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政办发〔 2022 〕 3 号
彝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彝良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等2 个办法的通知
角奎、发界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彝良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彝良县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 年 1 月 27 日
(此件公开发布)彝良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彝良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防治水污染,保护城镇水体环境,提高居民环保意识和节水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国家计委 住建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彝良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彝良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户(包括自备水源户),都应遵守本办法,并根据用水数量缴交纳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县住建局作为县城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污水处理费的申报、审核和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预算、管理、拨付及使用监督;县发改局负责县城污水处理费价格制定和调整;县审计局负责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及使用的审计监督;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彝良分局负责县城排污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的在线监督检查;县水务局负责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的监管。
第二章 征收标准
第四条 城镇居民,含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及暂住人口污水处理价格按 0. 8 5 元 / 立方米执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小区物业、餐饮店、酒楼、经营性铺面等非居民污水处理价格按 1. 2 元 / 立方米执行;歌舞厅、酒吧、网吧、茶室、休闲吧、洗浴场所、游泳馆、修理厂、停车场、洗车场、货物仓库、加油站、畜牧屠宰场、加工业、酿造业等特种行业污水处理价格按 1. 4 元 / 立方米执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县发改局、住建局根据物价指数及污水处理成本,按程序实行动态调整。符合《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 稳得住” 工作方案》规定的减免对象,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名单进行供水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减免。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居住的伤残军人、特困供养对象免收污水处理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脱贫户以及持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残疾人减半收取污水处理费。户籍在城市规划区的符合减免或优惠条件对象,由角奎街道办事处、发界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向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提供名单,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户籍不在城市规划区的符合减免或优惠条件对象,自行向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名单提供给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章 征收方式
第六条 县城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由县住建局委托县自来水公司征收,由县自来水公司在收取供水费用时一并收取,县自来水公司运营单位变更的,由县住建局变更委托通知书。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或缓征污水处理费,对亏损严重的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缴,但不得免缴。若出现擅自减免的,由减免部门和单位向县财政局缴纳等额的污水处理费,以确保污水处理费的足额征收。
第七条 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计量标准按自来水用户水表计量。没有安装水表的自备水源用户,按实测用水量分类核定。征收县城污水处理费后,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和县城排水设施使用费,使用自备水源并排放至污水处理厂的单位,按污水处理厂核准的污水处理量,每季度自行到代收单位缴纳,同时报县住建局备案。
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排向自然水体(海洋、江河、湖泊)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设施或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征收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设施或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 使用县城公共供水的用户,应逐月按时缴纳污水处理费,逾期 30 天不缴纳的,由县自来水公司进行催缴,并可对用户按日加收应缴费用 5 ‰ 的滞纳金;自应催缴之日起十五日内仍不缴纳的,县自来水公司可对其暂时停止供水。
第九条 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县住建局、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彝良分局、水务局和自来水公司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县财政局、住建局应在每年年初向征收部门下达当年征收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县住建局会同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彝良分局、水务局、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上一年度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在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基础上,提取实际征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 6 %作为自来水公司代征手续费。
第十二条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统一使用国税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县自来水公司应于每月 5 日前将上月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纳县财政专户,专户账号在委托书中再行明确。污水处理费不得中转、隐瞒、滞留、截留或挪用。
第十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是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运行管理、污泥处理处置的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中转、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实行每月定期拨付。
第十四条 县住建局每年年初应根据上级下达的污水减排任务、污水管网建设任务、本年度管网设施维护计划费用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做好部门年度预算,报县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县城污水处理费由县住建局按照县人民政府与昆明滇池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运营单位有变更的再行明确),根据每月核定污水处理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并经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彝良分局出具环境保护监管意见后,执行资金审批程序,按月向污水处理厂核拨。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以及相关设施的维修维护费用,由县住建局严格按程序报批,除去上级补助资金、污水处理费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县住建局应在官方网站或相关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年度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与罚则
第十六条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彝良分局应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的在线监测并定期对排放水质进行检测,发现未按标准排放的,污水处理厂应缴纳超标排污费,且承担检测等相关费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擅自停运设备及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应加强污水处理厂的监督和管理。除不可抗力外,一旦发现污水处理厂擅自停运设备或处理污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应责令其改正,并测算已排放的污水量,在费用核算时扣除该部分污水处理费。
