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发〔 2022 〕 3 号
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平县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罗平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罗平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3 月 21 日
罗平县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保证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和储存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曲靖市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第三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政府粮食宏观调控需要,严格实行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承(代)储企业严格遵守本办法,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确保质量、安全和节约费用的原则,及时处理轮换过程中入库的水杂补量、出库损失损溢,不得虚报、瞒报,确保库存储备粮数量真实。
第四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原则上均衡轮换。轮换数量、时间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罗平县支行据实安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并结合 市场行情等 实际需求确定。主要采取同品种轮换方式。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参考储存年限为稻谷 2 年、小麦 3 年、油脂 1 年( 粮食储存年限以新粮首次入仓形成政府储备粮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储存品质为宜存、轻度不宜存和重度不宜。
对于不宜存的县级政府储备粮,必须及时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的原则轮换。承储企业要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避免影响市场平稳运行。
成品粮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
第五条 轮入的粮食须符合县级以上政府储备粮质量管理要求。
第六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纳入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年度考核内容。
二、计划申请与下达
第七条 承储企业根据县级政府储备粮质量检验结果和储存年限情况,按均衡轮换原则,研究提出下年度轮换建议,合理确定各品种年度轮换比例,确保储备常储常新。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避免影响市场平稳运行。承储企业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定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不宜存的县级政府储备粮,必须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轮换。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于每年 11 月底前将下年度轮换计划报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罗平县支行综合平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原则上在每年 12 月底前将下年度轮换计划下达给承储企业。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储备粮总量库存比例,严禁超比例轮换。县级政府储备稻谷、玉米轮换量原则上不超过其规模总量的二分之一,小麦不超过其规模总量的三分之一。
由于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其它因素需要进行轮换计划调整的(或超比例轮换),需经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罗平县支行研究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执行。
第十条 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成品粮在规定的轮换周期内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实行动态轮换。成品粮在轮换周期届满当月,实物库存要达到计划规模,质量要符合相关要求,且储存安全。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成品粮承储计划的 90% 。
三、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负责实施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轮换工作开始后(收到轮换通知后),必须每周将分品种、分库点的轮换进度报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罗平县支行,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严禁虚报、瞒报储备数量、质量、品种,未经批准不得串换品种以及变更储存库点。
轮换计划执行过程中,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重大储粮安全隐患,确需调整轮换的,承储企业应及时提出申请,经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罗平县支行研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轮出销售的县级政府储备粮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测。
县级政府储备粮由承储企业按照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罗平县支行下发的轮换计划自主择机进行,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 6 年 。
第十三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出后应尽快组织轮入,确保储备库存充足。为避免影响市场平稳运行,保障调控应急需要,各月末实物库存数量不低于总规模的 70% ,根据县人民政府指令以储备轮换调控市场和紧急动用情况除外。
入库粮食必须储存在符合《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要求的仓房中,入库平仓后,承储企业尽快请示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行验收入库质量检验,承储企业不得自行扦样送样。入库粮食的储存品质、质量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库存数量与轮换计划一致方能验收。
第十四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在轮换过程中,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 4 个月。确需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但轮换架空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入的,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罗平县支行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
四、财务资金与统计处理
第十五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补贴和县级成品粮油轮换补贴相关费用,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印发执行。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若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代储县级政府储备粮,应按照代储协议明确的代储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各代储企业。
第十七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的实际交易价格(合同价格)即为购销价格。
承储企业要严格按批次准确核算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的购销价格和购销费用,并完整准确记录台账。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罗平县支行(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承储企业轮换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作为认定轮换价差损益的重要依据。
承储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入库粮食进行水杂补量。承储企业要完善购销合同双方对采购入库粮食水杂补量等约定,确保入库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安全。
储备粮轮换形成的收益或价差损失、损耗标准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及县级储备粮费用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该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及时提交补贴申请,并对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报、骗取储备粮轮换相关费用。
承储企业要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监管,按要求建立规范的账务台账,确保政府补贴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要求,设立轮换台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反映轮出轮入数量、成本、盈亏情况及轮换架空期等。
第二十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所需信贷资金,严格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信贷管理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罗平县支行按照相关贷款规定,依据轮换计划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及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承储企业要及时回笼轮换销售款并偿还贷款,不得故意拖欠。因不及时回笼轮换销售款并偿还贷款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储备粮轮换批次销售收入低于该批次库存成本,暂按销售收入收回贷款,价差亏损部分按照相关费用规定解决。
五、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管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组织落实,做到严格制度,规范流程,压实责任 ; 要加快推进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全信息监控网络,做到轮换全程管控,确保计划如期完成。
因未及时申报或未落实轮换计划导致县级政府储备粮出现储存事故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罗平县支行依据职能职责对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县级政府储备粮成本管理、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纳入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考核内容。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储备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加强监管与检验检测,每年开展不少于 2 次抽查(上下半年,合理安排抽查时间),抽查代表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储备规模的 30%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均有权向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一)轮入的县级政府储备粮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二)未轮报轮, “ 转圈 ” 轮换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轮换、串换品种、变更库点,超过轮换架空期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套取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的;
(五)未按照县级政府储备粮布局储存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轮换销售和采购工作;
(七)未及时回笼轮换销售款并偿还贷款的。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罗平县支行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