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永政办发〔 2022 〕 3 号
2022 年 1 月 26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政府储备粮管理,保证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中共永德县委办公室 永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永德县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 的通知》(永办发〔 2021 〕 33 号)要求,参照《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永德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政府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包括原粮(稻谷、玉米、小麦)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政府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管理,采用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费用节省、高效灵活的管理体制,确保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管理规范,急需时能够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工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六条 县康华粮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县级政府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七条 县康华粮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德县支行申请县级政府储备粮所需贷款,并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德县支行的信贷监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德县支行根据县级政府储备粮收购、调运、轮换计划和每一批次入库成本,及时、足额发放信贷资金,按照库贷挂钩、封闭管理的原则,结合其有关规定做好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申请材料,根据审核情况安排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差价、轮换费用等,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指导监督政府储备承储企业加强利息费用补贴和政府储备贷款等使用管理,实施动态监控,确保补贴资金使用规范、有效、安全。并负责对县级政府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政府储备粮的仓储设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 12325 )。
第二章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收储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按照中央、省、市、县文件规定,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德县支行,根据县政府批准的方案或计划下达给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收购。
第十二条 县康华粮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收储单位。
第十三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德县支行,依据市场收购价格和相关费用按批次核定。
第十四条 收购的县级政府储备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中等(或以上)的当年生产的新粮。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承储企业采购政府储备粮食,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不符合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经整理后仍不达标的,不得入库。入库水分应符合安全水分要求稻谷水分标准为 13.5% 以下,玉米水分标准为 14% 以下。
为适应粮食收购市场,粮食在入库过程中,农民不按国家规定质量标准售卖粮食,入库水分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承储企业应按照规定实行增扣量入库,使入库粮食在达到国家质量标准后,库存粮食损耗不超过国家标准。
粮食收购中,水分含量增扣量:实际水分含量低于规定标准的粮食,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 0.5 个百分点增量0.75% ,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 2.5 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实际水分含量高于规定标准的粮食,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 0.5 个百分点增扣量 1.00% ;低或高不足 0.5 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第十五条 建立县级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验收检验制度。粮食入库平仓后应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县级政府储备粮食。验收检验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原则,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县级政府储备粮的验收检验要求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应当严格执行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收储单位应当对县级政府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做到“ 一符(账实相符)、二规(规范操作、规范管理)、三专(专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 的要求,确保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承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一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化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在储存县级政府储备粮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虚报、瞒报储备粮的数量;
(二)在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四)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陈化、霉变;
(五)利用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六)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章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原则上实行均衡轮换。年度轮换总量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德县支行根据库存粮情、品种结构、粮食供需和调控等因素,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主要采取同品种轮换方式,也可实行不同品种串换。轮入的粮食应符合县级政府储备粮质量要求。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根据县级政府储备粮质量检验结果和储存年限情况,按均衡轮换原则,研究提出下年度分品种、分库点同品种轮换和不同品种串换建议,于每年 10 月底前将下年度轮换计划和成品粮规模计划相关申报材料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德县支行,并对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德县支行综合平衡后,原则上在每年 12 月月底前将下年度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和成品粮规模计划下达给承储企业。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负责实施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每月 7 日前将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德县支行,保证帐实相符,严禁虚报、瞒报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未经批准不得串换品种以及变更储存库点。
轮换计划执行过程中,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重大储粮安全隐患,确需调整分品种、分库点计划的,承储企业应及时提出申请,经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德县支行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或者县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轮出销售的县级政府储备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测。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由承储企业自主择机进行,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 6 年。
第二十四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根据粮食储存年限、品质变化和实际需要,常规条件下,政府储备稻谷、玉米储存年限为 2 年以内,小麦为 3 年以内,菜籽油为 2 年以内,大米实行动态储备,每年轮换 2 次。储备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的,应及时清仓出库。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章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五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
(二)全县或者部分乡镇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政府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收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并下达命令。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县级政府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必须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政府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财务和统计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补贴按照《永德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承储企业要严格按批次准确核算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的购销价格和购销费用,并完整准确记录台帐。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德县支行对承储企业轮换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作为认定轮换价差损益的重要依据。
承储企业应该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及时提出补贴申请,并对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按规定使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遵循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所需信贷资金,严格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信贷管理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德县支行按照相关贷款规定,依据轮换计划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对应的贷款。承储企业要及时回笼轮换销售款并偿还贷款,不得故意拖欠。如该批次销售收入低于该批次库存成本,暂按销售收入收回贷款,价差亏损部分按照《永德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承储单位要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德县支行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德县支行的信贷监管。
第三十二条 收储单位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转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储备粮储存半年以内的,损耗率不超过 0.1% ,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不超过 0.15% ,一年以上的不超过 0.2% 。经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德县支行共同确认后,由县财政部门拨补。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要求,设立轮换台帐,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反映轮出轮入数量、成本、盈亏情况及轮换架空期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掌握储备粮的情况,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县级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储存和保管状况,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要单独设立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台账,及时、准确反映储备粮的品种、数量、年限、库点、货位和成本,保证会计账、统计账、保管账与县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德县支行的台账相符。
第三十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德县支行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承储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县级政府储备粮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德县支行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收储单位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收储单位检查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政府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政府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收储单位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德县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给予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 2016 年 4 月 18 日印发的《永德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永政办发〔 2016 〕 3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