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卫健发〔2022〕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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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行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 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卫健发〔2022〕7 号

各县、自治县、区卫生健康局,委机关各科室,市卫生监督局:

现将《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 年1 月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全面推行“证照分离” 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办审批发〔2021〕4 号)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1〕18 号)精神,深化卫生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在全市卫生健康部门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持续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简化审批、降低准入、简约高效、宽进严管,让企业进入市场更便捷,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二、工作目标

自2021 年7 月1 日起,对22 项卫生健康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对申请和办理量较大的卫生健康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加大改革试点力度。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进行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监管是重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把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在更加重要位置,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监管具体措施,确保改革稳妥推进、落地见效。

三、工作任务

(一)实施清单管理。

将全市卫生健康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或变相审批。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严格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执行。清单要动态调整更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分类推进改革。

1. 直接取消审批。 全市卫生健康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4 项(诊所设置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执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自2021年7 月1 日起,停止行政审批,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相关登记注册信息,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将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 审批改为备案。 全市卫生健康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改为备案1 项(诊所执业登记);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3. 实行告知承诺。 全市卫生健康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2 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后,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开展经营所需条件、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完整、准确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根据告知内容,企业自行检查能不能达到规定经营条件,再郑重作出承诺,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明晰政府监管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违反承诺开展经营的,要依法调查处罚,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 优化审批服务。 全市卫生健康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15 项(饮用水供水单位许可,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许可,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审批,医疗机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血站(含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立及执业审批,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对优化审批服务事项,要认真做好承接,优化审批环节和办事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审批材料和许可条件,压缩办理时限,绘制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便利企业就近办理,防止出现企业来回跑、多头跑,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

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措施,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绘制准确完整、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办好”的优质高效服务,大力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审核、发证全流程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持续落实政务服务“好 差评”制度,强化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健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

把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作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的必要支撑和重要保障,以信息共享推动审批流程再造,切实打通信息孤岛和部门壁垒。进一步加强业务系统改造和部门间系统对接,健全完善数据互联互通和推送反馈机制,实现系统互联、信息互通、证照互认,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的企业行政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平台,实现涉企经营信息集中归集共享。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让“数据多路跑、群众少跑腿”。

(五)推广电子证照归集运用。

加快推进电子证照运用,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共享,逐步扩大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场景,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要求在2022 年底前要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凡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四、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

(一)落实监管责任。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要切实履行好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依法承担监管职责,落实好“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以批代管”“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明确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二)强化监管措施。

对直接取消审批事项,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及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推送共享的企业登记信息,依法实施监管;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要督促有关企业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备案信息不实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要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下放审批权限的事项,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三)完善监管方式。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常态化监管,探索传统监管向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转变,规范执法、创新执法。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直接涉及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行业和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有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增强监管威慑力。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五、工作要求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卫生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任务。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扩大改革政策知晓度、支持度和参与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市卫生健康委将适时指导培训、跟踪问效,对改革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完善措施予以解决。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对改革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及时总结上报,改革实施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附件:1.临沧市卫生健康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项目

2. 临沧市卫生健康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具体改革措施

3.临沧市卫生健康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附件 1

临沧市卫生健康部门涉企经营许可

事项改革项目

1. 开办诊所不再设置审批,改为诊所执业备案。

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审批管理。

3. 除三级医疗机构外取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由三级调整为一级,省级审批,全国有效。

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由三级调整为一级,设区的市级明确变更为有省级审批,全国有效。

6. 诊所执业登记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7.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当场许可。

8. 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当场许可。

9.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不再要求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审批时限压减至 10 个工作日(专家现场勘验时间除外)。

10.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时限压减至10 个工作日(专家现场勘验时间除外)。

11.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单位简介、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性文件目录等材料,审批时限压减至 10 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异议处理及材料返工时间除外)。

12.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审批时限压减至 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13.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审批时限压减至 15 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14.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每半年 1 次向社会公布名单,新的申请 1 个月内向社会公开申请机构信息,审批时限压减至 22 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和医疗机构整改时间除外)。

15. 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审批网上提交材料,专家评审时限压减至 60 个工作日。

16. 医疗机构(三级医院等医疗机构)推广电子化审批。

17. 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取消验资证明,实现电子化注册登记管理,审批时限压减至 20 个工作日(现场审查及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18.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三级调整为一级,省级审批,全国有效。

19. 血站(含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立级执业审批网上提交材料,审批时限压减至 10 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20. 血站设立及执业审批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审批时限压减至 10 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21.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审批时限压缩减 10 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除外),省级审批。

