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贡政发〔2022〕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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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

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贡政发〔 2022 〕 9 号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有关单位: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贡山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2 月 1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 2021 〕19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 2021 〕 22 号)《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 2021 〕 140 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云财农〔 2021 〕 153 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资金管理的通知》(云财脱贫组〔 2021 〕 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总体目标和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将中央、省、州及县本级财政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集中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领,统筹兼顾。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要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为引领,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衔接。全面构建 “ 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 ” 的资金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积聚优势和整合效应。

(二)瞄准目标,精准发力。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同时兼顾产业长远发展需求,要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发展壮大本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做到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成效精准。

(三)加强管理,注重实效。整合资金必须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紧密结合。资金的投向主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方面,重点投入农村基础设施建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农业生产发展领域。

(四)强化责任,跟踪问效。按照 “ 谁主管、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 ” 的原则,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履行项目监管主体责任,项目实施部门(乡镇)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安全主体责任,全程跟踪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加强监督、落实监管职责。

第二章 整合范围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范围包括各级财政通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 2021 〕 22 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云财农〔 2021 〕 153 号)文件规定的中央 16 项、省 10 项资金渠道和州、县财政安排的涉农整合资金,以及财政结转结余涉农资金,按照 “ 应整尽整、按需整合 ” 的要求进行统筹整合(用于直接补贴农民、救灾和上级财政有特殊规定的资金不列入整合)。

中央资金(共 16 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民直接补贴除外)、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天然林保护管理天保工程区管护、天然林停伐管护除外)、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付资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农业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省级资金( 10 项):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省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包括用于 “ 长江禁渔 ” 资金)、省级林业发展资金(不包括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补助资金)、省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省级民族宗教专项资金(不包括宗教等特殊经费)、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村集体经济部分)、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省级旅游发展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用于 “ 三农 ” 建设部分资金(不包括水利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州级资金:州级安排用于涉农整合的资金。

县级资金:县级安排用于涉农整合的资金。

第五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要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等领域,重点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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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 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

2.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安置区配套产业发展,支持实施配套产业园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基地、农村小微型安置区发展特色种养业、农林畜产品加工业等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城镇大中型安置区提升、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 “ 一站式 ”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含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 。省级衔接资金支持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安置区继续按相关规定实施以奖代补,用于安置区产业发展;支持对进城集中安置的800 人以上大型安置区脱贫人口的物管费和水电费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3. 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跨省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可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0 元,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监测帮扶对象家庭),继续实施 “ 雨露计划 ” ,具体条件由教育部门按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 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主要包括制种基地建设、特色优良品种繁育、优势品种提纯复壮、 “ 绿色食品牌 ”打造 “ 一县一业 ” 创建、现代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绿色优质产业基地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与创建、乡村旅游、生产奖补激励等。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难问题,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集散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车间建设、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农产品展销、农产品宣传推广、电商平台建设、农产品销售奖补等。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农业产业配套道路和水利设施,农产品分选及初加工项目,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及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等。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 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短板,主要包括农村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建设。

3. 补齐必要的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通村公路和村内主干道连接,防洪、灌溉和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以及必要的电、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

4. 用于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展,支持开展兴边富民行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民族特色村寨可根据需要将资金用于特色民居修缮保护、文旅融合发展的民族特色文化产业、必要的村容村貌整治等。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政策要求的其他相关支出。

(四)因实施当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而发生的项目前期经费(前期经费需计入项目成本)和管理费(管理费详见第四章第十五条)。

第六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各种奖金、津贴及福利补助;

(五)偿还债务和垫资(省级衔接资金不包括已建立先建后

补机制实施的项目);

(六)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 “ 雨露计划 ” 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等;

(七)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整合程序

第七条 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按照村申报 → 乡(镇)审核 → 县审定的程序,建立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有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资金需求、带贫机制、绩效目标等情况。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贡山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

第八条 编制年度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方案。

(一)加强项目库建设。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每年度 12 月底前,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各乡镇、县级行业部门从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中按照涉农资金投向要求提出年度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库,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库要区分优先级次,所选项目必须是资金到位即可实施的,鼓励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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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准编制整合资金实施方案。每年度 2 月底前,县财政和县乡村振兴局根据农业工作方针政策、本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等,结合资金预测规模编制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联文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并由县人民政府印发全县,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实施方案需确定好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和管好用好整合资金。

