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腾冲机场
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腾政办发〔 2022 〕 4 号
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腾冲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 年 1 月 4 日
(此件公开发布)云南腾冲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运输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主席令第56 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3 号)、《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CCAR-140-R1 )、《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腾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名词定义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腾冲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为机场跑道两端各 20 公里,跑道两侧各 10 公里合围组成的矩形区域。
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指为了保障航空器起降安全和机场安全运行,按在民航技术标准在临近机场区域划定的空间范围。腾冲机场的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为跑道两端各 15 公里和两侧各 6公里的范围。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和民航行业标准划定,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施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腾冲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 13 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且与跑道平行的线围成的区域。
腾冲机场净空禁放、禁养区:以腾冲机场净空保护区为范围,该区域内禁止饲养、放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鸽)类动物。
第二章 机场净空保护
第四条 腾冲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约为 847 平方公里区域,其四至界限如下:
东界:北海乡红米地 — 腾越街道上勐连 — 蒲川乡汗坝寨一线以西区域;
南界:蒲川乡大曼别 — 新华乡邦户 — 梁河县象塘一线以北区域;
西界:梁河县二道河 — 荷花镇热水塘 — 中和镇樊家营一线以东区域。
北界:中和镇民振 — 马站乡打云 — 北海乡青海湖一线以南区域。腾冲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矩形区域四角定位坐标点列表如下:
BJZ54 坐标
点号
纬度 经度
1 25°08′ 10″ 98°35′05″
2 24°44′48″ 98°35′04″
3 25°08′07″ 98°23′ 11″
4 24°44′46″ 98°23′ 12″
第五条 腾冲机场负责按相关标准,绘制机场净空保护区图,抄送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六条 腾冲机场配合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腾冲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要求。
第七条 腾冲机场协助市自然资源局规划股确定本机场飞行程序保护区域范围及参考高度(参考高度按照超障碍高度减去超障碍余度掌握)。
第八条 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修建超过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设施;
(二)擅自施放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升空物体;
(三)擅自对空炮射;
(四)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稻草及其他杂物;
(五)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六)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七)设置对空探照灯等影响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或物体;
(八)设置影响运输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物体;
(九)在运输机场围界外 5 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运输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鸽)类动物及其他物体。
第三章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
第九条 腾冲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由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 在保护区内设置的非航空业务的各类无线电设备、高压输电线、电气化铁路和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等引起的有源干扰,以及导航台站周围地形地物的反射和再辐射,可能会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影响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GB6364—86 )和《 VHF/UHF 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 GJBZ20093—92 )和《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第十一条 在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使用无线电移动通信干扰设备。确需使用的,在确保不对腾冲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前提下,所用设备须经市工信局测试合格。使用单位须控制干扰设备的发射频率、功率、时间及地点,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腾冲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时,腾冲机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机场系统内部进行自查,排除机场系统内部可能的干扰,涉及机场系统外部的有害干扰,应当及时向市工信局报告。市工信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有害干扰。
第十三条 禁止在以机场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 2000 米以内修建发射功率 10 千瓦的广播电台;半径 5000 米以内修建发射功率 50 千瓦的广播电台;半径 6000米以内设置 l 千瓦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 300 米以内设置 10 千伏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 500 米以内设置 110 千伏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 1000米以内,设置 220—330 千伏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 1500 米以内设置 330 千伏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
(三)半径 2000 米以内修建发电厂、 4 千瓦以上大功率电焊和高频设备的工厂、矿山等。
(四)半径 500 米以内修建金属结构的建筑物、铁塔。
第十四条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的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对腾冲机场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若产生有害干扰,设备所有者必须停止使用或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
第十五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 22 万伏以上(含 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建设单位应向腾冲机场提供有关设计资料。第四章 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核材料的接收
第十六条 腾冲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由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规划股向民航云南监管局机场处征求书面意见,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地方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提供,原件一份,见附件一);
(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见附件二);
(三)建设项目测绘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建设项目测绘报告中的 “ 建设项目坐标数据表 ” 应当依据附件三编制);
(四)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份);
(五)对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干扰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等)的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份。首次不提供,审核部门在净空审核过程中,认为可能对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存在影响的,建设单位再单独提供。报告应由可进行电磁环境及无线电台(站)信号分析评估的专业机构编制);
