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政发〔2022〕9号 盐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津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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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发〔 2022 〕 9 号盐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盐津县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 》(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盐津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津县人民政府2022 年 3 月 25 日

盐津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盐津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切实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结合盐津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按照非禁即入、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各类资本、技术、管理依法合规进入。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云南省重点发展产业,并在我县注册公司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

第四条 本政策不适用于矿产资源采选、粗加工类项目和房地产开发类项目。

第二章 土地扶持政策

第五条 投资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六条 入驻我县的企业在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从事经营性和工业项目的,采用“招、拍、挂”方式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企业在使用土地期间,不得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若确需改变土地性质的,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另行审批。

第七条 企业依法取得土地后,按规定须先缴纳土地相关费用,企业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建成投产并正常纳税一年以上的,达到以下奖补条件,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奖补。企业未达到本政策奖补条件的,其项目用地按实际成本价取得。

(一)农业类深加工项目。 企业自取得项目用地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建成投产,投资强度不低于 100 万元 / 亩且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达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含),项目用地价格不高于 10万元 / 亩;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项目用地价格不高于 8 万元 / 亩;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 1000 万元至2000 万元(含),项目用地价格不高于 5 万元 / 亩;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达 2000 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确定项目用地价格。

(二)工业类深加工项目。 企业自取得项目用地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建成投产,投资强度不低于 200 万元 / 亩且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达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含),项目用地价格不高于15 万元 / 亩;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 2000 万元至 3000 万元(含),项目用地价格不高于 10 万元 / 亩;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 3000 万元至 4000 万元(含),项目用地价格不高于 8 万元 / 亩;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达 4000 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确定项目用地价格。

第三章 企业发展扶持政策

第八条 农业类

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畜牧业建设并已纳统的企业,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达 200 万元及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奖励企业。第 1 年和第 2 年奖励企业所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 100% ,第 3 年至第 5 年奖励县级留成部分的 50% ,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5 年后根据企业的经营效益、社会效益和诚信度等综合评价再确定是否继续享受政策。

第九条 文旅开发类

从事文化旅游项目综合开发并已纳统的企业,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达 300 万元及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奖励企业。第 1 年和第 2 年奖励企业所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 100% ,第 3 年至第 5 年奖励县级留成部分的 50% ,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5 年后根据企业的经营效益、社会效益和诚信度等综合评价再确定是否继续享受政策。

第十条 总部经济类

从事总部经济并已纳统的企业,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达 1000万元及以上的,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奖励企业。第 1 年奖励企业所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 50% ,第 2 年奖励县级留成部分的 30% ,第 3 年奖励县级留成部分的 20% ,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3 年后根据企业的经营效益、社会效益和诚信度等综合评价再确定是否继续享受政策。

第四章 物流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物流企业。 在我县登记注册物流公司的市外企业,根据物流公司每年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与经营贡献奖励(县境内运输和原矿运输一律不予奖励)。

(一)县外省内运输奖励。 根据我县税务部门每年收取已纳统企业的税收凭据,自营业之日起,企业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达1000 万元及以上的,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按每年企业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 40% 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省外运输奖励。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省外物流运输业务,企业省外物流运输享受以下奖励:根据我县税务部门每年收取已纳统企业的税收凭据,企业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达 1000 万元及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按每年企业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 60%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原材料运输补贴。 在我县加工生产家具、服装鞋帽、玩具、箱包、电子产品等劳动密集型已纳统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向我县运进生产原料或从我县运出成品产生的运费,按照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给与补贴。

第五章 标准化厂房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租用标准化厂房。 租用我县统一建设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签订租赁协议后,主管部门按 8 元 / 平方米每月收取租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以下条件,向主管部门申请奖补:

(一) 已纳统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前 3 年免租金,后 2 年减半收取租金。

(二) 已纳统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 40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前 5 年免租金,后 5 年减半收取租金。

第十四条 建设标准化厂房。 在本县建设标准化厂房自用,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0 平方米,签订协议后 2 年内建成并投产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 2000 万元且纳统的企业,可申请标准化厂房建设补贴。经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标准化厂房由财政安排资金给与补贴,标准化厂房每平方米补贴 200 元,每户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六章 其它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用电。 将一般工商业用电企业按照云南省市场化交易政策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第十六条 用气。 落地我县的招商引资企业,管道燃气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地方同期供气价,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绿色食品、绿色能源等项目,政府积极协调供气部门给予企业优惠。

第十七条 用工。 企业在正式投产前 2 个月内,将用工信息提供给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和乡镇协助做好招聘工作。企业使用盐津籍脱贫不稳定户劳动力、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严重困难户劳动力达 30 人及以上且稳定就业 6 个月以上的,按每人 1000 元的标准给与企业一次性补助;稳定就业 1 年以上的,按每人 2000元的标准给与企业一次性补助。企业培训盐津籍劳动力并获得国家认定的技能证书且稳定就业 6 个月以上的,按云南省培训目录补贴标准给与企业一次性培训费用补助。

