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8:34
收藏
详情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关于促进3岁以下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 2020 〕35 号)和《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普政办发〔 2021 〕 22 号)文件精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结合宁洱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家庭等相关政策的配套衔接。按照 “ 一年试点先行,三年全面铺开,五年巩固提升 ” 的总体安排,分阶段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 2021 年,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规范体系,在全县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示范活动,。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均达到 60% 。

2022 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完善,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在全县建成不少于 1 个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均达到 75% 。

2025 年,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均达到 90% ,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 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生育假、护理假等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职工保留工作岗位或设置育婴室、哺乳室等措施,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的合理需求;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妇联、县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 依托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及志愿者等建立覆盖医学、心理、教育、健康等领域的育儿专家库,采取入户指导、组织亲子活动、开办家庭课堂、编印照护手册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鼓励各类政府网站、公益网站、公众号等提供链接、空间资源,广泛开展婴幼儿发展和教育理念、婴幼儿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等方面知识的宣教普及工作,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 , 完善妇幼健康保障体系,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实施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防治措施。列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 A 级旅游景区、医院等公共场所建立母婴室,为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 (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1. 全县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场地支持;依托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社会组织、计生宣传员等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开展公益性照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委托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三)促进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 深化 “ 放管服 ” 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优惠政策措施,鼓励基层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免费提供场地、减免场地租金、分担人工成本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县政务服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 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房产、设施等资源,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托幼一体化管理体制优势和资源聚集优势,有条件的幼儿园应积极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对 3 岁以下婴幼儿开展照护服务,招收 2—3 岁的幼儿。对新开设的幼儿园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幼儿托班,并落实托班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 积极探索制定土地供应、人才培养等多方面政策,鼓励支持获得相关资质和符合专业标准的法人、自然人,依法兴办符合规范和标准,专业性、多层次、多品类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充分利用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地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拓展业务范围或申请法人登记等方式,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积极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大众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县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四)规范注册登记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依法依规配合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要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际条件和服务方式,在业务范围 ( 或者经营范围 ) 明确托儿所服务或全天托儿服务、临时托儿服务、其他托儿服务。登记机关、教育体育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及幼儿园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情况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有条件的要积极推行网上注册登记。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后,要及时到当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认真落实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各项实施细则。 ( 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五)建立监管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事故查处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和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综合等级评估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有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县妇幼保健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监督局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服务收费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监管与引导,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云南省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队伍建设

职业高级中学要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有关专业,依据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建立激励机制,保障从业人员福利待遇。(县教育体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政策支持措施

(一)加强用地保障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予以优先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闲置土地资源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严禁将涉嫌污染地块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应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财政及税费优惠支持

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可结合实际安排资金给予补助。鼓励社会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捐赠。加强税费优惠政策宣传,简化税费办理程序,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条件的,可按照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用气按照各地居民阶梯气价的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用水依定价权限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使用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从员、入托婴幼儿的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托育服务项目经营主体提供增信支持,优化小微企业再贷款政策,给予婴幼儿照护机构贷款融资政策倾斜。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中国银保监会普洱监管分局宁洱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切实管用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举措,落实责任,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

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广电、市场监管、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工作合力。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强化信息保障

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建立信息网络平台,在机构登记备案、执业综合监管、信息统计监测、人员队伍建设、服务过程监督等方面实现信息化。要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推广,调动全社会参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积极性,持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形成良好氛围。

(四)强化评估督导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格准入、安全监管、规范发展的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对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约谈;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附件:宁洱县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

席会议制度及部门职责分工附件

宁洱县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部门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健全我县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齐抓共管机制,统筹推进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宁洱县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各项工作,研究贯彻国家、云南省和普洱市关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制定完善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发展规划,研究解决我县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问题。发挥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齐抓共管机制;指导并督促各乡(镇)及县级各相关部门完善配套政策,促进任务落实;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召集人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委编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国资委员)、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务服务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计划生育协会、国家税务总局宁洱县税务局、中国银保监会宁洱监管分局宁洱办事处、县消防救援大队等 24 个县级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县卫生健康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健康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联络员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 1 名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规则

(一)全体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 1—2 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主要听取年度工作报告,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全体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加。

(二)专题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副召集人或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建议,不定期召集成员单位有关成员召开专题会议,及时协调解决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信息通报制度。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牵头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审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收集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材料,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四、部门职责分工安排

编制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登记。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治安保卫工作,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及依法查处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鼓励各乡(镇)结合实际,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力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交通枢纽建立母婴室,为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

工信部门:负责在商业中心建立母婴室,为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在 A 级旅游景区建立母婴室,为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 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政务服务部门:负责深化 “ 放管服 ” 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优惠政策措施。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银监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从员、入托婴幼儿的保险业实行监督管理。

消防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部门落实消防监管责任,依法对纳入监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对单位内举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点进行监督和指导。

共青团: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妇女儿童维权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推动解决分管领域的重大问题,工作中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本单位相关工作机制,积极主动推进职责范围内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三)各乡(镇)要参照建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本辖区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有关文件由县卫生健康局代章。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