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政办发〔 2022 〕 6 号
巧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巧家县法治
乡村建设规划( 2021 — 2035 年)》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巧家县法治乡村建设规划( 2021 - 2035 年)》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 年 1 月 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巧家县法治乡村建设规划(2021—2035 年)
法治乡村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是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和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夯实法治工作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为全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治省委〔 2020 〕 7 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法治乡村建设规划( 2021 - 2035 年)〉的通知》(昭政办发〔 2021 〕 61 号)精神,结合巧家法治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视察昭通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扣省委、省政府赋予昭通的“三个定位”目标和“四篇文章”,市委市政府赋予巧家努力成为“两区一地”的发展定位要求,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坚持法治护农、法治强农、法治兴农,加强党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提升全县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方向,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大力推进乡村法治建设,深入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教育引导乡村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为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和加强党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法治乡村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二是坚持人民主体。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充分听取农村居民对于乡村法治的意愿表达和客观需求,突出法治乡村建设的政治性、社会性、群众性、普惠性,过程群众参与、成效群众评判、成果群众共享,切实增强农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是坚持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紧紧围绕“五大振兴”涉及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需求,积极统筹整合运用好各类法治资源力量,精心制定针对不同领域、不同项目、不同对象的工作措施,促进乡村振兴战略高效有序、稳妥扎实开展。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契合巧家县位于出滇入川的重要通道、山高谷深的自然环境、相对不发达的经济状况、多民族散居的人口结构等客观实际,遵循乡村振兴的客观规律,尊重农村特点,因地制宜开展法治乡村建设工作,提升法治乡村工作质效。
五是坚持三治融合。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群众导向,凝聚民智民力,创新基层治理的理念、方式、手段和机制体制,推进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社会管理模式,以自治增活力、法治强保障、德治扬正气,促进法治与自治、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着力构建自治有力、法治有序、德治有效的基层依法治理新格局。
(三)总体目标
通过加强乡村振兴法治建设,到 2035 年,实现涉农法规规章制度更加完善,乡村执法文明规范,乡村司法保障充分,乡村普法依法治理深入推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总体形成,自治法治德治更加有效,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干部群众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明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升,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法治乡村基本建成。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完善农业农村法规实施体系。 立足巧家乡村实际需要,紧紧围绕城乡规划建设、农村生态环境、乡村民俗文化等领域,配合做好《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配合做好《云南省传染病防治条例》《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昭通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昭通市乡村清洁条例》制定工作,贯彻落实金沙江、牛栏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用法治破解制约乡村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形成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乡村长远发展相适应的法规制度体系。加强涉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对接国家和省、市有关乡村振兴的法律法规,全面清理涉农规范性文件,及时做好涉农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工作,清理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精神相违背、相抵触,以及不符合当前农村发展实际、不利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优化“三农”发展政策支撑。
(二)规范基层行政执法。 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农村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执法。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整合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住建、城管等部门现有站、所的力量和资源,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相关行政权力。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乡村执法监督,建立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执法活动或插手具体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员制度、责任追究和尽职免责制度。加大对乡村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卫生、土地管理、公平交易、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建设规划、农产品质量安全、森林防火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推进乡村治乱、治脏、治违、厕所革命等人居环境整治。开展农资打假、渔政执法以及打击私屠滥宰、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等专项治理行动,依法查处典型案件。加强基层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 30 学时,新进执法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 60 学时。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案卷管理、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评价和考核监督等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村级协管员队伍,完善岗位职责,严格绩效考核,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建立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将行政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罚没有毒有害及其他物品处置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大力推进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和示范窗口创建。以“一部手机办事通”“网上政务服务大厅”“云岭先锋综合服务平台”等为载体推进乡镇政务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
(三)严厉打击涉农违法犯罪。 依法严厉打击敌对势力、分裂势力、邪教组织、非法宗教向农村基层渗透活动,制止利用宗教干预农村公共事务,反对封建迷信陋习。持续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农村基层黑恶势力和涉黑涉恶腐败及“保护伞”,严防“村霸”“乡霸”等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净化农村基层政治生态。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农村基础设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涉“三农”非法集资、“套路贷”诈骗、交易猎杀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依法维护农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依法严惩发生在农村地区的拐卖、虐待、遗弃、家暴、性侵以及黄赌毒等犯罪行为,保护农村居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推动巡察向基层延伸,深入开展农村基层微腐败专项治理,严惩在脱贫攻坚、惠农补贴、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征收等领域侵害农民利益的贪污腐败和失职渎职犯罪。
