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政办发〔 2022 〕 9 号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玉龙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玉龙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结合实际,尽快修订完善乡(镇)级、重点部位和有关单位应急预案。
2022 年 2 月 10 日
玉龙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1
1.1 目的 ………………………………………………… 1
1.2 编制依据 ……………………………………………… 1
1.3 分类分级 ……………………………………………… 2
1.4 工作原则 ……………………………………………… 2
1.5 预案体系 ……………………………………………… 2
1.6 适用范围 ……………………………………………… 3
2.组织机构与职责 ………………………………………… 3
2.1 领导机构 ……………………………………………… 3
2.2 指挥机构 ……………………………………………… 4
2.3 工作机构 ……………………………………………… 7
2.4 乡镇应急组织机构 …………………………………… 7
2.5 自然灾害专家咨询机构 ……………………………… 8
2.6 应急联动机制 ………………………………………… 8
3.预测、预警……………………………………………… 8
3.1 信息监测与预测 ……………………………………… 9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 9
3.3 预警处置 ……………………………………………… 10
3.4 信息管理 …………………………………………… 10
4.应急处置 ……………………………………………… 11
4.1 信息报告 ……………………………………………… 11
4.2 先期处置 ……………………………………………… 12
4.3 应急响应 …………………………………………… 12
4.4 指挥与协调 …………………………………………… 13
4.5 扩大应急 ……………………………………………… 16
4.6 应急结束 ……………………………………………… 16
5.恢复与重建…………………………………………… 16
5.1 善后处置 ……………………………………………… 16
5.2 调查和总结 ………………………………………… 17
5.3 恢复重建 …………………………………………… 17
6.信息发布………………………………………………… 17
7.应急保障………………………………………………… 18
7.1 应急队伍 ……………………………………………… 18
7.2 经费保障 ……………………………………………… 18
7.3 物资保障 ……………………………………………… 19
7.4 基本生活 ……………………………………………… 20
7.5 医疗卫生 ……………………………………………… 20
7.6 交通运输 ……………………………………………… 20
7.7 治安维护 ……………………………………………… 20
7.8 人员防护 ……………………………………………… 20
7.9 通信保障 ……………………………………………… 20
7.10 社会动员保障 ……………………………………… 21
7.11 抢险装备 …………………………………………… 21
7.12 技术储备与保障 ………………………………… 21
8.监督管理………………………………………………… 21
8.1 预案演练 ……………………………………………… 21
8.2 宣传和培训 …………………………………………… 22
8.3 责任与奖惩 …………………………………………… 22
9.附则………………………………………………… 22
9.1 预案管理 ……………………………………………… 22
9.2 监督检查 ……………………………………………… 22
9.3 制定与解释 …………………………………………… 23
9.4 预案实施时间 ………………………………………… 23
附件: 玉龙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 24
1.总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县自然灾害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自然灾害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自然灾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龙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1.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1.2.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4《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2.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政发〔2004〕203号);
1.2.6《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03号);
1.2.7《丽江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各类预案修订和管理的通知》(丽自应急办〔2019〕1号);
1.2.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3 分类分级
自然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发生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灾害事件。根据其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并结合实际情况,我县自然灾害分为以下7 类:
(1)农作物病虫害。
(2)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
(3)森林火灾。
(4)水旱灾害。
(5)气象灾害,包括暴雨、冰雹、雷电等。
(6)地质灾害,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
(7)地震灾害。
按自然灾害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自然灾害。各类自然灾害的具体分级标准在各单项预案中明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社会参与。
(2)依法规范,科学指导。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4)条块结合,资源整合。
(5)平战结合,反应及时。
1.5 预案体系
我县自然灾害预案体系分为3 个层次,即1 个专项预案,7个自然灾害单项预案和乡镇保障预案。
(1)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2)县自然灾害单项应急预案。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地震局负责对《玉龙县农作物病虫害应急预案》、《玉龙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玉龙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玉龙县防讯抗旱应急预案》、 《玉龙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玉龙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玉龙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审定与发布,报县政府备案。
(3)乡镇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4)企事业单位、县城和集镇社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各类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特别严重、严重或者需要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置的较重、一般的自然灾害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县的自然灾害应对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是我县常设的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对我县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其成员单位由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附件)。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县政府办等单位(附件)负责人组成。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县自然灾害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分析全县自然灾害形势,研究解决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履行县重特大自然灾害指挥部职责;按规定协调衔接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2 指挥机构
各专项指挥部作为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应对自然灾害的专门指挥机构,承担相应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各专项指挥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开展自然灾害先期处置工作;负责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执行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指令。
(1)农作物病虫害应急指挥部。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编制《玉龙县农作物病虫害应急预案》;实施全县农作物病虫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
(2)森林病虫害应急指挥部。由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负责编制《玉龙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实施全县森林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兼任。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地震局牵头,负责编制《玉龙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全县防震减灾、恢复重建有关工作;配合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震情监测、地震趋势研判会商工作;组织灾害调查评估;提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和武警部队需求计划;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送相关信息情况;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及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县防震应急办公室在县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地震局局长兼任;下设县抗震救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下设县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
(4)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编制《玉龙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负责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配合做好特别重大、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研判火情趋势;提出森林消防队伍、护林航空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和武警部队需求计划;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送相关信息、情况;完成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及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专职副指挥长兼任。
(5)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县水务局牵头,负责编制《玉龙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全县防汛抗旱有关工作;配合做好特别重大、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督促指导城市防洪工作;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提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和武警部队需求计划;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送相关信息、情况;完成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及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务局局长担任。
(6)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编制《玉龙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实施全县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
(7)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气象局牵头,负责《玉龙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全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局长兼任。
各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救援队伍并公布报警电话等联系方式。
2.3 工作机构
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我县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督促落实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工作部署,承办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衔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减灾委等议事协调机构工作,统筹向各专项指挥部传达部署并督促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市防汛抗早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减灾委等议事协调机构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自然灾害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负责灾情收集汇总和信息发布工作;协调组织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2.4 乡(镇)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自然灾害应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自然灾害应急机构在县委、县政府以及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较重、一般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各乡(镇)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自然灾害的应急机构。