(六)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建设单位提供,四份)。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经纬度坐标、 XY 坐标和相关高程数据原则上应当由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并加盖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印章。其中高程系应当采用 85 年国家高程,经纬度坐标系应当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或 WGS-84 坐标系, XY坐标所采用坐标系应当与用地红线图坐标系一致。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提供的坐标及高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地块或地块内建(构)筑物控制点距跑道中心线及其延长线的平面垂直距离、距跑道端中心点的平面直线距离等数据信息,以及控制点与跑道的相对位置关系图等图纸,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场处通过民航局统一开发的机场净空审核专用辅助工具计算得出,无需要求建设单位单独提供。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空管单位应当及时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供机场和无线电台(站)设施最新基础数据。
机场基础数据主要包括按远期规划的跑道两端经纬度坐标和标高、机场基准点经纬度坐标、机场标高等数据,无线电台(站)设施基础数据包括无线电台(站)的经纬度坐标等数据。
第十九条 电力、通信铁塔公司在新(迁)建铁塔时应当向机场征求净空意见。
流程为:电力、通信铁塔公司拟新(迁)建铁塔项目时向腾冲机场发函,发函内容包含新(迁)建项目地址、经纬度、坐标,腾冲机场收到函件时及时组织开展审核,并复函。(审核内容见附件五、六、七、八)
新(迁)建铁塔项目结束后,建设单位通知机场组织对新(迁)建数据复测。
第二十条 根据《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进行净空审核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升空物体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升空物体是指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无人驾驶飞机、三角翼(含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航空模型、航天模型、飞艇、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小型航空器,烟花、高升、孔明灯、风筝、氢气球等。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腾冲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施放升空物体。
第二十三条 因举办地方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猎鹰、鸽子以及其他升空物体的,举办单位或放飞单位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腾冲机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升空物体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腾冲机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未经机场同意擅自开展影响飞行安全的,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腾冲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升放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影视拍摄、测量测绘等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相关空军空域批复文件,再向腾冲机场报备。未获得相关批复之前,严禁擅自飞行作业。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在腾冲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开展上述活动的,要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范围开展。在施放升空物体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施放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向腾冲机场报告。
活动结束后,要立即向机场电话通报,并在 3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未及时电话通报造成影响航班正常运行的,由申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处置程序
第二十六条 保护区内障碍物的限制条件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内,新增物体或现有物体(树木)的扩展,不得高出腾冲机场障碍物限制图中相关限高要求。
(二)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障碍物限制面以外的区域,新增物体或者现有物体(树木)的扩展,不得高出机场标高 150 米。
(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要求项目业主按照《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予以标志和照明。
第二十七条 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市人民政府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影响的责任主体。腾冲机场依法按照其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处置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增超高障碍物。
第二十八条 腾冲机场对净空保护区内障碍物的巡视检查工作每周不少于 1 次。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时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应填写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增超高障碍物情况表(附件四),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位置和高度,视情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二)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三)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碍物。对于能够当场拆降(或拆除)的,当天消除安全隐患;对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及时拆降超高部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处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四)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正式测量。如测绘单位的测量成果与机场自测结果不符,应重新发布航行通告,同时将测量成果报民航云南监管局;
(五)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 / 竣工年份等,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报民航云南监管局和云南机场集团;
(六)拆降工作完成后应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报民航云南监管局和云南机场集团复核。
上述(一)(二)项工作要求在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后 24 小时内完成。
第七章 机场净空保护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成立腾冲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市直相关部门、驻腾有关单位和净空保护物所辖乡镇(街道)组成,具体成员名单及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下文确定。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将组成巡视检查组,每季度对有关乡镇、有关部门净空及电磁环境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条款的由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信息通报
紧急情况通报:当发现破坏腾冲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行为时,各成员单位按照 “ 谁发现、谁报告 ” 的原则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公室电话: 0875—5132126 ,腾冲机场联系电话: 0875—5191171 。
信息通报要求:信息通报必须及时准确,尤其是突发事件和重要工作,要快速反应、准确上报,紧急情况可持续报送事态进展及处理结果;报送的内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夸大、不缩小,不虚假通报。
第三十三条 经费保障。市财政和腾冲机场每年安排一定经费,专项用于净空和电磁环境宣传保护、违法行为打击及对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优秀单位进行表彰。经费使用由市财政局和腾冲机场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云南腾冲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腾政办发〔 2017 〕 9 号)同时废止。附件 1
关于征求 XX 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参考)
民航 XX 地区管理局:
XX 建设单位的 XX 建设项目(项目名称)位于 XX (详细地址),属于 XX 项目(项目类型如:住宅),请贵局对建设项目出具净空审核意见。
XX 规划部门
(公章)
XX 年 XX 月 XX 日附件 2
XX 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
附件 3
XX 建设项目坐标数据表
附件 4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增超高障碍物情况表附件 5
关于征求(新建或迁建)铁塔项目净空意见
的函(参考)
腾冲机场:
XX 建设单位的 XX 铁塔建设项目位于 XX (详细地址),建设项目数据如下,请予审核。
XXX 单位(公章)
20XX 年 X 月 X 日附件 6
腾冲市通信、电力铁塔新建、迁建项目坐标数据表附件 7
关于 XXX 单位征求(新建或迁建)铁塔项目
净空意见的复函
XXX 单位:
你司《关于征求(新建或迁建)铁塔项目净空意见的函》收悉。现复函如下:
意见正文 XXXXX ,新建或迁建完成后,请通知我单位 XX 进行数据复测。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 XXX 。
此复。
腾冲机场
20XX 年 X 月 X 日附件 8
腾冲机场净空征求意见单附件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