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玉溪市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
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卫健发〔 2022 〕 5 号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委属各医疗机构,委管各社会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印发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 2020 〕 21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医发〔 2020 〕 18 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精神专科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精神专科服务能力,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联合制定了《玉溪市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溪市教育体育局 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玉溪市医疗保障局
2022 年 1 月 5 日
玉溪市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
实施方案
精神心理健康是人体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是健康中国、健康云南、健康玉溪建设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缓解精神科医师短缺问题,促进精神专科医疗服务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心理疏导和康复能力,根据《关于印发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 2020 〕 21 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医发〔 2020 〕 18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目标
(一)总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健康中国战略,坚持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精神专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增加精神科医师数量,优化精神科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拓展精神专科医疗服务领域,创新医疗服务模式,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相关政策,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二)具体目标。
——到 2022 年,力争全市精神科医师数量提升至 3 . 3 名 / 十万人口;到 2025 年,全市精神科医师数量提升至 4 . 0 名 / 十万人口,精神科医护人员数量、学历和职称结构更加优化,专科服务能力稳步提升,精神专科医疗服务领域不断拓展,让患者享有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健全市、县(市、区)二级精神专科医疗服务机构,争取玉溪市 9 个县域均能有全天候服务的精神专科门诊及住院机构,提高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可及性。
——积极争取创建云南省精神医学临床中心玉溪分中心,进一步加强各级医院精神专科建设,提升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
——加强玉溪市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将全市各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综合医院精神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精神疾病防治人员职能固定,并建立相互间服务咨询和双向转诊的渠道。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和精神分裂症患者治疗率、服药率均达到 80 % 以上,肇事肇祸等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渠道和应急医疗处置 “ 绿色通道 ” 进一步畅通,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显著减少。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区康复机构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 70 %以上的县(市、区)设有精神障碍康复机构, 50 % 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康复服务,精神障碍康复工作初具规模。
二、加强精神专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三)强化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精神科建设。 结合地方实际,将增加精神专科医疗卫生资源供给纳入 “ 十四五 ” 期间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统筹精神专科医疗资源规划与布局,完善市、县(市、区)、乡镇三级精神卫生医疗服务体系。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根据医疗需求开设精神心理门诊、病房。常驻人口超过30 万的县至少有 1 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有病房的精神科,合理确定病房床位数;常驻人口 30 万以下的县,至少有 1 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精神心理门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都具备(心理)卫生服务能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精神病医院、开设精神心理门诊,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精神科医师全职或者兼职开办精神科诊所。加强精神专科医院中医科建设,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加强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在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资源薄弱地区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逐步缩小玉溪与其他州市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差异,减少患者跨区域就医。
(四)打造精神医学高地。 利用现有优质医疗资源,加快推进玉溪市精神医学临床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中心的技术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提升精神专科领域医疗、教学、科研等综合能力,提供精神专科重大疾病、疑难复杂疾病和急危重症诊疗服务,培养精神专科师资力量和骨干人才,开展临床研究并有效转化,引进精神疾病诊疗领域新技术项目,推广适宜技术项目。
(五)补齐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短板。 加强县(市、区)级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补齐部分县(市、区)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空白。结合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进一步加强县级医院精神科等薄弱学科建设,建立健全县级医院精神科与基层医疗机构的联动协作机制,借力社区医院创建工作,在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开设精神心理联合诊室,提升县域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六)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网络。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区域内精神专科医疗资源,探索将精神专科医院纳入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网格统一管理,形成精神专科医院、综合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不同级别类别医疗机构间分工协作机制,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连续的诊疗、康复和健康管理服务。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精神专科医院和三级综合性医院精神科重点收治重大、疑难复杂疾病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上级医院(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指导下,为病情稳定居家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健康管理服务。鼓励精神专科医院组建或参与建设专科联盟,通过合作共建、对口支援、远程医疗等形式,发挥优质医疗资源技术辐射带动作用,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延伸。鼓励社会力量开设精神心理门诊,面向基层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康复等服务,补齐基层精神专科医疗资源短板。鼓励符合条件的精神科医师,全职或者兼职开办精神专科诊所,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精神科医师联合诊所,增加基层优质医疗资源。
