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昌宁县涉林案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 所需费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昌林草政发〔2022〕1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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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林草政发〔 2022 〕 14 号

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昌宁县涉林案

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

所需费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林业工作站,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保障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有序推进,有效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县林业和草原局结合昌宁涉林案件实际制定了《昌宁县涉林案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标准(试行)》,经征求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意见,并于 4 月 6 日通过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扩大会议讨论,现将《昌宁县涉林案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 年 4 月 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涉林案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及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标准(试行)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 2020 〕 94 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 2021 〕 6 号)的规定,为确保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有序推进,有效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结合实际,制定昌宁县涉林案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费用标准。

一、自行恢复费用

(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1. 测算依据

( 1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函》 ( 云国土资函〔 2018 〕 11 号 )

( 2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 2011 〕 18 号)

( 3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价综合〔 2011 〕 116 号)

2. 测算方法

采用参照法进行测算。

3. 测算标准

参照云南省三类地区旱地耕地开垦费标准 13.5 元 / 平方米执行。

(二)恢复植被、树木补种所需费用

1. 测算依据

( 1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 2015 〕 122 号)

( 2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 2015 〕 34 号)

2. 测算方法

采用参照法进行测算。补种树木面积按照《造林技术规程》( GB/T 15776-2016 )对应树种最低初植密度标准折算(补种树木面积 = 补种树木株数÷最低初值密度标准)。

3. 测算标准

对违法使用林地的恢复植被、树木补种所需费用参照“宜林地”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3 元 / 平方米执行。

二、代为履行费用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及清理费用

1. 测算依据

( 1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 2020 版)发布实施的通知》(云建科〔 2021 〕 15 号)

( 2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及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 DB53/T2001.1-2014 )

( 3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及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 DB53/T2001.2-2014 )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JTG3830-2018)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JTG/T 3832-2018 )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JTG/T 3833-2018 )

( 7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JTG3820-2018 )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JTG3830-2018 )中“税金”有关规定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第 26 号)

( 8 )《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云交建设〔 2019 〕 34 号)

( 9 )材料价格参照《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材料及设备指导价》( 2021 年第 11 期)

2. 测算方法

采用成本核算法进行测算。

3. 测算标准

结合昌宁实际,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及清理费用计算标准为:框架结构 33 元 / 平方米,砖混结构 30 元 / 平方米,砖木结构 33 元 / 平方米,土木结构 28 元 / 平方米,彩钢瓦、石棉瓦房21 元 / 平方米,砖砌体 39 元 / 立方米,钢筋混凝土构件 82 元 /立方米,临时建筑(有墙) 22 元 / 平方米,临时建筑(无墙) 6元 / 平方米,硬化路面(水泥混凝土、柏油路) 80 元 / 立方米。其他拆除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按照成本相近原则进行计算。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1. 测算依据

( 1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函》(云国土资函〔 2018 〕 11 号)

( 2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 2011 〕 18 号)

( 3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价综合〔 2011 〕 116 号)

2. 测算方法

采用参照法进行测算。

3. 测算标准

参照云南省三类地区旱地耕地开垦费标准 13.5 元 / 平方米执行。

(三)恢复植被、树木补种所需费用

1. 测算依据

( 1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 2015 〕 122 号)

( 2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 2015 〕 34 号)

2. 测算方法

采用参照法进行测算。

3. 测算标准

对违法使用林地的恢复植被、树木补种所需代履行费用,参照“未成林造林地”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6 元 / 平方米执行。

三、本标准作为林业行政处罚和代为履行时测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所需费用的依据。

四、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今后上级如有出台新的标准则从其规定。

抄送: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昌宁县检察院、昌宁县法院、昌宁县公安局、昌宁县

司法局、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昌宁县财政局、昌宁

县自然资源局、昌宁县交通运输局、昌宁县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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