(三)项目实施。各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年度涉农资金整合方案后,可按印发的方案直接开展项目实施,不必再单独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复实施;整合资金到位后,县财政局于 3 日内或每月 1 日和 16 日向县乡村振兴局函告 “ 资金到位情况 ” ,县乡村振兴局按照县政府印发的涉农资金整合方案进行项目匹配,并复函县财政局,不必再次请示县政府(新增项目和需要调整项目的除外)。

第九条 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一经确定,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年度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库要保障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确定后,县乡村振兴局将到位资金按年度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方案内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先后顺序进行匹配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由县财政局下达资金。县财政根据年度资金实际来源规模及项目实施情况,考虑脱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贫村其他突发因素,每年度 8 月可作相应调整,并于 8 月底前将调整方案逐级上报备案;每年 12 月可作相应补充,并于 12 月底前将补充方案逐级上报备案。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的调整和补充的程序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台账管理。由涉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资金类别,建立涵盖整合资金来源、分配、支出情况的整合资金台账。项目责任部门(乡镇)也要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如实记录本部门整合资金的项目进展情况、资金支出情况等。

第十一条 指标管理。纳入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下达到县后,县级财政部门区分中央、省、州各级各类资金并详细记录预算指标来源,根据经报备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安排预算,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并相应做好预决算说明和解释工作,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资金分配下达。

(一)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印发后,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二)县财政局依照县人民政府审定印发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下达资金。

(三)资金分配流程:年度整合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批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复印发全县后,县财政局自收到上级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后,于 3日内或每月 1 日和 16 日向县乡村振兴局函告 “ 资金到位情况 ” ;县乡村振兴局于 10 日内围绕县级年度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综合考虑项目轻重缓急、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建设周期等因素,合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复函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收到县乡村振兴局的复函后,于 3 日内下达县级资金文件;项目实施部门收到资金文件后,于 3 日内完成项目信息和绩效目标录入工作;待部门完成项目信息和绩效目标录入工作后,县财政于 3 日内将资金拨付给部门。不在年度整合方案内的新增项目,由县乡村振兴局请示县人民政府审批,县财政收到批复之后按以上规定要求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并将新增项目纳入涉农资金调整(补充)方案。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涉农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到户补助类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度适时拨付;对工程建设类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且施工方进场施工后,拨付不得超过该项目合同价总额50% 的启动资金,项目实施中期按照项目进度拨付。涉及脱贫村的微小型项目(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项目),凡是符合《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脱贫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管有关政策的通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知》(财办库〔 2019 〕 75 号)规定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四条 直接补助村集体或合作社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开展扶贫资产收益的项目,按以下程序支付:

(一)项目实施乡(镇)或单位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复的年度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通知村集体或合作社开展前期工作、编制资金使用方案。资金使用方案要包括: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资金如何投放或使用、收益如何分配等。

(二)项目实施乡(镇)或单位对村集体或合作社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批并拨付资金。

(三)村集体或合作社要规范财务管理。直接由村集体或合作社组织实施的,要编制完备的财务报表;投放龙头企业或致富带头人的,要将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报表向村集体或合作社报备和公开。村集体或合作社要根据项目实施乡(镇)或单位的要求使用资金。项目实施完毕,要向项目实施乡(镇)或单位提供完备的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过程资料,作为报账资料。

(四)项目实施乡(镇)或单位对村集体或合作社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指导和验收。

(五)由项目所在地乡(镇)向项目实施单位为村集体或合作社代开村集体经济专用往来款项收款收据,加盖村集体或合作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社财务章。各乡(镇)和项目实施单位以村集体经济专用往来款项收款收据作为报账凭证。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

(一)提取:纳入整合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按不超过资金量 1% 比例据实列支,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级涉农资金按不超过资金量 3% 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

