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威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发〔2022〕37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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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威市财政衔 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发〔 2022 〕 37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局、办:

《宣威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已经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 4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4 月 19 日

宣威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 中发〔 2020 〕 30 号)和《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云发〔 2021 〕 11 号)精神,加强过渡期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 2021 〕 19 号)、《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 2021 〕 140 号)和《曲靖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曲财农〔 2022 〕 13 号)有关规定,结合宣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以下简称 “ 衔接资金 ” )。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三条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 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 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 以下简称“监测帮扶对象” ), 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 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部门预算安排。

2. “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 支持安置区配套产业发展,支持实施配套产业园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基地、农村小微型安置区发展特色种养业、农林畜产品加工业等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 目。对城镇大中型安置区提升、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 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含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不得超过项 目总投入的 50% 。省级衔接资金支持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安置区继续按相关规定实施以奖代补,用于安置区产业发展;支持对进城集中安置的 800 人以上大型安置区脱贫人口的物管费和水电费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 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跨省稳定就业 3 个月以上的,可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0 元,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人社部门结合实际制定。采取扶贫车间、 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 ,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继续实施“ 雨露计划 ”,具体条件由教育部门按照国家、省、 曲靖市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二) 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 支持产业发展。 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 品质提升、 品牌打造,主要包括制种基地建设、特色优良品种繁育、优势品种提纯复壮、“ 绿色食品牌”打造、“一县一业”创建、现代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绿色优质产业基地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与创建、 乡村旅游、生产奖补激励等。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 问题,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集散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车间建设、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农产品展销、农产品宣传推广、 电商平台建设、农产品销售奖补等。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农业产业配套道路和水利设施,农产品分选及初加工项 目,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及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等。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达到一定规模和推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社区工厂、扶贫车间以及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予以一定补助或奖励。

2. 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短板。 主要包括农村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建设。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 补齐必要的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主要包括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通村公路和村内主干道连接, 防洪、灌溉和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 ,以及必要的电、 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

4. 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 用于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实施以工代赈项 目。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民族特色村寨可根据需要将资金用于特色民居修缮保护、文旅融合发展的民族特色文化产业、必要的村容村貌整治等。

5. 曲靖市级和宣威本级资金除支持上述用途外,应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参保补助、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个人补助、易地扶贫搬迁进城大型安置区搬迁贫困群众物管费补助、 易地扶贫搬迁进城大型安置搬迁贫困群众物管费减免补贴、产业发展以及弥补必要的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不包括已建立先建后补机制实施的项 目)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 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衔接资金支持的项 目原则上要从项 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资金分配兼顾脱贫人口和其他农村人 口、脱贫村和其他村 ,可统筹安排不超过 30% 的到县中央衔接资金、不超过 40% 的到县省级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市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 目。在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期间,按照脱贫攻坚规划制定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及资金管理办法,并根据脱贫攻坚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衔接资金。市级财政依据乡村振兴需要和财力情况 ,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六条 根据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下达到县的衔接资金中,按照中央衔接资金最高不超过 1% 、省级衔接资金最高不超过 3% 的比例安排项目管理费,统筹用于全市项目管理支出,不足部分由市、 乡两级财政从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结余部分按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支出。 曲靖市级衔接资金不计提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有关的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绩效评价、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 目公告公示、资金监管经费开支。还可用于项 目管理中发生的车辆燃修、办公设备购置及耗材、业务培训、车辆租用支出。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七条 各级安排的衔接资金,市级项 目主管部门应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 由市财政局分别与项目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文件到乡(镇、街道)或者项目实施单位。

第八条 市、 乡两级财政应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分批拨付资金。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实行按季结算、按季贴息;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实行项目验收报账后一次性拨付;工程类项目资金,预拨付启动资金比例不能超过衔接资金补助总额的 30% ,其后按项目施工进度分批拨付资金,并由施工单位提供税务发票;直接用于农村人 口(家庭) 的补助费用,项目验收后可一次性拨付。

第九条 乡(镇、街道)对资金的拨付按照站(所)提出拨款申请、财政所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拨款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乡(镇、街道)和项目主管部门收到资金文件后,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当年净结余和连续结转 2 年的资金由市财政收回本级国库,统筹安排用于乡村振兴。

第四章 资金报账

第十一条 在衔接资金报账过程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核算、报账和监督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 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是衔接资金的报账人,项 目 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的, 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办等项目主管站(所)为资金报账人。衔接资金报账凭据包括报账申请表、资金下达文件、项目批复文件、政府采购资料、验收意见书、工程实际支出原始凭证及原始凭证相关附件。

