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中心城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管理的通知
曲资规 〔2022〕8 号
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进一步规范曲靖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管理,实现“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质增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曲靖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管理。
本通知所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包含三种情况,一是现状已经建设完毕,对产权归属进行分割、合并的;二是尚未开工建设的净地分割、合并;三是其他按法律法规可办理分割、合并的情形。
本通知所指的权利人是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占有、利用、收益和有处分权的权利人。
二、宗地分割合并的原则
(一)保障合法权益的原则。宗地分割、合并应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不得侵害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由权利人持有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愿提出宗地分割、合并书面申请。
(二)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协议要求的原则。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协议明确分割、合并要求的应履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约定分割。
(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原则。宗地的分割、合并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功能用途及相关指标,不影响公共空间、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对于跨宗地建设的建(构)筑物,应以法定详细规划为依据分割、合并宗地,尽量减少原宗地范围变化,不影响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
(四)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的要求。宗地分割、合并应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 ∕ T 37346 - 2019 )等国家、省、地方规范标准中,对不动产单元的设定的要求。分割、合并后单个宗地的面积应符合《曲靖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2021 版)和《曲靖市集约节约用地管理细则》( 2009 年)的要求。
三、允许申请分割合并的情形
(一)取得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意见;
(二)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具备独立分割条件;
(四)拟分割、合并宗地的权利人、批准用途、土地使用权类型年期相一致。
四、不得申请宗地分割合并的情形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
(二)权属不清的;
(三)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四)存在抵押、查封等受限制情形的;
(五)未经全部权利人同意,或者存在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六)纳入闲置土地处置、“烂尾楼”、司法处置的;
(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八)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相关协议约定不得分割、合并的;
(九)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用地不得申请宗地分割;
(十)宗地分割后,单个宗地规模小于《曲靖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2021 版)第六条规定的规模的:城市旧区城镇住宅用地小于 10 亩,城市新区城镇住宅用地小于 30亩的,非住宅用地小于 3 亩;
(十一)宗地合并后,单个宗地规模大于《曲靖市集约节约用地管理细则》( 2009 年)第十七条规定的:合理确定出让土地单宗地规模,经营性用地原则上每宗不得超过 200 亩,防止开发商大面积“囤地”;
(十二)其他不适宜分割、合并的情形。
五、宗地分割、合并的申请要求
权利人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变更登记,除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宗地分割、合并的申请书;
(二)拟分宗土地的权籍调查;
(三)分宗方案,包含拟分宗地块宗地图、分宗后分地块宗地图、分地块经济技术指标(包含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
(四)土地权属证明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意见;
(六)企业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以下简称“三供一业”)移交等政策性资产移交的政策依据文件,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移交的意见;
(七)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申请人为企业则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相关业主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还应提交开发企业与分割、合并地块中受影响业主签订的协议;
(九)权利人承诺书,承诺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全权负责因分割、合并登记引起的上访和诉讼等方面的问题;承诺自愿放弃因分割、合并登记导致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减少的权利;
(十)涉及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的,还应提交政府有关批文、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出让金凭证。
六、办理流程及职责
(一)申请
尚未开工建设的净地分割(合并)由实施土地供应的主体对应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受理,市级供地的,由土地权利人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区级供地的,由土地权利人到属地区级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国土分局提出申请。
尚未开工建设的净地分割(合并)但是无法落实供地主体的,现状已经建设完毕、对产权归属进行分割(合并)的,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分割(合并)的,由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对应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受理,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的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在属地区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的到属地区级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国土分局规划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审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的申请事项,由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权益科牵头受理,发起相关科室和部门联合审查,提请每周分析会审议,形成市局审查意见。联合审查职责如下: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权益科: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用地政策、是否符合宗地分割、合并的政策。
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用途。
详细规划科:负责审查是否符合详细规划确定的功能用途及相关指标,不影响公共空间、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
建筑规划科:负责审查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关指标及功能要求。
规划核实科:负责审查已建成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核实的要求。
确权登记局:负责审查拟分割、合并宗地能否正常登记。
执法监督局:负责审查拟分割、合并宗地是否有违法用地、建设等行为正在立案查处。
(三)反馈意见
同意分割、合并的,由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权益科出具批复文件发申请人。
(四)办理不动产登记
土地权利人按批文和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宗地权籍调查、测量等相关工作,登记资料准备齐全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窗口按不动产登记要求提交登记申请及要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予以登记。
八、其他要求
(一)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通知的要求严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管理,不得以分割、合并随意变更容积率、调整用地性质、转让土地。
(二)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参照执行本通知,或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管理通知。
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