马县孟定汇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用户,按月缴纳水费的同时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2)非耿马鑫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耿马县孟定汇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用户,单元房表用户、杂院用户、总表集中供水的住宅小区(包括物管小区、单位自管房)等用户,代收水费的同时同步代收垃圾处理费,按月缴纳水费的同时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2.无水表户无水表的单位、商铺、居民户、暂住户、临时摊点和自备水用户等,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孟定镇村镇综合服务中心、县税务局牵头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做好政策宣传,由耿马鑫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耿马县孟定汇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配合征收。
第九条 票据使用城镇垃圾处理费代收使用票据为云南省财政非税收入票据,票据由县税务局向耿马鑫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孟定汇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第十条 费款征收入库耿马鑫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耿马县孟定汇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按月将代收的费款向税务部门结报缴销,结报期限为次月15 日之内,由县税务局统一征收并缴入国家金库耿马县支库。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牵头做好征收标准的制定;负责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执行的监督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的计划、使用和管理;负责代收手续费、系统运维费的预算和拨付工作。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耿马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基础数据采集,拟定征收计划,确定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范围、对象、应缴金额等费源信息,并于每年征期开始前向耿马县税务局推送费源信息。孟定镇村镇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孟定镇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基础数据采集,拟定征收计划,确定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范围、对象、应缴金额等费源信息,并于每年征期开始前向耿马县税务局推送费源信息。县税务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委托代收单位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工作;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票据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入库工作。县民政局、县残疾人联合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负责对减收或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军烈属户、残疾人户、五保户、孤寡老人户和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信息提供和认定工作。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耿马县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标准、征收方式等相关事项的宣传普及工作。代收单位:耿马鑫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耿马县孟定汇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要强化内部管理,对抄表、收费等人员进行培训,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同时根据代征工作的相关安排限时完成系统升级研发,并严格按照代征协议相关要求做好票款结报以及代征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县财政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孟定镇村镇综合服务中心、县税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方便高效的原则建立管理工作协作机制。
第十三条 耿马县人民政府将加强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征管工作的考核力度,建立健全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奖惩机制,推进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进程,提升城镇环境质量。
第十四条 代收手续费列入年度预算安排。县财政局按每年12 月底金库表上全年缴库金额的10%据实测算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收手续费列入下年度预算,并于每月代收单位完成费款结报后核算代征手续费,按月拨付至税务部门兑付代收单位。
第十五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缴纳和退返办法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报人民政府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六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1.代收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收费管理的各项规定及政策,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并按时全额申报上缴,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2.代收单位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资金应按时全额向县税务局申报缴纳,耿马县税务局收到代收单位上缴申报后应及时按照规定科目将城镇垃圾处理费缴入国库,不得滞留。3.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审计局、县税务局、孟定镇村镇综合服务中心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和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随意减免,擅自截留挪用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4.收取的城镇垃圾处理费首先用于城镇生活垃圾的集中无害化处置(焚烧、填埋),弥补各区城镇生活垃圾中转站(转运站)收集、运行、运输的费用。
第十七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孟定镇村镇综合服务中心对违反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3.责令停止违反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税务局、孟定镇村镇综合服务中心就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与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经代收单位催缴仍未缴纳或足额缴纳的,由县税务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孟定镇村镇综合服务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 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 元的罚款”;同时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缴款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款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不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罚款及滞纳金的,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2.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城镇垃圾处理费的。3.以城镇垃圾处理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的。4.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玩忽职守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