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文山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住建规【2022】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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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住建规〔 2022 〕 1 号

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文山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现将《文山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 年 3 月 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乡市容环境,建设美丽新文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和户外空间等设置的灯箱(灯杆)、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店招店牌、门头牌匾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分为附属式、独立式、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区控制、美观整洁、安全环保的原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与城乡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文山历史文化和民族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乡景观相协调。

第五条利用城乡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及实物造型的,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为 10 年,最长不得超过 30 年。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由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督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履行维修维护管理责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组织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限设区、展示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等指标。

第十条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容貌、规划、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标准,经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编制专项规划和规范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专项规划和规范标准草案公示,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广告行业组织或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30 日。

专项规划和规范标准经批准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全文公布,并对广告行业组织或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和规范标准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修改。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 一 )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

( 二 ) 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电磁辐射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 三 ) 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 四 ) 妨碍城乡空间天际线、文化遗产保护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 五 ) 利用行道树或者损坏绿地的;

( 六 ) 广告设施设置遮盖建筑物外观轮廓,影响建筑物本身或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的;

( 七 ) 一店多招、多层设置、重叠设置的;

( 八 ) 直接安装在易燃、易爆等物体上,对人身或者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

( 九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禁止在下列位置或者区域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 一 )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

( 二 ) 学校、幼儿园、医院、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用地范围;

( 三 ) 历史建筑、古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 四 ) 河道、湖泊、湿地的管理范围;

( 五 ) 长期占用城乡公共停车位,利用私家车车身粘贴广告进行广告宣传的;

( 六 ) 沿街、沿路散发以及组织人员巡游进行广告宣传的;

( 七 ) 州、县(市)级人民政府禁止的位置或者区域;

( 八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设置的位置或者区域。

第十五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上乱发、乱贴、乱涂、乱挂推销商品和提供服务等信息。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需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同步设计。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应当征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设置电子显示类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违反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规定。

第十八条在沿街建(构)筑物内部透过玻璃幕墙、玻璃门窗等透明材质,以悬挂、张贴等形式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城乡容貌标准以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店招店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文山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标准。

第二十条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汽车、公交场站、候车亭等以及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具体办法由有关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通过本条第一款方式出让商业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时长或者比例的公益广告作为出让条件。

第二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和规范标准要求,在城区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设置申请表;

( 二 ) 场地、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等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资料;

( 三 ) 设施的位置示意图、设计效果图、全景图等;

( 四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接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二条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勘查,严把安装和拆除关,有效排除安全隐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绿化景观或者产生光线、噪声污染等的,征求公安、园林绿化、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利用车辆、船舶、飞行器、升空器、气球等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并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 一 ) 许可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重新申请许可未获得批准的,应当自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自行拆除;

( 二 ) 本办法实施前,经相关部门许可并签订合同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合同期内可继续保留,期满后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未通过许可批准的,按前款规定自行拆除;

( 三 ) 各类条幅、气球、空飘物、彩旗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批准的地点、时限和空间设置要求,保持整洁,设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行拆除;

( 四 ) 户外广告设施年久失修、老旧破损、风化严重、字迹不清、影响市容市貌的,设置者和经营者应当进行修复或加固,达到安全使用年限的,应当自行拆除;

( 五 ) 行政许可被撤销、注销的,应当在被撤销、注销之日起 10 日内自行拆除。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检查、维护,保证设施结构牢固、安全。委托经营的,设置者和经营者应当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明确各自义务,依法承担相关安全责任。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者和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修复、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检测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和标准。涉及使用钢结构的,其设计、材料、施工、验收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条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日常巡查制度,对违法设置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及时处置。加强非法广告治理,依法拆除未经审批、长期空白闲置、陈旧破损、影响市容和安全的广告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车辆上违法或者不符合规范标准设置户外广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违法设置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的,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经督促仍不拆除的,由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为便于行业管理部门、行业从业者、社会公众更好的落实本办法,特制定《文山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作为本办法附件同步发布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文山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一章 规范依据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营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根据《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3-2021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 CJJ/T149 - 2021 )、《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文山州城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和户外空间等设置的灯箱(灯杆)、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店招店牌、门头牌匾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分为附属式、独立式、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分类及内容范围

( 一 ) 附属式

1 .建(构)筑物上的。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2 .公共设施上的。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宣传栏、画廊、自动售货机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 二 ) 独立式

设置在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及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等;

( 三 ) 移动式

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条户外招牌设施分类及内容范围

( 一 ) 附属式。设置在建(构)筑物上的户外招牌设施,包括平行和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

( 二 ) 独立式。设置在地面上的户外招牌设施,包括竖向和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范围内设置:

( 一 )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 二 )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10m 范围内;

( 三 )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 四 )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 五 )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 10m 范围内。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群众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 ) 户外广告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