(二)使用: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评审评估、招标监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以及资金监管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还可用于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示公告、耗材、业务培训、车辆租用支出。约束事项按本办法 “ 第二章第六条 ”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结余结转。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快支出进度,原则上当年统筹整合资金年底结余结转率控制在 5% 以内。结余结转率超过 5% 的,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形成的整合资金结转结余,因规划滞后导致的,由具体规划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不成熟或未按期完工导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的,若属于资金分配计划提供不及时或未及时申报项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若属于其他情况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的,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因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结余资金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的,一律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行业部门要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主线,紧扣聚焦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易地搬迁后续扶持、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行动等任务,做实县级项目库。县级党政一把手承担项目库建设的主体责任。凡拟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库的项目,需具备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资金需求、带贫机制、绩效目标等基本条件,条件不满足的不能进入项目库。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涉农整合资金。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化项目入库及公告公示流程。

第十八条 列入年度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方案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按照 “ 缓、急、优、劣 ” 原则,逐一确定项目投入的优先级次,建立项目的新、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按照主管、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项目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相应的项目监管制度,督促项目按时、按质实施,对项目实施不力、资金管理不到位的应及时纠正,确保项目资金效益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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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项目一经批准,要尽快组织实施,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凡在资金分配下达后 90 日以内不开工的,由县级财政提请县人民政府收回资金重新安排用于其他涉农项目。项目原则上自批复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批复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下达的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按照原程序报批,并说明变更原因。

第二十二条 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下的由乡镇自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由县级验收;由县级部门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查初验,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县乡村振兴局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实施管理、监督和验收等方面有其他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在计划下达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需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发包项目,质量保证金预留项目资金总量的 3% ,质保期一年。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在拨付最后一批次项目资金时一次性全额开具发票报账,以付款方式预留。

第二十五条 涉农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实行定期报送机制,项目实施乡(镇)和单位要分别于每月 15 日和 24 日定期向财政、乡村振兴和资金主管单位报送项目推进情况和资金支出进度报表,逢节假日、双休日提前至放休假之前一天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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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承担项目实施的乡(镇)和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发生的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严禁虚开发票、虚列支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或损失浪费,严禁将资金转入村组干部个人账户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等行为发生。

第二十七条 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会计核算资料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会计核算资料必须来源于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单证真实、准确。

(二)规范性原则。会计核算资料必须符合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要素齐全、规范。

(三)必要性原则。会计核算资料必须是必不可少、直接相关地反映和记载经济业务内容的业务单证。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会计核算资料具体要求:

1. 工程建设类项目。基础凭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预拨项目启动资金基础凭证资料: ① 项目实施方案或资金计划批复; ② 项目中标通知书(仅指招标、采购项目); ③ 项目施工合同; ④ 付款申请表; ⑤ 资金拨款审批表。( 2 )支付项目进度款基础凭证资料: ① 正式发票; ② 付款申请表; ③ 资金拨款审批表。( 3 )支付项目尾款基础凭证资料: ① 正式发票; ② 项目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工和竣工公告

公示图片; ③ 付款申请表; ④ 验收资料(含验收人员名单); ⑤ 项目决算审计(审核)报告(仅指审计项目); ⑥ 资金拨款审批表。

在项目完工并完整核算之前,部门和乡镇可依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签章的工程进度表,实行阶段性验收报账。

2. 到户补助类项目。支付资金基础凭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项目实施方案或资金计划批复。( 2 )项目公告公示图片。( 3 )到户补助花名册(不含扶贫贷款贴息,内容至少含有: ①姓名; ② 身份证号; ③ 乡镇及村组名; ④ 建档立卡贫困户标识;⑤ 银行卡卡号; ⑥ 补助内容; ⑦ 补助标准; ⑧ 补助金额; ⑨ 电话号码; ⑩ 签字和手印,以及签字日期等)。( 4 )资金拨付审批。

3. 实物采购发放类项目:( 1 )项目实施方案或资金计划批复;( 2 )采购合同;( 3 )正式发票;( 4 )货物验收单;( 5 )实物发放花名册(领取人签名并按手印);( 6 )资金拨款审批表。

4. 培训类项目。支付资金基础凭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项目实施方案或资金计划批复。( 2 )项目公告公示图片。( 3 )培训合同(仅指委托培训项目)。( 4 )培训花名册及签到表。( 5 )正式发票。( 6 )资金拨款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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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项目中,如遇项目调整变更,需附项目调整变更的相关手续资料及批复。