22.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审批时限压减为即时办结(材料齐全)。

附件 2

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革措施

一、具体改革措施

(一)诊所设置审批。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

(二)诊所执业登记。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事前备案管理。

(三)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诊所基本标准,按照备案管理相关程序,做好行政区域内诊所备案管理工作。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质量管理。申请备案的诊所要按照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诊所规范执业和诊疗行为的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二)校验管理。按照 “ 谁发证、谁校验 ” 的原则,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诊所年度校验,对诊所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规范诊所执业行为。

(三)日常管理。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定期对诊所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信用管理。鼓励创新监管方式,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诊所依法执业状况作为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纳入诚信管理,强化信用约束,依法建立联合惩戒长效机制,探索有效监管的具体办法。

(五)培训管理。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诊所进行职业培训,提高诊所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意识,形成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常态运行机制。

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核发改革措施

一、具体改革措施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不再申请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关于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 2020 〕 902 号执行。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校验管理。按照 “ 谁发证、谁校验 ” 的原则,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医疗机构的年度校验,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二)评审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工作,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

(三)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 “ 双随机、一公开 ” 监管,开展专项检查、整治,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对于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四)信用管理。鼓励创新监管方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医疗机构执业状况、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等信用信息作为纳入诚信管理,强化信用约束。依法建立联合惩戒长效机制,探索有效的监管方式。

(五)社会监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探索建立社会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协会在医院监督管理中的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革措施

一、具体改革措施

(一)医疗机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推广电子化审批。

(二)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不再提交医疗机构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实行电子化注册登记管理,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执行。审批时限由 45个工作日压减至 20 个工作日(现场审查及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校验管理。按照 “ 谁发证、谁校验 ” 的原则,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医疗机构的年度校验,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二)评审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工作,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确保医疗安全。

(三)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 “ 双随机、一公开 ” 监管,开展专项检查、整治,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对于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四)信用管理。鼓励创新监管方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医疗机构执业状况、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等信用信息作为纳入诚信管理,强化信用约束。依法建立联合惩戒长效机制,探索有效监管的具体办法。

(五)社会监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探索建立社会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协会在医院监督管理中的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购用许可改革措施

一、具体改革措施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受理医疗机构提出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登记注册等信息应当通过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 信息系统获取。审批时限由 40 个工作日压缩为即时办结(材料齐全)。

(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作并公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告知书,在受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机构申请时,一次性告知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供材料的,当场作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决定。审批时限由 40 个工作日压缩为即时办结(材料齐全)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医疗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处方开具、临床合理使用、回收、销毁等各项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验印鉴卡许可范围期限,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合理用药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日常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明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部门及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完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全面加强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以及安全管理全流程各环节管理。对于麻醉科、手术室等麻精药品使用量大、使用管理环节较多的科室,要重点加强管理,强化麻精药品日常管理。医疗机构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自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落实。

(三)信息管理。医疗机构要加大麻精药品管理软硬件的投入力度,依托现代化院内物流系统和信息化平台,加强麻精药品全流程管理,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全程闭环式可追溯管理。已实施电子印鉴卡管理的地区,要继续做好相关工作;尚未实施的地区,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印鉴卡信息化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改革措施

一、具体改革措施

州(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空气、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卫生标准)实行告知承诺制,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资质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取得卫生许可证并营业后的卫生条件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要及时进行全覆盖现场核查。重点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饮用水设施设备及存在重要环境卫生污染源的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承诺不实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要依法依规处置,防范严重卫生安全隐患导致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发生。具体现场核查时限以及有关要求,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辖区实际确定。

(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后一月内,对实施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未做到承诺的,责令限期改正,具体时限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规定。县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及时复核整改情况,逾期仍未整改的,报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定程序予以注销行政许可。落实 “ 双随机、一公开 ” 监管,对发现的公共场所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三)信用管理。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实施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不诚信不守诺的单位 和个人依法实施准入限制。向社会公布卫生状况不符合要求的公共场所信。

(四)社会监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强化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改革措施

一、具体改革措施

(一)申请人申请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审批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压减至 10 个工作日(专家现场勘验时间除外)。

(二)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后,要及时开展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现场审核,提醒、督促供水单位切实落实供、管水人员的健康体检要求。供水单位要切实落实卫生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组织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取得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安排上岗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三)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面优化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服务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督促饮用水供水单位切实落实卫生管理主体责任,依法经营,规范经营。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监督管理。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 “ 双随机、一公开 ” 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未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者安排

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要依法查处并通报供水主管部门。

(二)社会监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严肃查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

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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