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澜政办发 〔 2022 〕 14 号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澜沧县 2022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澜沧县 2022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附件:澜沧县 2022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澜沧拉 政府办公室
日附件
澜沧县 2022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完成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考核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 “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理念,切实增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严格落实 “ 一岗双责、党政同责 ” ,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 2022年的重要政治任务,凝聚全县共抓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不断增强 “ 四个意识 ” 、坚定 “ 四个自信 ” 、做到 “ 两个维护 ” ,把
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勇于担当,合力攻坚克难,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主要目标。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完成市政府下达澜沧县 2022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项考核目标任务(具体考核目标任务待市政府下达后确定)。
二、任务分解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必须 “ 科学防控,精准治理 ” ,防治结合,从源头防控、抓问题治理,有效控制各类污染物。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必须坚持 “ 部门监管 ” 和 “ 属地管理 ” 两个原
则,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加大综合治理力度,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
(一)采取人工干预降雨的方式减少外源和内源污染。目前,对大面积的大气污染问题,人工干预降雨的方式是目前推荐较多的方式,请相关部门时刻准备,在条件合适及需要的时候立即开展人工干预降雨作业。(责任单位:县气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强城市综合管理。
1. 强化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澜沧县城市管理办法》,加强餐饮服务业营业执照核发工作,摸清主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或其他有效设施安装情况(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城市建成区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或其他有效设施;已安装的应定期清洗维护,确保油烟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对未安装相关油烟净化设施且污染严重、群众投诉反映强烈的餐饮单位督促业主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给予处罚和进行取缔、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取缔无照餐饮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职责牵头,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 严格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澜沧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方案》的要求,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发现一起,及时处理一起。同时,加强建成区及周边使用燃煤锅炉企业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全面落实禁燃限放要求。加强属地网格化监管,建立目标责任制,重点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对监管不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人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澜沧县主城区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制定烟花爆竹限放严控方案,明确烟花爆竹禁燃限放要求(责任单位:县公安局,配合单位:勐朗镇人民政府);对全县禁燃区范围内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和店面开展摸排清理,对违法销售行为依法处罚(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宣传《澜沧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内容,并向干部职工及人民群众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的相关宣传引导工作。(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县级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开展扬尘综合管控工作
1. 开展建筑施工场所扬尘专项整治行动。施工工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普洱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理办法》等要求,全面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周边围栏、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 “ 六个百分之百 ” 。县城环境空气质量出现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时,施工工地必须严格按照《澜沧县轻度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方案》要求,分区域、阶段性暂停施工。(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 开展运输车辆扬尘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加强工程施工材料、渣土拉运车辆管理,确保做到车辆全覆盖、全封闭、无泼撒,车辆全清洁(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充分利用监控设施,加大对运输车辆的监管,对违章行为进行全面处理。县城环境空气质量出现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时,城市建成区运输车辆禁止进入。(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配合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3. 开展道路扬尘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城市建成区内道路清洁工作,采用道路湿式机扫、洒水保洁等湿式清洁方式进行道路清洁。县城区要特别加大水库西路、水库东路、东朗路、勐朗大街、建设路、环城路、二环路、西盟路、孟连路、 214 国道等道路入城口等重点路段的保洁力度。(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局)
4. 全面加强裸露地面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辖区内政府土地储备用地、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全面采取覆盖或者喷洒抑尘剂等措施控制扬尘。(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
1. 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开展新机动车注册登记前环保查验,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加强外地转入汽车管理,按照便民原则,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审查车辆注册登记档案资料记录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加强机动车报废登记管理,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及时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建立符合报废标准车辆的信息数据库。(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按职责负责 )
2. 做好汽车尾气排放检测与维护治理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修制度的通知》有关要求,贯彻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修( I/M )制度,促进汽车尾气排放治理能力提高。(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按职责负责)
3. 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管。通过数据监控、现场检查、检验比对、随机抽查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排放检验机构日常业务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检验机构。(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按职责负责 )
4. 提升城区机动车电动化比例。以公交等行业为重点,不断提升新增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应用比例。(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五)加大重点企业污染治理
1. 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 VOCs )的综合管控。加强包装印刷、广告喷漆、喷塑作业、汽车维修店、油品等行业(领域)挥发性有机物( VOCs )采取源头替代、末端治理、无组织排放综合治理。出现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时,城市建成区内包装印刷、汽车维修店实行阶段性停产、停业。严禁在主城区露天进行喷漆、喷塑等生产作业,广告制作、钢门窗加工、家具制造等行业,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设备室内进行作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局澜沧分局,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加强工业企业监管。结合 “ 双随机、一公开 ” ,加强对林化工、采矿、采石、水泥生产等企业的监管,重点检查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 “ 零容忍 ” 态度,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
3. 实行错峰生产和限产限排。按照《澜沧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澜沧县轻度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方案》要求,县城环境空气质量出现污染天气时及时启动应急联动机制,结合污染程度,采取错峰生产和限产限排等工作措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六)严防复合污染
1. 暂停森林防火计划烧除。加大对林区防火的管控力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春耕、清明和高火险期监测预警能力,增加巡查巡护频次。严格落实暂停森林防火计划烧除的相关规定 。(责任单位:县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 杜绝秸秆垃圾露天焚烧。各乡(镇)人民政府 要认真履行属地责任,严格落实县、乡(镇)、社区(村、组)网格化监管制度,签订目标责任书,严禁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和其他废物(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下大力气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秸秆综合利用。(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和科学技术,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大垃圾清运力度,减少垃圾焚烧行为(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 开展文明祭扫活动宣传和管理。清明节祭扫活动焚烧香纸和燃放鞭炮产生的烟雾较大,对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造成一定影响,要采取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清明祭扫倡议书》、印发殡葬宣传手册、在公墓入口处设置劝导点、开展鲜花换纸钱活动等方式,积极组织开展文明祭扫活动宣传,倡导绿色清明,减少焚烧香纸和燃放鞭炮行为。(责任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做好应急处理处置
1. 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根据云南省空气自动监测数据管理平台监测数据和气象预测情况,适时召开分析会商会,及时发布大气污染监测预警信息,做好污染天气预警工作。编制重度污染天气应急减排 “ 一厂一策 ” 措施,按照《澜沧县轻度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方案》要求,一旦出现污染天气,及时启动应急方案,落实应急措施,快速消除污染,恢复环境空气质量。(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配合单位:县气象局、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 切实做好舆情管理工作。密切关注县城环境空气质量工作的舆情动态,从严从重查处非法传播大气污染不实信息的相关人员(责任单位:县公安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澜沧县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成效成果,积极引导正面的舆论环境。必要的时发布正式的新闻稿件,消除舆情负面影响。(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县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按照 “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 的原则,切实履行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属地责任、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中,落实在行动上,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失职追责。县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不折不扣、全面落实好普洱市 2022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澜沧县 2022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把工作任务分解到岗位、责任落实到个人。
(二)强化协调配合。县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协作配合,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努力实现年度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的目标。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履行起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协调组织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系统开展大气环境监测、研判,加强监管执法,削减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三)加强信息公开。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发布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污染天气应对、环境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
(四)严格督查问责。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完善工作机制,对发现问题要建立 “ 四个清单 ” 、限期整改。县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对交办、反馈的问题,要迅速落实整改,及时消除隐患、防范风险。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对县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大气污防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措施不力、履职不到位等情况进行预警提示。凡是未按要求完成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或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县人民政府将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