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政办发〔2022〕25号 盐津县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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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津县专项

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盐津县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盐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 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对照抓好贯彻落实。

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4 月 15 日

盐津县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保障专项债券项目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债务风险,助推全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云南省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资金管理的通知》《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资金管理的通知》《云南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性债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使用、资产管理、债券本息偿还、监督管理、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

第四条 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项目资本性支出,包括形成项目固定资产的建安支出和设备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发放工资、养老金、办公经费)和支付债务利息;不得用于中央明令禁止的楼堂馆所等建设,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

第五条 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全县债券资金管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债券资金的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对债券资金 “ 借、用、管、还 ” 实行全过程监管。项目单位是债券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债券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承担主体责任。

(二)规模控制,预算管理。专项债券的发行规模在市级批准下达的限额内,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专项债券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统计监测。

(三)收益覆盖,自求平衡。专项债券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

(四)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债券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五)强化监督,落实问责。建立 “ 借、用、管、还 ” 各个环节的常态化监管管理机制,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专项债券资金支付审核,督促项目单位按时偿还债券本息,组织债券资金绩效管理,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还本付息,对其 “ 借、用、管、还 ” 负总责,对专项债券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对专项债券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检查考核;负责专项债券资金支付初审。

第八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负责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使用债券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负责项目资产的运营、管理和维护;按时足额偿还债券本息和手续费;按要求向主管部门、财政局、审计局报送项目进度说明和财务报表;对债券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运营和资产管理等情况进行信息公开,并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审计局主要职责:负责对专项债券项目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债券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职责:配合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配合项目单位开设专项债券资金专户,按程序办理资金支付,配合县财政局对债券资金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为确保债券项目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可聘请第三方项目管理单位,开展债券项目的监管、债券资金使用合规性审查及债券项目绩效评价。第三方项目管理单位的选择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方项目管理单位职责:负责对项目实施方案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出具项目实施可行性、投资预算编制情况报告;招投标及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配合县财政局对债券资金支付进行合规性审查;负责债券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章 账户设立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要在商业银行开设独立于日常经营账户的专项债券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用于专项债券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账户设立后,及时与商业银行签订账户资金存放服务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确保专项债券资金安全,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专用账户的设立要严格按照《盐津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县财政局要指导配合项目单位做好账户的设立工作。

第十四条 专项债券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专项债券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销户。临时闲置的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办理专户内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风险低的保本投资,由此产生的收益必须统筹用于还本付息,并定期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严格对应到项目,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债券资金,严禁擅自改变专项债券资金用途,严禁拉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其他方面,严禁违规出借专项债券资金,严禁 “ 以拨作支 ”“ 一拨了之 ” 。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要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进度,在收到上级转贷专项债券资金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拨付至按规定开设的专项债券资金专用账户,不得挤占挪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实行项目单位报账制,不得进行二次分配,严格按进度拨款。县财政局要定期核查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债券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为预算单位的,县财政局直接将债券资金划转专用账户,项目单位为非预算单位或国有独资公司的,县财政局先将债券资金划转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 2 个工作日内划转非预算单位或国有独资公司专用账户。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债券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债券项目实施方案,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实施合同(或采购合同)支付。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对债券资金支付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监管银行配合县财政局对债券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 资金支付程序

1.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提供相关要件(建设进度表、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其他能够证明付款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填写《 XX 项目专项债券资金支付审批表》,向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并在申请中明确付款金额、资金用途、收款人银行账户等信息;

2. 项目主管部门审签,对用款计划和相关要件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3. 第三方项目管理单位进行合规性审查(聘请有第三方机构的项目);

4. 县财政局审签,在项目主管部门(含聘用第三方项目管理单位)审核通过的基础上,对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方向进行再次审核;

5. 监管银行根据审核意见进行资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债券资金支付资料一式五份。县财政局、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监管银行、第三方项目管理单位各留存一份。

第二十三条 专项债券资金额度是根据项目年度投资需求确定的,项目单位要在保证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基础上,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下达项目单位后, 12 个月仍未实际支出的,原则上由本级财政部门统一收回并按程序调整用于其他项目。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形成的所有资产(以下简称项目资产)属于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将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根据资产形式和类别建立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对项目资产的运营、管理、维护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确保项目资产核算独立,不得与单位自身资产混用。在债券存续期内,严禁将项目资产对外转让、出售或造成项目资产权属发生变化的行为,严禁将项目资产和权益用于融资担保。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资产运营情况,定期对项目资产安全进行评估,并形成项目资产情况报告,提交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运营阶段发生调整导致资产运营、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时,项目单位要形成项目专项报告,提交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专项债券项目资产定期查验和评估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县财政局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资产定期开展资产查验工作,重点查验项目资产是否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是否按照专项债券发行时设定的用途进行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章 债券本息偿还

第二十九条 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专项收入以及债券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应当全部缴入县级国库,按照该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到期专项债务本息。

第三十条 专项债券还本付息按照 “ 谁用款,谁还款 ” 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要严格履行偿债责任,切实加强专项债券对应项目收支管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及早实现项目收益,按照专项债券项目发行的还本付息法定约定,科学制定偿债计划,将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对应偿债的专项收入专门用于专项债券本息偿还。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运营和管理,确保项目产生的收入能够覆盖债券本息、发行兑付等款项。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每年初要将所有专项债券当年还本付息情况书面告知债券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要在债券本息到期 20个工作日前将债券本息按时足额上缴县财政。

第三十三条 债券项目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县财政局上缴债券本息、发行兑付等款项的,要向县财政局提交相关情况报告和风险报告,造成重大风险的,县财政局可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切实防范债券违约风险。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债券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早期竣工投用。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使用报告制度。每月 5日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报送上月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对造成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较快或较慢的原因进行重点说明,对已形成的支出需报送相关支出凭证复印件到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专项债券项目进度情况、债券资金支出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及债券还本付息情况。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财政局要强化债券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管理,重点关注资金使用效率和实施效果。

第三十八条 债券项目竣工验收后,县财政局、县发改局、项目主管部门及第三方项目管理单位应对专项债券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进行全面综合考评,评价结果及时反馈项目单位,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并对评价结果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九条 县财政局要按照《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财预〔 2018 〕 209 号)有关规定,随同预决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

第四十条 债券项目单位应在每年 6 月底前在政府网站公开以下信息:

(一)截至上年末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二)截至上年末债券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

(三)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项目资产管理方面,在债券存续期内有下列情形的,县财政局责令其改正,并按照《盐津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或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如发生侵占项目资产的,按照侵占国有资产规定进行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资产登记;

(二)未尽其职责,致使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资产查验、评估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将项目资产对外转让、出售或造成项目资产权属发生变化的;

(五)将项目资产和权益用于融资提供担保的;

(六)其他可能严重侵害项目资产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债券资金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的,对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具体责任认定、问责方式、结果运用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违规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处理处罚机制的通知》(云财债〔 2022 〕 6 号)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债券资金支出不及时导致资金闲置一年以上的;

(二)未严格按照政府债券项目用途使用,擅自挪用或改变债券资金用途的;

(三)将政府债券资金用作非资本性支出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债券资金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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