2.5 自然灾害专家咨询机构
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全县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具体技术指导方案。
2.6 应急联动机制
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县直部门(包括民政、公安、交通、消防、卫生、市场监管、供水、供电、供气、市政、疾病防控、防汛、地震、自然资源、气象、生态环境以及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为有效、快速控制事态发展,在依靠全县基本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无法控制事态时,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及时商请驻玉部队、武警和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省、市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增援,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增援。
县城区域内自然灾害由城区乡(镇)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机构负责处置。在难以有效控制或无法控制事态时报请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增援。
3.预测、预警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 信息监测与预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自然灾害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自然灾害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自然灾害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通过对自然灾害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对可能引发特别严重、严重自然灾害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2 小时内报县政府和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全县自然灾害的预警级别可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类自然灾害预警级别的具体标准在各单项预案中明确。一般(Ⅳ级)、较重(Ⅲ级)自然灾害的预警由事发地自然灾害指挥部发布。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自然灾害的预警需经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后,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县级各自然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向事发地或全县发布。预警信息包括自然灾害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措施。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由气象、水务、农业、林草、自然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按程序报送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暴雨、干旱、风雹、雷电等灾害性天气由县气象局报送预警信息;山洪灾害由县防汛指挥部报送预警信息;农作物病虫灾害由县农业农村局报送预警信息;重特大森林火灾由县应急管理局报送预警信息;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由县林业和草原局报送预警信息;地质灾害由县自然资源局报送预警信息;地震灾害由县地震局报送预警信息。
3.3 预警处置
对一般(Ⅳ级)、较重(Ⅲ级)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事发地政府分别启动相应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应急机构。对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启动相应县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及其相关应急机构。
3.4 信息管理
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政务内网、外网资源的前提下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综合信息系统,做到资源共享、运行规范。同时加强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服务系统和信息技术支持平台建设,制定科学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准确、高效、有序传递信息并符合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各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建立自然灾害常规信息数据库以及信息交流、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监测并报告可能或已经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自然灾害信息。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在按程序报告的同时直接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较重(Ⅲ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如实向县政府和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 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信息后要进行会商分析研判,对一般(Ⅳ级)和较重(Ⅲ级)的自然灾害,由县政府相关自然灾害应急主管部门指导事发地政府进行处置,视情况向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对于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的自然灾害,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迅速向县长报告,提出处置建议和意见;同时,报告县委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自然灾害可能涉及或影响本县行政区外的,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相关区(县)政府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情况,同时上报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4.2 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自然灾害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自然灾害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事发地政府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波及其他乡(镇)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事发地政府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向县政府、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县级自然灾害专项应急机构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4.3 应急响应
各级应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自然灾害的发展状况,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必须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自然灾害达到严重(Ⅱ级)或特别严重(Ⅰ级)标准时,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县各自然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请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启动县级应急预案。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事态时,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商请驻玉部队和武警部队或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调集专业救援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并申请市政府批准宣布事发地进入紧急状态。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专业应急队伍(包括装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应迅即到位。
4.4 指挥与协调
(1)指挥与协调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①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②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健、农业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③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水陆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④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⑤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住建、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⑥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政府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⑦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改、财政、民政、应急、工信、市场监管、供销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⑧应急通信组:由工信部门和通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⑨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⑩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⑪ 新闻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制订新闻报道方案,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作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⑫ 涉外涉台工作组:由外事、侨务、台办、工信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应急状态时,事发地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并通报上级应急机构,上级应急机构接到信息和出动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协助配合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处置队伍必须在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协调帮助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自然灾害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对全县各类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自然灾害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②发布启动县级相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指令;
③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应急指挥工作;
④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县委、县政府及市政府和市有关应急机构报告情况并同时向其他相关领域应急机构通报情况;
⑤协调事件发生区域人员的疏散或转移;
⑥协调现场警戒和道路、水域等交通管制;
⑦协调对伤员的急救;
⑧协调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⑨协调应急救援通信、物资征调及其运输等保障工作;
⑩必要时商请并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处置行动;
⑪ 协调事件善后处理及恢复重建工作等。
4.5 扩大应急
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县政府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有关方面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支援,必要时向市政府申请进入紧急状态。实施扩大应急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4.6 应急结束