第十二条 资金报账应按项目施工方式取得报账凭据。 以包工包料方式进行施工的, 以施工方出具的税务发票作为支出原始凭证,不得用施工人员或者单位购买物资的发票作为支出报账凭据; 以包工不包料方式进行施工的,所购买的物资必须使用税务发票,包工部分的工时费(技工费)也应使用税务发票;农户自建补助物资的,应附农户领用物资签字花名册,物资使用税务发票; 以货币补助的,必须提供资金到户存单或“ 一折通”转账依据,并附银行流水和兑付名册。

第十三条 原始凭证的附件应包括施工合同、材料明细单、验收结算单(包括工程验收测量的原始记录,实施中增加、减少等变更情况,参与验收人员签字、施工方签字)、物资领用单(应有物资保管员、领用人 < 单位 > 、分管领导签字)及其它支持原始凭证有效的凭据。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衔接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符合《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 目 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 2019 〕 75 号)规定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五条 项 目工程完工后, 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或项目实施单位组织人员实地全覆盖验收。在项 目 乡(镇、街道)初验的基础上,市级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项 目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建后管理责任制。 乡(镇、街道)应在验收完毕后 1 个月内完成支出报账工作。

第十六条 按照“ 乡 申报、市审批” 的总体原则,项 目经市级审批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 目 内容、扶持标准、定额和预算。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衔接资金的 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市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 目 日常管理和检查验收,项 目 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 目 申报、实施、初验及建后管理。

第十八条 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汇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公布,并作为分配衔接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衔接资金结转结余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将追究有关部门责任。 因规划滞后导致的, 由具体规划部门承担责任; 因项目不成熟或未按期完工导致的, 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因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的,若属于资金分配计划提供不及时或未及时申报项 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若属于其他情况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 因项 目验收不及时导致的, 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 因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结余资金导致的, 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的,一律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项 目 乡(镇、街道)要跟踪监控本行政区域内衔接资金结转结余情况,对结转结余情况具体分析,及时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及时拨付。

第二十条 衔接资金支出实行通报制和约谈制。市级项 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项 目 乡(镇、街道)资金支出进度和资金结转结余率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对项目推进不力、资金支出进度缓慢的项 目 乡(镇、街道)进行约谈。

第六章 公告公示

第二十一条 衔接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实行由市、乡两级统一领导 ,乡村振兴等项目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项 目 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负责具体实施,纪检监察部门跟踪监督的工作机制。市级公开资金分配和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乡(镇、街道)公开项目资金来源和实施情况,到户项 目必须公开到组,到组项目必须公开到村,村级项目必须在本村范围内公开。项 目实施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公告公示管理制度,开展好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 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按项目工程类和补助类进行公告公示。项 目工程类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总额、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构成及规模、预期效果和实施结果、举报电话等。资金补助类公告公示内容包括政策要点、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金额、举报电话等。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按“事前、事后”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市级项 目主管部门在项 目计划审批下达后,要将所审批项目和年度衔接资金分配情况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保持长期公开状态。项 目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在本地政务公开栏中设置“衔接资金公告公示”专栏,对本地到位项目资金总额、项目名称等进行事前公告公示,补助到户类项目还应公告公示补助农户详细名单。

第二十四条 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 10 天。项 目 乡(镇、街道)要建立资金公告公示文字、影像等档案并长期保存。群众对公告公示内容有疑问而提出质询的,公告公示单位应在 10天内做出答复。群众对未答复或对答复不满意向市级主管部门反映的,市级主管部门应在 10 天内进行核实处理。对实名反映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质询人。

第二十五条 公告公示执行情况作为工作考核和资金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将公告公示落实情况作为项目验收、资金绩效考核和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一并随同项 目验收报告和考核报告上报。对执行公告公示工作不力的,调减次年衔接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对未进行公告公示的项 目,一律不予验收,并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 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报账和拨付资金: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依据和凭证的;

(二)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三)变更项目而未履行项目变更报批手续的;

( 四)超过报账截止时间、也未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的, 由市财政局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支出能以转账支付而未转账支付的;

(二)不按规定取得合法的支出票据,支出附件不全的;

(三)未按规定对资金进行核算的;

( 四)支出原始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金的;

(五)截留、挪用资金的;

(六)滞留应当下拨资金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发〔 2018 〕 99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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