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
《贡山县卫生健康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预案》及《贡山县卫生健康系统突发事件医疗
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卫生健康单位,贡山同康医院∶
现将《贡山县卫生健康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贡山县卫生健康系统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贡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2 年4 月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贡山县卫生健康系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怒江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要开展有效的监测,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各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及时作出反应,迅速采取措施。
4.密切配合,科学防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科学防治。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五)概念、分类与分级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 级)、重大(Ⅱ级)、较大(III 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 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 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腺鼠疫在全州范围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6 天)内,多点连续发病20 例以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确诊病例,并有扩散的趋势。
〈3〉涉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国家(缅甸)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家、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 天)发生10 例以上腺鼠疫病例,或者疫情波及2 个及以上的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烈性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
〈3〉霍乱发生流行,在全州行政区域内,1 周内发病30 例以上。
〈4〉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 个以上县,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 倍。
〈5〉我省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但未造成扩散。
〈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以外的地区。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对多个县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
现10 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 人以上,或死亡5 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州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 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 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 天)发生5 例以上腺鼠疫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行政区域以内。
〈2〉发生动物间鼠疫流行,波及2 个及以上乡镇。
〈3〉霍乱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10—29 例,或波及2 个以上乡镇,或乡镇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 倍;或乙、丙类传染病发生局部点状暴发,有死亡病例报告。
〈5〉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 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 人,或死亡4 人以下
〈9〉发现脊髓灰质炎病毒变异株病例或发生聚集脊髓灰炎临床符合病例。
〈10〉学校、幼儿园、旅游景区、涉外饭店、重要厂矿等重点场所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或中毒事件或其他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州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发生动物间鼠疫流行,波及范围在2 个以下乡镇。
〈2〉霍乱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5 例及以下。
〈3〉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皮肤炭疽,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6 例以下。
〈4〉一个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局部点状暴发,无死亡病例。
〈5〉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现3—10 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30—99 人,无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30 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7〉平均一个潜伏期内,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30—99 人或20%—50%的在校(园)学生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无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 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9〉学校、幼儿园、旅游景区、重要厂矿等重点场所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 人及以上,无死亡病例。
〈10〉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处理体系
贡山县卫生健康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为处置贡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领导机构,小组长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局各科室负责人、各医疗卫生单位、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人组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调动本系统力量和资源,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应急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州卫生健康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并负责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
(二)部门职责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协调各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县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卫生防疫和医学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实验室检测,并对医疗机构的实验室检测工作予以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及时报送信息;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
县卫生监督所: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监督处置,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协助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全县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医疗单位:落实对受害者的医疗救治措施,第一时间开展受害者医疗救援工作和指导基层开展医疗救援;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
县爱卫办:负责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动员开展清洁卫生、除四害工作。
(三)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1.县卫生健康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发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时,履行相应职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拟定预防与应急准备的年度工作计划;建立技术人员、应急物资、技术储备信息库并进行动态管理;负责收集、整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并上报县委、县政府、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开展评估,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为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组织制订、修改县级卫生健康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医疗单位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对各地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
2.专家咨询委员会: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中期、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危险因素和健康监测。
(3)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主要协助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是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影响因素等进行有计划的、系统的长期观察,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监测与预警系统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组成。各级监测与预警机构接受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
3.开展对交通、建筑工地、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各监测点的监测。
4.县卫生健康部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建立合作机制,及时互通预测预报信息。
5.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监测点及监测网络组建的技术方案和相关日常监测工作,制定监测计划,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诊断致病或中毒原因,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监测点的类别、数目、监测内容由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报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
6.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及时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或解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四级预警制度。属于一般预警级别(Ⅳ级)的,启动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属于较重预警级别(Ⅲ级)的,启动黄色预警,由州人民政府发布;属于严重(Ⅱ级)的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I 级)的,分别启动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均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国家对发布预警信息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发布。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2.报告时限和程序根据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规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1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1 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等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到现场调查核实,进行科学分析和初步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方案;未被省级突发事件专家委员会确认为突发事件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由州、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一)应急响应启动
在发出特别严重(I 级)预警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启动Ⅰ级响应,并组织实施;
在发出严重(Ⅱ级)预警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备案;在发出较重(Ⅲ级)预警时,由州人民政府根据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在发出一般(Ⅳ级)预警时,由事发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二)应急响应措施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和伤病人员救治。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流行强度及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或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应急控制措施。
(4)组织对出入疫点、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5)根据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通报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州卫生健康委报告,同时向毗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
(7)组织制订应急工作方案: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组织专业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8)督导检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9)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伤病员救治情况、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2.医疗机构
(1)开展伤病员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采集生物样本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病区管理、消毒、隔离、安全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及时、如实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伤病员,不得拒绝接诊。
(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的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对重大中毒或者灾害事故致病(伤)人员,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护。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及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与报告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按照拟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技术调查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
(3)采集相关样本开展实验室检测,查找病因,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4)对医疗机构以外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进行卫生处理或者对疫点进行消毒处理。
(5)对医疗机构以外死亡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
(6)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7)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8)根据事件性质对公众开展卫生防病知识与应急技能的教育,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提供预防医学咨询服务,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9)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4.卫生监督机构
(1)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相关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增强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三)应急响应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2.应急响应结束程序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终止,同时,向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Ⅲ级应急响应由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州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终止,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终止,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
(二)技术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评估委员会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检验、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综合评估突发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实施预案的建议。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三)物资的保障
各级医疗机构做好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的药品、试剂、疫苗、医疗器械、交通工具、救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制度,确保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供应 。
(四)法律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医疗单位利用宣传栏、健康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生产资料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六)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保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成立领导组织。主要职责是对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的救治。定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七)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六、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国家、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更新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七、附则
(1)各部门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本预案的修订与解释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委负责。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贡山县卫生健康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
组
2.贡山县卫生健康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
委员会附件1
贡山县卫生健康系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施菊英县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进平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何志荣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和中华县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姚志鹏县委卫生健康工委专职书记、
成 员:李 杰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
王源霞县卫生健康局疾控股(应急办)
周秀梅县卫生健康局基妇股股长
余秀莲县卫生健康局医政股股长
早付有县卫生健康局规财股股长
施花妞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管股股长
和艳明县人民医院院长
戴清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李春良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
钱绍江县卫生监督所所长
余福兰茨开镇卫生院院长
朱丽梅普拉底乡卫生院院长
李鸿仙独龙江乡中心卫生院院长
杨江梅 丙中洛镇中心卫生院院长
余文成 捧当乡卫生院院长
罗 丹 贡山同康医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应急办(疾控股),李进平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源霞兼任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变动时,由新任人员自行担任,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2
贡山县卫生健康系统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
姓名 单位 职务或职称
和艳明 贡山县人民医院 院长
李永花 贡山县人民医院 内科主任
刘伍星 贡山县人民医院 检验科主任
李泰民 贡山县人民医院 感染性疾病科主任
戴清华 贡山县疾控中心 主任
罗自荣 贡山县疾控中心 副主任医师
陈静 贡山县疾控中心 副主任护师
邓余飞 贡山县疾控中心 检验科主任
钱绍江 贡山县卫生监督所 所长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工作咨询,现场处置技术指导、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建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