第二十八条 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一律纳入预算统管,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决算,不得用往来款科目核算收支。

各承担项目实施的乡(镇)和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核算科目,并设立专账进行统一会计核算,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按照 “ 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 ” 的原则管理使用,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三十条 加强涉农项目资产管理

(一)依法依规,规范管理。坚持把涉农项目资产管理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重要抓手,遵循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部门管理等有关规定,健全涉农项目资产长效运营管护体制机制,规范涉农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涉农项目资产严格落实后续管理责任,县级政府对涉农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乡镇和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严格公示公告制度,提高资产管护运营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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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晰权属,强化管护运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指导、监管职责。乡镇加强涉农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涉农项目资产,村级组织履行监管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完善优化涉农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机制。按照 “ 谁所有、谁负责,谁受益、谁管护 ” 原则,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规范收益分配,充分发挥涉农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严格项目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部门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各乡(镇)和部门要随时相互沟通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情况,畅通信息,共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每年应对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审计。各项目实施乡(镇)和单位除加强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外,应积极配合做好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执行分级公开公示制度。县级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项目实施乡(镇)和单位要在项目实施地将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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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或聘请第三方对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分配、管理、效果等进行绩效综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

做出相应处理。具体的评价量化指标有:

(一)资金安排及拨付情况:考核资金拨付下达的时间效率及安排资金投入情况。

(二)资金使用情况:考核资金使用精确瞄准情况,如资金用于直接补助到户的比例,用于脱贫村建设的比例等。

(三)资金监管情况:考核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如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考核年度项目资金结转结余率、项目资金安排备案报送情况。

(四)资金使用成效:主要考核资金使用的效果,如脱贫人口减少进度、脱贫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

(五)项目实施成效情况:主要考核项目是否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设任务和项目实施方案完成质量等情况。

(六)违规违纪行为:主要考核被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七)其他:主要考核农户档案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管理措施的完备性和监督检查的长效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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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按照 “ 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 ” 的工作机制要求,县级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县级安排具体项目和资金时要突出重点,兼顾脱贫人口和其他农村人口、脱贫村和其他村,可统筹安排不超过 30% 的到县中央衔接资金、不超过 40% 的到县省级衔接资金,支持非脱贫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整合试点工作成效纳入相关考核评价,对整合试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上级财政在分配各级整合资金时给予倾斜奖励,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按规定追究责任。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面落实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发生以下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1. 未按规定建设项目库的。

2. 对明文规定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仍不按规定纳入统筹整合,影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3. 未按要求及时提出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拨付意见影响资金下达的。

4. 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整合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5. 未充分论证,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付的。

6. 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招标投标法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职责的。

7. 指导不力、脱贫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8. 年度脱贫规划和项目库建设不实、不细的,导致项目推进、

(二)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

1. 收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后财政部门未按规定的规模、时间下达或支付资金的。

2. 财政部门未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或未通过 “ 一卡通 ” 发放个人补助资金的。

3. 财政部门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4. 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开展专项资金跟踪问效的。

(三)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乡(镇)或单位为责任主体:

1. 虚报项目套取、骗取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

2. 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3. 挪用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

4. 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5. 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6. 不及时组织验收的、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整合资金支付的。

7. 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财务资料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8. 脱贫人口识别不准确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督促整改;情节较重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项目方案编制不实,不具体的。

(二)项目实施管理不到位,质量不合格,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的。

(三)未建立公示制度,公示不到位的。

(四)财务核算不规范、不清晰或造成资金浪费的。

(五)监督检查责任不落实,工作督查不到位的。

(六)项目验收走过场,拖延验收,应拨资金不及时的。

(七)项目主管部门日常监督和抽查验收不到位,对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纠正不力的。

(八)群众对项目实施情况反映较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缴资金,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虚报项目内容,夸大项目投资额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整合资金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骗取资金的。

(四)资金管理不力,整合资金使用效益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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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统筹整合使用后的各项财政涉农资金,不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涉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分配下达或批复、启动实施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日前分配下达、已批复或启动实施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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