( 二 )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 三 ) 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 四 )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 5m 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进行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 ) 不得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

( 二 ) 不得在道路绿化分隔带中设置户外广告。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应与城乡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应编制符合当地城乡特色与风貌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城乡不同功能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 一 ) 外观安全、美观,注重城乡容貌及周围环境的协调,注重昼夜景观协调。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统一规格、材质,并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 二 ) 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乡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 三 ) 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的畅通;

( 四 )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并且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章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 ) 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 0.5m ,道路上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 二 ) 贴附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单个广告面积(除广告幕布外),在商业区域内宜小于 100 ㎡,商业区域外宜小于 50 ㎡;建(构)筑物同一面墙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面积的 30 %;

( 三 ) 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宜设置镂空文字及图案等形式为展示体的户外广告设施,从地面至该广告底部的高度小于 100m时,广告高度宜小于 3m ,单面墙上设置的广告总面积应小于50 ㎡;超过 100m 时,广告高度不宜大于 6m ,单面墙上设置的广告总面积应小于 100 ㎡。

第十二条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 ) 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 0.1m ,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 二 ) 透空围墙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 三 ) 围墙顶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三条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 一 ) 依附灯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需对灯杆承载力进行论证,在确保灯杆安全前提下设置,同时不得影响交通和行人安全;

( 二 ) 同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灯杆上设置广告,单根灯杆上不得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 三 ) 灯杆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 1 ㎡,任意一边的长度不得大于 1.5m ,厚度不得大于 0.1m ,牌面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 3m ;

( 四 ) 亭、棚、栏等公共设施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 五 ) 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 5m 范围之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 六 ) 邮箱、废物箱等公共设施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四条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 一 ) 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 25m ,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 50m ;

( 二 ) 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宽度小于 3m 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2 .广告设施不得超出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且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得小于 0.2m ;

3 .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 2 ㎡,任意一边长度不得大于 2m ,厚度不得大于 0.3m ;

4 .广告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3m 。

( 三 )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宽度小于 5m 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 50 ㎡的广场(空地)不得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2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宜为 0.4m ;

3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大于 2.4m ,宽度不得大于 1.5m ,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4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 2.5 ㎡,厚度不得大于 0.5m ;

5 .步行街上的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步行街的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

6 .设施设置不得占压盲道、无障碍坡道,不得影响道路正常使用。

( 四 )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城区大中型广场和会展场所外,不宜设置在城区中心区,可设置在机场、高速公路入口及郊区公路两侧等区域;

2 .广告设施的整体高度应小于 10m ,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

( 五 )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城乡建成区内应严格控制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城区中心区不应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2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地段两侧,不得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

3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 10m 。

第十五条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 一 ) 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车顶、车头及车身两侧车窗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车后窗设置的广告不应影响安全驾驶;不得遮挡车辆号牌及车辆服务标识、车灯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等运营信息。车身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应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相协调;

( 二 ) 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航行安全,宜设置通透式广告牌;

( 三 ) 空中移动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户外招牌设施设置

( 一 ) 户外招牌设施包含的名称、字号和标志等应当与其取得的合法注册登记相符;

( 二 ) 户外招牌设施不宜在 6 层以上建筑墙面上设置,除城区商业街(中心)、专业市场等商业零售建筑集中的区域以及文化娱乐场所外,其他区域应当设置在建(构)筑物檐口下方或门楣上方,不得外露支架等受力结构;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外挑距离不得超过 0.5 米,不得多层设置、重叠设置;

( 三 ) 户外招牌设施不应破坏建筑立面特征。同一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尺寸、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整体协调;

( 四 ) 户外招牌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 五 ) 户外招牌设施名称标识应当完好、清洁并亮化。设施牢固可靠,有抗风压、防坠落、防雷击等措施,灯具和支架不得外漏,无空置、无破损、无安全隐患;

( 六 ) 不得利用临街商铺的玻璃幕墙、门面粘贴 “ 大减价 ” 、 “ 大甩卖 ” 等具有诱导性消费、影响市容市貌的广告;

( 七 ) 临街商铺的门柱、台阶、地面上不得粘贴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项目的宣传标识;

( 八 ) 不得在商铺店面以外设置可移动的、用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户外广告设施;

( 九 ) 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材料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倡导推广使用绿色环保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禁用高耗能、劣质材料。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照明设施亮度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影响群众生活、行人和交通安全。照明宜优先选用节能、环保的新光源、新灯具。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材料的选用应做到节能环保、安全耐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设计。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用电应符合国家电力设施设备安装和使用要求。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所处防雷环境及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设计防雷设施,防雷设计中应具有防止直接雷、感应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第四章 安全规范

第二十二条设置者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在气候环境突变时,必须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查,以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禁止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在气候环境突变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构成威胁前,设置者应采取防范措施,事后必须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和修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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