(四)强化乡村司法保障和服务。 充分发挥司法在乡村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优化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配置,健全基层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协同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协作联动机制,不断充实乡村司法力量。加强基层法庭建设,健全人民法庭审判工作机制,推行网上立案、庭审直播和案件远程审判,健全落实案件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畅通涉农司法案件信访渠道和农村司法救助渠道,强化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有效衔接,建立涉农民生案件“快执”绿色通道,到 2025 年力争乡村人民法庭巡回审理、网上办案数不低于受理案件数的 60% ,最大限度减少乡村群众特别是边远山村居民起诉难、开庭难、执行难问题,切实保障广大农村群众特别是农村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切实保障乡村低收入人口和留守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以及乡村外嫁女、入赘婿的合法权益,保障乡村适龄儿童平等受教育权益。依法妥善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保护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依法严格保护涉农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弘扬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畅通农民工“一免一简三快”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探索建立异地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机制,推进在更多巧家籍农民工集中城市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指导村级各类自治组织依法设立、依法经营,保护乡村集体资产、公益事业、公共空间不受违法侵害。围绕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食用农产品安全、文物景观保护等领域,重点办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非法网箱养鱼、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饮用水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滥食野生动物、扶贫救济以及农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等公益诉讼案件。
(五)优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加大涉农法律法规实施力度,跟踪配套落实扶持政策,推动乡村资源要素自由流动,激发乡村创造活力。紧紧围绕农业农村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推动法律服务优势资源、优质服务向农村流动,立足“法律事务咨询、矛盾纠纷调解、困难群众维权、法律服务指引”的定位,推动法律服务优势资源、优质服务向农村流动,提升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规范化水平。优化升级“ 12348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和“ 12348 ”网络平台,扩大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覆盖面。依托司法所设立人民调解申请点、公证协办点、法律援助代办点、仲裁业务联系点、行政复议咨询点、行政执法意见收集点、立法民意采集点,让群众获得“抬头能见、举手能及、扫码能得”的随身法律服务。全面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法律顾问作为村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主力军作用,在农村重大基础设施、产业项目、民生工程、脱贫致富等村级事务中当好“参谋助手”,为乡村发展和基层治理把好合法合规关。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宣传,促进“引导诉求”与“满足需求”的良性循环,着力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
(六)深化乡村法治宣传教育。 深入开展乡村法治宣传教育,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推动将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列入基层党组织学习内容。持续推进“法律进乡村(社区)”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充分利用村(社区)现有场所设施,以业务培训、以案释法、讲法治故事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入开展“服务大局普法行”活动,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传染病防治法等涉及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支持、参与依法防控。大力宣传依法保护金沙江、牛栏江生态环境治理。引导广大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升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法治意识。大力实施“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重点培养以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致富带头人、村(居)民小组长、网格员、优秀退役军人等为重点骨干的“法律明白人”,打造在群众身边的普法宣传队伍,实现全县每个村(社区)拥有 3 名以上“法律明白人”。积极推进乡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将法治文化融入地方特色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打造一批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内容丰富、吸引力强的法治广场、长廊、文化院坝等,实现全县每个乡镇(街道)、村(社区)建成 1 个以上法治文化阵地。深入开展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着力壮大基层专(兼)职法治文艺宣传队伍,加强优秀法治文艺作品创作推广,提升法治文化吸引力。
(七)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推进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进机关力量下沉乡镇(街道)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工作,把更多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农村社区。加强农村警务工作,大力推行“一村一(辅)警”机制,构筑乡乡有组织、村村有队伍、户户有人看的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创新工作模式,建立乡村卫生院、村中小学校“一院一警”“一校一警”制度。深入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合理优化网格设置,健全网格事项的发现、处置、上报、交办、办结、回访运行机制,全面提升预警预防和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能力。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教育监督和服务管理,落实安置帮教政策,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推进城乡社会治安防控一体化,加强综治中心建设,扩大“雪亮工程”覆盖面,建设“智慧司法”“智慧公安”“智慧法庭”,提升农村地区社会治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开展“昭通政法挂千村、乡村振兴法治行”活动,充分发挥政法各部门在乡村振兴中的职能作用。做好新形势下的命案防控工作,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八)健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乡村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深化诉源治理,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作联动机制,加强诉非衔接、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访调对接,推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推行村(社区)“法律顾问 + 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模式,切实将矛盾纠纷吸附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筑牢维护乡村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加强乡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不断优化调解员结构,拓宽调解员聘任渠道,积极吸纳离退休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司法行政干警等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中。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每年不少于 2 次集中培训,提升人民调解组织队伍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九)提升乡村依法治理能力。 完善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基层治理体系,强化党组织在基层依法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依法开展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任职前严格开展任职资格联审。深入推进乡村党务政务公开,完善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健全村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基层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乡村干部培训内容,定期对村(社区)“两委”干部进行法治培训,提升乡村基层干部法治能力。健全基层发展治理重大决策征求法律顾问意见机制,推动形成“法律顾问 + 村社干部 + 法律明白人 + 人民调解员 + 综治网格员”的基层依法治理骨干体系。