第十八条 征费单位和征费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中转、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或擅自减免、缓征污水处理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会同发改局负责解释。本方案未明确规定或与有关法规、政策不一致的,按有关法规或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 2 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彝良县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征收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彝良县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彝良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彝良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户、经营商铺等,都应当遵守本办法,并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缴纳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
第三条 县城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的征收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县住建局作为县城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的申报、审核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县城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的预算、管理、拨付及使用监督;县发改局负责县城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价格制定和调整;县审计局负责县城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征收及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标准
第四条 县城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的征收按以下标准执行:
城镇居民,含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及暂住人口每户每月 10 元;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每人每月15 元;
餐饮店、酒楼餐饮部等 10 平方米以内(含10 平方米)的 30 元 / 月;超过 10 平方米的,以10 平方米为一个单位,每个单位 15 元 / 月;不足一个单位的按一个单位计算,超出一个单位不足两个单位的,按两个单位计算,以此类推,每月最高征收 50 0 0 元。
非餐饮经营性铺面 10 平方米以内(含 10 平方米)的 20 元 / 月;超过 10 平方米的,以 10 平方米为一个单位,每个单位 10 元 / 月;不足一个单位的按一个单位计算,超出一个单位不足两个单位的,按两个单位计算,以此类推,每月最高征收 50 0 0 元。
歌舞厅、酒吧、网吧、茶室、休闲吧、洗浴场所、游泳馆、修理厂、停车场、洗车场、货物仓库、加油站、畜牧屠宰、加工业、酿造业等特种行业以 30 平方米(含 30 平方米)为一个单位,每个单位 30 元 / 月,不足一个单位的,按一个单位计算;超出一个单位不足两个单位的,按两个单位计算,以此类推,每月最高征收 50 0 0 元。
宾馆、旅社、医疗机构(含个体)等单位每床每月 6 元。
集贸市场摊位、临时摊点摊位面积不超过 5平方米的 30 元 / 月;超过 5 平方米的,以 5 平方米为一个单位,每个单位 10 元 / 月;不足一个单位的按一个单位计算,超出一个单位不足两个单位的,按两个单位计算,以此类推,每月最高征收 30 0 元。店外经营的夜宵饮食业、擦鞋点等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临时摊点参照此标准执行。
自运垃圾到中转站的 13 0 元 / 吨;自运垃圾到垃圾处理厂的 10 0 元 / 吨;集中清运垃圾(红白喜事等办事场所的垃圾) 20 0 元 / 吨。
运输业:客车(包括卧铺车、大客车、小客车、出租车等机动车辆)每座(床)每月 2 元;货车 3 吨以下(含 3 吨) 10 元 / 月, 3 吨以上 8吨以下(含 8 吨) 20 元 / 月, 8 吨以上 30 元 / 月;摩托车(包括两轮、三轮摩托)每辆每月 5 元;长期在县城运营或运行的人力车(包含非机动车辆)每辆每月 2 元。
粪便清运处置费 20 0 元 / 立方米。
零散垃圾(含在城市建筑施工单位、家庭房屋装饰、装修等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20 0 元 / 立方米。
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县发改局、住建局根据物价指数及垃圾处理成本,按程序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居住的伤残军人、特困供养对象免收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脱贫户以及持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残疾人减半收取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户籍在城市规划区的符合减免或优惠条件对象,由角奎街道办事处、发界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向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征收单位提供名单,征收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户籍不在城市规划区的符合减免或优惠条件对象,自行向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名单提供给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征收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章 征收方式
第六条 县城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的征收由县住建局委托县自来水公司征收,县自来水公司在收取供水费用时一并收取,县自来水公司运营单位变更的,由县住建局变更委托通知书。没有使用县城公共供水的单位或个人,由征收单位派员上门收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或缓征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对亏损严重的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缴纳,但不得免缴。若出现擅自减免的,由减免部门和单位向县财政局缴纳等额的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以确保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的足额征收。
第七条 使用县城公共供水的用户,应主动按时缴纳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含使用该水表的缴费对象以及管理对象),逾期不缴纳的,由县自来水公司进行催缴,并可对用户按日加收应缴费用 5 ‰ 的滞纳金;自应催缴之日起十五日内仍不缴纳的,县自来水公司可对其暂时停止供水。
第八条 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不缴纳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的,由县住建局(或委托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县城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征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县财政局、住建局应在每年年初向征收部门下达当年征收年度计划。
第十条 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上一年度县城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征收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在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基础上,提取实际征收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总额的 6% 作为自来水公司代征手续费。
第十一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统一使用国税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县自来水公司应于每月 5 日前将上月征收的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全额缴纳县财政专户,专户账号在委托书中再行明确。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不得中转、隐瞒、滞留、截留或挪用。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是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的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中转、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实行每月定期拨付。
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每年年初应根据上级下达的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收缴任务和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建设维护计划费用,做好部门年度预算,报县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根据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设备维护等相关管理活动严格按程序报批,除去上级补助资金、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县住建局应在官方网站或相关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年度县城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与罚则
第十五条 县住建局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及监督。
第十六条 征费单位和征费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中转、截留、挤占、挪用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或擅自减免、缓征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或委托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会同县发改局负责解释。本方案未明确规定或与有关法规、政策不一致的,按有关法规或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 2 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