第十八条 道路建设补贴。 工业类项目在开发建设中,如涉及项目规划红线外的进场道路,由企业出资先行实施修建的,企业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建成投产并纳统,且年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达 2000 万元及以上的政府给与补贴: 一是 所建道路实际出资1000 万元及以上的,政府一次性补贴 700 万元; 二是 实际出资不足 1000 万元的,政府按实际修路资金的 70 %给与补贴。

第十九条 企业高管人员奖励。 已纳统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对盐津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家和高管给予贡献奖励,每个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 5 名。

第二十条 外资奖励。 落地我县已纳统的外资项目,投资额达 500 万美元至 1000 万美元(含),由县级财政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2% 对企业给与奖励;投资额达 1000 万美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实际投资额的 1% 给与奖励,每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奖励。 对投资劳动密集型、工业、商贸、农林种养殖业(含深加工)、文化旅游业已纳统的企业,按期建成投产且正常缴纳税收 12 个月以上的,给与固定资产投资奖补。固定资产实际投资 5000 万元至 1 亿元已纳统的企业,一次性给与 50 万元奖补;固定资产实际投资 1 亿元至 5 亿元已纳统的企业,一次性给与 100 万元奖补;固定资产实际投资 5 亿元以上已纳统的企业,一次性给与 500 万元奖补。(注: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出口奖励。 对在本县生产和注册结汇的外资企业,按照年出口业绩进行奖励,具体依据上级商务局现行政策执行,因偷税、骗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享受当年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品牌创建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 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名牌产品或省级名特优新的企业,分别给与 10 万元、 5 万元的奖励。企业产品获得绿色认证证书或获得有机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认证的企业,给与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四条 企业升(纳)规奖励。 对销售收入(不含税)达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升(纳)规为规模以上企业的,除享受省、市奖补政策外,当年县级一次性配套奖励 20万元。

第七章 营商环境服务政策

第二十五条 投资服务。 凡符合相关政策,在我县投资的企业、个体商户、个人等均可享受相应的行政审批服务。在县政务服务大厅开设投资政策咨询和代办、帮办服务窗口,实行政策咨询和业务办理“一站式”服务。具体事项办理上,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将事项办理流程、所需资料等通过“一次性告知单”告知办理对象,在符合规定和资料齐备的前提下,属于县级审批权限的,须在法定规定时限 40% 的时间以内限时办结;属于上级审批权限的,由分管副县长牵头相关部门协助办理。针对“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用水、用气、用电、登记财产、纳税、获得信贷”等投资服务领域高频多部门联合审批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提供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服务。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落地。 建立重大项目落地机制,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5000 万元的项目,由分管产业副县长担任项目专班负责人;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2 亿元的项目,由县委常委或常务副县长担任项目专班负责人;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5 亿元的项目,由书记或县长担任项目专班负责人。

专班协助办理县级权限范围内的所需手续和文件,及协助办理需上级审批的相关手续,按照“一事一议”政策,及时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按照程序报审,加强跟踪服务。

第二十七条 协调机制。 签约落地在我县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政府办负责具体协调,项目专班负责具体推进,县委督查室、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督办,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评价机制。 鼓励来盐投资企业对我县行政审批部门营商服务质量和办事时效进行评价和举报。对企业举报事项核实后给予企业举报奖励。

第八章 扶持政策兑现原则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土地兑现程序。 企业用地达到扶持标准的,提交申请经政府部门审核通过后兑现扶持:

(一) 缴纳用地费用在 500 万元以内的,除承担政策规定的相关用地成本外,其余用地成本 1 年内兑现至企业;

(二) 缴纳用地费用在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除承担政策规定的相关用地成本外,其余用地成本 2 年内兑现至企业;

(三) 缴纳用地费用在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含),除承担政策规定的相关用地成本外,其余用地成本 3 年内兑现至企业;

(四) 缴纳用地费用在 2000 万元以上的,除承担政策规定的相关用地成本外,其余用地成本 5 年内兑现至企业。

第三十条 财税兑现程序。 企业全面履行招商引资协议约定并达到财税扶持标准的,提交申请经政府部门审核通过后兑现扶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所述的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收入额,以县税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成的联合评估小组认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凡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重大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有严重违法行为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企业,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取消当年优惠政策的享受资格;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或竣工投产的企业,不享受本优惠政策,属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盐津县 2022 年乌骨鸡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盐津县 2022 年肉牛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盐津县竹产业融合发展实施意见(试行)》与此政策中的条款内容冲突的,依照上述三个方案内容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政策相关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盐津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政策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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