(十)推进自治法治德治深度融合。 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健全村民代表大会决策、村民委员会执行、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社会组织有机参与的基层自治工作机制,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发挥“乡贤理事会”“社区治理协商委员会”等组织作用,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建立村民说事、民情恳谈、百姓议事、妇女议事等村民议事平台。推进新时代乡风文明建设,建立健全“一约四会”(即村规民约和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和禁毒禁赌会),引导群众移风易俗、简办婚丧、反对迷信、绿色生活。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广泛组织“农村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五好家庭”“最美公婆”“最美媳妇”“乡贤能人”推举等活动,夯实乡风文明,筑好精神家园。
(十一)加强乡村小微权力监督。 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决管住微权力,有效防治微腐败。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党风廉政教育和法治教育,组织学习法律法规、旁听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庭审、观看警示教育片、参观党风廉政教育基地,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思想防线。通过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定期公开、党员活动日评议公开等方式,推动村(社区)小微权力运行“阳光工程”。规范村(社区)微权力运行,建立健全小微权力监督制度,形成群众监督、村(社区)政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上级部门监督和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等监督体系,突出民生补贴、项目建设、三资管理、征地拆迁等重点领域的监督,实现全覆盖无盲区。强化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推动监察、巡察向乡村基层延伸,深入开展乡村基层微腐败专项治理活动,坚决纠正发生在农村群众身边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正之风,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深化法治乡村示范创建。 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为载体,通过典型示范,引领带动法治乡村建设。突出示范建设质量,修订完善巧家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及管理办法,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和动态化管理。全面实行年复核制度,定期对已获得“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村(社区)进行复核。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普法骨干培训,提高村干部建设法治乡村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 各乡镇(街道)要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把法治乡村建设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县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工作来抓,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组织指挥的职能作用,定期听取乡村法治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人大、政协要加强对乡村法治工作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各部门要主动融入到乡村振兴法治工作中去,以务实的举措助推乡村振兴。各乡镇(街道)要把乡村法治建设纳入本乡镇(街道)乡村振兴总体规划和依法治理规划,确定重点任务,分步实施,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二)加强统筹协调。 充分调动相关部门参与乡村振兴法治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统筹整合运行好各类法治资源力量,着力打造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多元参与的整体协同机制,形成推进乡村法治工作创新发展的合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加强乡村振兴法治工作要素保障,着力引进高素质专业人才参与乡村法治建设,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和物质保障,全县每个行政村(社区),按照每年 2000 元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普法宣传、培训和法治文化建设。鼓励社会资源参与乡村振兴法治工作,不断夯实工作基础。
(三)加强调查研究。 始终从农业农村生产生活实际出发,遵循乡村振兴客观规律,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加强对法治乡村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注重培育、选树、宣传法治乡村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法治乡村工作重大问题、重大制度、重大实践研究,推动乡村振兴法治工作理论创新和机制创新,助力法治巧家建设实践。
(四)加强督促检查。 将法治乡村建设纳入基层政府绩效考核,分解落实各地各单位职责任务。强化督促检查,及时查缺补漏推进工作,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不搞“一刀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附件: 1 .巧家县法治乡村建设规划( 2021 - 2035 年)》任
务分工方案
2 .巧家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
准
3 .巧家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
法附件1
《巧家县法治乡村建设规划( 2021—2035 年)》任务分工方案附件 2
巧家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
指导标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城乡基层治理和县域社会治理系列决策部署,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结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市委相关工作要求,现就巧家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制定如下指导标准。
一、村党组织领导有力
1 .村(社区)党组织健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法全面领导村(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领导和支持村(社区)委员会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
2 .党员严格遵守党章,执行党内法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带领和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3 .村(居)民委员会、村务监督机构及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履职尽责,档案记录完整。村(居)民委员会自觉接受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4 .村(社区)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村级组织成员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不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恶等问题、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村民自治依法规范
5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选举程序规范、合法,选举结果符合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自觉接受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
6 .村级重大事项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执行,表决、会议等记录完整。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7 .依法制定并适时修订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制定修订程序完整,内容合法,符合实际,执行规范。多种形式(逐步)推进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入户率、村民知晓率实现全覆盖。
8 .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健全,设有“三务”公开栏,群众对“三务”情况清楚、满意,涉及村(居)民利益的组织建设、公共服务、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没有发生因“三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
9 .村(居)委会公章、财务账目、用人用工等管理有序。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办事,村(居)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切实得到保障,无压制、破坏民主,侵犯民主权利的行为发生。