自然灾害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以及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解除预警及应急措施,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对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自然灾害,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同意并作出终止县级应急预案的指令后,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发言人宣布应急结束。紧急状态的终止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5.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自然灾害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或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通过善后处置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调查和总结
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或参与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形成书面调查总结报告报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应急机构,重大事项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自然灾害进行全面评估,向县委、县政府汇报。
5.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乡(镇)恢复重建计划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事后政府救济、司法救济,根据损失及危害情况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救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民政部门负责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保险赔付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员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的受理、赔付工作。
6.信息发布
全县各类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自然灾害发生后8小时内应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新闻部门要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置事件的县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及县级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新闻报道意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负责处置事件的县级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主动联系、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并做好审核把关工作。对一般(Ⅳ级)和较重(Ⅲ级)自然灾害的新闻报道,由县新闻主管部门按以上原则进行。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
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专业自然灾害应急队伍并加强协调配合;充分依靠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以及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以社区为单位的社会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以及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
7.2 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多方筹集”的原则,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自然灾害应急经费保障机构。县、乡(镇)政府负责本级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建设,统筹安排自然灾害应急所需经费。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调剂资金并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和社会资金用于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处置。有关部门应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确保自然灾害应急资金及时拨付。有关单位要合理使用自然灾害应急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对自然灾害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应急状态时的基本经费保障。同时,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建立自然灾害应急专项贷款机制和应急资金快速拨付通道,确保在自然灾害应急状态时正常资金到位前的应急需求。对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后施行。
7.3 物资保障
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出特种物资储备的规划建议,县发改、县工信局协调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常备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自然灾害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
各乡(镇)政府、专项自然灾害应急机构和各部门、有关单位的物资储备应坚持合理规划,统筹安排,规范管理。物资储备的数量、种类应当满足区域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需要,实现动态储备。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与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应急物资征调及管理办法,确保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物资储备不足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县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社会捐助工作。必要时,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申请调拨救援物资。
7.4 基本生活
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7.5 医疗卫生
县卫健局负责牵头组织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协调配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7.6 交通运输
公安、交通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
7.7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工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重点、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武警部队参与治安维护。
7.8 人员防护
各乡(镇)要规划和建设重大自然灾害的人员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7.9 通信保障
根据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工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各通信运营商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建设现场应急处置机动通信枢纽,实现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及时传输,确保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时的通信通畅。
7.10 社会动员保障
在处置自然灾害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和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的情况下,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当地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7.11 抢险装备
各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各乡(镇)建立本系统、本乡(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
7.12 技术储备与保障
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建立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要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8.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全县性自然灾害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负责组织日常应急演练。
8.2 宣传和培训
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公布有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
8.3 责任与奖惩
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并实施预防和处置自然灾害、维护社会稳定的奖惩办法。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处置自然灾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处置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可分别采取检查述职、一票否决、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追究其责任;对处置不当、贻误战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直接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乡(镇)政府、县各自然灾害单项应急预案管理部门、各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要根据本预案所担负的灾害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的预案和保障计划,报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发布实施。
9.2 监督检查
本预案的监督检查主体为县纪委监委和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有关应急预案的制订及执行落实情况作为本级政府和部门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9.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情况,结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适时进行修订、完善。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7 个单项预案分别由相关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与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
玉龙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序号 成员
1 县人民政府县长(主任)
2 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常务副主任)
3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主任)
4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副主任)
5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副主任)
6 县政府办主任
7 县政府办副主任、县信访局局长
8 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9 县政府办副主任
10 县人武部部长
11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12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13 县民政局局长
14 县司法局局长
15 县财政局局长
16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17 市生态环境局玉龙分局局长
18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19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20 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1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22 县水务局局长
23 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局长
24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25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26 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局长
27 县审计局局长
28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29 县投资促进局局长
30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31 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
32 县科学技术协会主席
33 县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34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35 县地震局局长
36 县气象局局长
37 玉龙供电局局长
38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39 县公安局副局长
40 县供销合作社主任
41 团县委书记
42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43 县森林消防救援大队
44 中国电信玉龙分公司总经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