精神专科医院、二级以上有精神专科的综合性医院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服务,按《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2018 年版)》等要求报送信息,参与或指导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患者应急处置、随访管理、精神康复等工作。
三、加强精神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七)强化精神科医师和专科护士培养。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 加强精神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精神专科护士培训,继续推进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提升精神科临床诊疗能力与水平。
(八)优化精神科专业技术人员结构。 加强精神科学科带头人、骨干医师的引进与培养,强化精神科医务人员培养与培训,形成稳定、合理的精神科专业人才梯队。探索建立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职称晋升的衔接机制,优化精神科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在精神科医师的毕业后教育中以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相结合,前者主要发挥高等院校硕士、博士培养的能力,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后者则主要发挥高等级医院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对精神科医师进行继续教育。
(九)强化心理救援队伍建设。 依托有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性医院精神专科,建立市、县(市、区)二级专业心理救援队伍,加强心理救援队伍心理救援相关知识、应急相关知识培训,形成应对重大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救援专业队伍,并强化应急演练、物资储备,提升精神专科领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心理康复与心理疏导能力。
四、加强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
(十)提升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 以提升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为核心,持续推进精神病专业建设,改善精神专科软硬件条件,重点增强疑难危重患者的诊疗能力。加强精神亚专科建设,根据患者看病就医需求,重点加强老年、孕产妇、儿童等重点人群,以及严重精神障碍、康复、进食障碍、睡眠、物质依赖、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异常等特殊领域的亚专科建设与发展,提升精神专科整体医疗服务能力。
(十一)推进多学科联合治疗模式(MDT)。 鼓励精神专科医院针对疑难复杂疾病开设多学科诊疗门诊,吸纳康复、中医、药学等团队参与,建立多学科联合诊疗和查房制度。鼓励综合医院创新多学科诊疗模式,将精神专科纳入统筹管理,以冠心病、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为突破口,探索开展冠心病 “ 双心治疗 " 、糖尿病控制血糖与心理联合诊疗等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躯体疾病治疗的同时提供心理康复治疗。加强综合医院非精神科医务人员精神、心理专业知识技能培训,为躯体疾病患者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十二)丰富精神专科医疗服务技术手段。推广精神疾病
诊疗领域适宜医疗技术项目,并逐步向基层下沉。积极引进精神疾病领域先进治疗技术,丰富治疗手段,提升治疗水平,改善疾病预后。发挥中医药防治精神疾病的优势,推广中医药心理调摄特色技术方法。加快推进 “ 互联网 +” 、远程医疗等信息化服务模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便捷患者就医,提升医疗服务整体效率。鼓励接近社会生活环境的开放病房、康养病房建设管理模式的探索。加强智慧病房建设和投入,强化医患安全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医院、社区合作及基本公共卫生管理的模式。
(十三)统筹完善精神类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将精神类、心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纳入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统筹考虑。按照服务产出、劳务投入等整合归并相关价格项目。完善按床日定价政策。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时,重点调整包括精神、心理治疗在内的技术劳务项目价格,适当增加精神疾病非药物治疗医保报销目录和比例,切实减轻精神疾病患者经济负担。做好价格调整、医保支付和医疗控费等政策衔接。
五、加强精神医疗质量管理
(十四)健全精神病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 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依托现有资源加强精神病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逐步形成市 — 县(市、区)二级精神病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网络。加强精神疾病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完善精神疾病医疗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充分使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精神
疾病质量控制相关数据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反馈,推动精神疾病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强化相关医疗机构精神专科医疗质量管理,完善相关制度、流程与规范,提高精神疾病医疗服务同质化水平。
(十五)规范临床诊疗行为。 强化医师依法执业意识,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精神障碍诊疗规范、精神疾病临床路径与诊疗指南等技术文件,规范精神科医师临床诊疗行为。严格按照《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 2015 〕 9 号)有关规定,规范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执业管理。加强精神专科抗菌药物、临床诊疗技术应用等管理,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安全、合理的诊疗服务。
(十六)强化综合绩效考核。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将公立精神专科医院纳入公立医院综合绩效考核体系统筹要求,加强综合绩效考核,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引导精神专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
六、调动精神科医务人员积极性
(十七)增强精神科医务人员职业吸引力。 落实国家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政策,切实保障精神科医务人员待遇,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
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在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工作中,要充分考虑精神科工作特点和技术劳务价值,向精神科医务人员适度倾斜。为精神科医务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缓解医务人员压力,充分调动其积极性,稳定精神专科人才队伍。
七、组织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和改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工作,将其纳入深化医改的重点工作统筹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衔接,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形成政策合力。各县(市、区)要在 2022 年 2 月底前制定本区域加强和改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
(十九)明确部门职责。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区域内精神专科医疗资源,加强精神科医务人员的培养和培训,提升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规范精神专科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教育部门要加强精神医学专业医学生培养力度。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政府投入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指导落实精神科医务人员相关待遇。医疗保障部门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二十)强化宣传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加强和改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工作的宣传,开展相关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加强精神疾病相关健康宣教,提高社会认可度和支持度,为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菅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一)加强考核评估。 国家、省、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各有关部门建立重点工作跟踪和定期评估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建立效果评估机制和考核办法,强化指导和检查,对照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