10 .每年对村(社区)干部至少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村(居)委员会及其成员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11 .设有村(社区)事务监督小组,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离任审计、过错追究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干部依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广大村(居)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得到落实。
三、法治建设扎实推进
12 .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村(社区)年度工作计划,村(社区)“三委”班子带头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大力宣传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广泛宣传土地承包、反早婚早育、赡养继承、控辍保学、未成年人保护、生态保护、退捕禁渔、道路交通安全、劳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民间纠纷调解、扫黑除恶、禁毒防艾、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进“法律进乡村(社区)”,把法律常识教育列入劳务培训重要内容。大力实施“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加大对网格员、农村致富带头人及村(居)民代表法治培训力度。
13 .村级组织成员、党员、村(居)民代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参加法治培训,每年集中学法应不少于 4 次,村民代表集中学法每年应不少于 2 次,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解决好各项村级事务的能力。
14 .将法治元素融入地方特色文化,依托现有基层党建或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法治宣传栏、法治院坝等阵地,充分发挥阵地功能,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广泛开展,法治文化产品丰富多样,供给渠道便捷畅通,法治文化氛围浓厚。
15 .建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人民调解室,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积极为村级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定期开展现场法律服务,组织法治讲座,为村民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引导村民通过调解、诉讼等法律途径依法表达合理诉求、维护正当权益。
16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组建专(兼)职治安巡防队伍,逐步实现“雪亮工程”,实现无村霸、无黑恶势力、无黄赌毒、无邪教活动、无拐卖妇女、无非法收养儿童,社会治安良好,早婚早育现象得到遏制。配合做好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
17 .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法德并举,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工作,遏制大操大办、天价彩礼、互相攀比、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树立新风正气。
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8 .国家各项惠农利民政策得到落实,脱贫攻坚法治保障到位,依法规范管理使用扶贫资金,脱贫攻坚工作成效明显,村(居)民收入持续增加。
19 .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合作医疗制度完善,村(居)民有学习、活动场所,经常性举办群众性休闲娱乐活动,村(居)民关系平等和谐,群众安居乐业。
20 .村容村貌整洁美观,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积极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村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效提升。
五、组织保障坚强到位
21 .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制度,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强经费保障。乡镇(街道)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专人负责,保障必要投入。
22 .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创建工作有部署、有培训、有考核。组织、宣传、政法、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发挥职能优势,协同抓好创建工作。
附件3
巧家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巧家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巧家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是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对全县范围内民主法治建设成绩突出的村(社区)授予的称号,每两年命名一次。
第三条 巧家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申报、命名工作坚持保证质量、发挥实效、示范引领、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村(社区):
(一)经各乡镇(街道)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推荐,申报巧家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
(二)已获得巧家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
第五条 巧家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居)民委员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推荐。
(二)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申报推荐的对象进行审定。
(三)对符合条件的村(社区),通过媒体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予以命名,发放标识牌。
第六条 申报巧家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巧家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自评表。
(二)巧家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审批表。
第七条 对已命名的巧家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采取动态管理并定期组织复评。
(一)各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负责复评工作,要通过日常指导、实地考察、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及时掌握巧家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工作情况。每年应对本辖区内“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向县司法局、县民政局报告。
(二)县司法局、县民政局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实地抽查、书面审核、社会调查等方式对乡镇(街道)督查结果进行复核,作出复评决定。
(三)复评决定一般包括:保留、重新命名、撤销、注销。
(四)复评结果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通报。
第八条 巧家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称号:
(一)村(社区)级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村(社区)级组织成员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恶等问题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或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的。
(四)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被撤销巧家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自撤销称号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已获命名标识牌,由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负责收回,并交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封存。经创建重新达到标准的村(社区),两年后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条 村(社区)被合并或拆分的,乡镇(街道)司法、民政部门在当年 12 月底前上报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审核后予以重新命名或注销。
第十一条 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定期向社会公告重新命名、撤销、注销的巧家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本着“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巧家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指导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档案,详细记载日常检查、情况反映、投诉举报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动态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司法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