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广南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政办发〔2022〕31号(广政办发〔2022〕3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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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广南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政办发〔 2022 〕 3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广南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3 月 20 日

广南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县级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努力降低储备成本节约费用,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和风险防控,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 <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财建〔 2001 〕 691 号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 财建〔 2020 〕 447 号 )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云财建〔 2022 〕 21 号 ) 、《文山州财政局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通知》(文财建〔 2022 〕 13 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县级储备粮实际运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拨付给县储备粮承储企业的储备粮利息、费用及其他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为调动储备粮承储企业增收节支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对补贴资金(不含储备粮价差)实行“核定标准、包干使用”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专户管理和资金筹措

第四条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管理。县财政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粮食风险基金必须通过专户拨付。

第五条 粮食风险基金筹措:

(一)按规定应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足额安排,不得留有缺口。

(二)除上级补助部分,县级应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一次性或按季均衡拨付到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三)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度使用,不得抵顶下年度应到位的配套资金。县财政不得减少下年度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安排。

(四)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不得抵顶地方财政预算应安排的配套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县人民政府为确保粮食供求平衡和安全稳定而确定的储备粮食其储备期间所必须开支费用。

(一)政府储备粮油储备期间的利息和费用补贴。

(二)县人民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动用储备粮平抑粮食市场价格所发生的粮食差价支出。

(三)对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的利息补贴。

(四)未销售的保护价粮食利息费用补贴。

(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补助。

(六)粮食风险基金在满足规定的必保支出后仍有剩余的,可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城市小包装成品粮油、仓储设施建设等粮食方面的支出。

(七)严禁超规定范围使用粮食风险基金,严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非粮食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县级储备粮费用财政补贴标准:

(一)保管费用、利息费用。

1 .县级储备原粮保管费用补贴执行标准。根据《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标准的批复》(广政复〔 2017 〕286 号)文件,县级储备原粮保管费用补贴为 0.20 元 / 公斤 / 年标准核拨。

2 .县级储备成品粮保管费用补贴执行标准。根据《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山州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山州分行关于建立成品粮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发改联发〔 2018 〕 765 号)、《广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广南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南县支行关于下达县级成品粮储备计划的通知》(广发改联发〔 2020 〕 2号)文件,县级储备成品粮保管费用补贴为 0.3 元 / 公斤 / 年标准核拨。

3 .县级储备粮利息补贴。根据实际储备粮数量和储备粮贷款利率,按农发行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据实补贴(不包括储备粮贷款以外的利息)。

4 .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主要用于县粮食收储公司的采购、保管、轮换县级储备粮各环节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保管费用、财务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

(二)县级储备粮(原粮)代储保管费用。

县级储备粮(原粮)代储费用按当年实际支付的代储费标准支付。

(三)出入库费用。

1 .县级储备原粮轮换费用执行标准。根据《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县级储备粮轮换补贴标准的批复》(广政复〔 2010 〕 210号)文件,县级储备原粮轮换费用补贴为 0.26 元 / 公斤 / 年标准核拨。

2 .县级储备成品粮轮换费用执行标准。根据《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山州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山州分行关于建立成品粮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发改联发〔 2018 〕 765 号)、《广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广南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南县支行关于下达县级成品粮储备计划的通知》(广发改联发〔 2020 〕 2 号)文件,县级储备成品粮轮换费用补贴为 0.37 元 / 公斤 / 年标准核拨。

3 .成品粮轮换采用网上公开采购及轮换方式的,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按规定流程执行,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报财政局备案,并签订成品粮采购及轮换项目合同,据实核拨。

4 .轮换价差。轮换价差即为同批次储备粮轮出与轮入之间价格差异。出售县级储备粮,发生的正常价差亏损由财政全额负担;获取的价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四)定额损耗。 储备粮食入库时,坚持国家质量标准,入库结束后,及时做好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粮食水分、杂质等各项指标据实记载存档,作为出库时核算粮食损耗的依据。

(五)其他费用 。政府新增储备粮品种,或因突发事件、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程序另行拨付。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监管

第八条 年初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和补贴标准申请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有关补贴政策和年度轮换计划进行审核后,提交审核结果及建议,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南县支行、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联合上报县人民政府。

第九条 补贴资金年度预算核定批复后,由县财政局在预算年度内分次预拨,年度终了由县财政局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南县支行、县发展和改革局派人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按核定标准和实际完成数量对补贴资金进行拨付。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完成本年度轮换计划后提出补贴申请,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南县支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根据全年实际轮换任务完成情况及有关补贴政策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年度清算后,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实际支出总额比清算数节约的部分为当年结余资金,结余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加强各项费用管理,明确各项费用转拨和开支标准,加大财政补贴资金使用透明度和规范性;不断完善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制定职工收入分配机制,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实施。

第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县级储备粮数量和质量进行监管,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财务进行监管,对公司上报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拨付和清算相关补贴资金,同时通过清算审计和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了解和掌握承储企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粮食风险基金对企业的拨付。根据政府制定的补贴政策,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 7 日之前,粮食承储企业按季度实际产生的合理费用及标准向县储备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南县支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 ) 提出季度拨款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验收通过后,粮食承储企业附验收意见报县财政局资金管理业务股室审核;经业务股室审核通过后,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由业务股室开具拨款通知送达国库股从县级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粮食风险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制定粮食风险基金绩效目标评价管理,对全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六章 粮食风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每年下半年,县财政局应结合本级预算编制工作,统筹安排粮食安全保障资金,会同粮食部门编制下一年度本级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待预算年度开始后,按预算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 农业发展银行广南县支行月初应向县财政局提供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月明细对账单,县财政局应编报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月报,经与开户农业发展银行广南县支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应编报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年终决算报表,经同级粮食部门和开户农业发展银行广南县支行审核签章后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对以任何借口将企业应享受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抽回或挪用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虚列、多列、挤占、截留、挪用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农业发展银行广南县支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主动与监督部门沟通情况,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拨付情况,农业发展银行广南县支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定期开展粮食风基金拨付使用专项检查,原则每年不低一次专项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遇政策性等因素调整,另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南县财政局、广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发展银行广南县支行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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