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德 宏 州 教 育 体 育 局
德民宗发〔 2021 〕 69 号
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 德宏州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德宏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
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民族宗教局、教育体育局:
现将《德宏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 德宏州教育体育局
2021 年 12 月 29 日
德宏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德宏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德宏州民族运动会)组织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德宏州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德宏州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细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宏州民族运动会由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德宏州教育体育局主办,县市人民政府轮流承办,每 4 年举办一届,与德宏州运动会同时授权合并举办,每届会期(包括报到、开闭幕式)不超过 7 天,鼓励支持相关体育协会共同参与协办。
第三条 德宏州民族运动会以“平等、团结、拼搏、奋进”为宗旨,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为目标。坚持“特色鲜明、务实节俭、安全有序”的办会原则。
第四条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落实德宏州民族运动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完善廉洁办会的制度和机制,严格执行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筹办工作廉洁高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德宏州民族运动会成立组织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参赛代表团人员共同组成。承办单位设立执委会,根据实际需要组建相应工作机构。
第六条 各比赛项目应成立仲裁委员会。
第三章 主办单位权利和职责
第七条 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德宏州教育体育局是德宏州民族运动会的权利拥有者,拥有与运动会相关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运动会的组织、利用、转播、录制、申述、复制、获取和散发的全部权利,不论是以任何形式、现存的或将来发展的所有权利。
第八条 赛事组织管理。
(一)制定总规程和单项规程。
(二)确定德宏州比赛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提供比赛器材清单。
(四)制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和组织奖评选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竞赛表演纪律规定及反兴奋剂工作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重点选调获得云南省、德宏州少数民族体育裁判员资格证书的裁判员执裁,确定比赛项目裁判长、副裁判长及骨干裁判员。指导承办单位培训裁判员。
(七)确定比赛项目仲裁委员会成员。
(八)组织运动员登记、报名、交流工作,审定运动员参赛资格。
(九)组织比赛项目抽签工作。
(十)组织比赛场地、器材和相关设施设备验收工作。
(十一)审定奖杯、奖牌、证书设计方案。
(十二)审定裁判员、仲裁服装方案。
(十三)审定比赛秩序册。
第九条 非赛事工作组织管理。
(一)制定运动会组织筹备工作总体方案及各单项工作方案。
(二)编制财政经费预算,协调经费落实,制定经费管理办法。
(三)确定运动会举办日期和开、闭幕时间。
(四)主办全州筹备组织工作会议。
(五)审定会徽、吉祥物、主题歌、宣传画设计(创作)等方案。
(六)审定开幕式、闭幕式、民族大联欢、民族体育文化展等大型活动方案。
(七)审定安保、交通、接待等工作方案。
(八)审定新闻宣传方案,统筹协调宣传工作,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
(九)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筹办及赛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指导、督促、检查、帮助承办单位落实各项筹办任务。
第四章 承办单位权利和职责
第十条 承办单位拥有主办单位授权的所承办届次运动会的商业开发权利。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场馆,通过维修、改造、扩建,不同项目共用场馆等方式,提高场馆的使用效益;提倡建设临时性场馆和设施。
第十二条 赛事承办。
(一)制定比赛项目场馆安排方案,于运动会开幕前 10 个月报主办单位审定。
(二)根据审定的比赛项目场馆安排方案,提供符合竞赛规则规定的比赛场馆和满足比赛需要的相关设施设备,于运动会开幕前 3 个月通过主办单位验收。
(三)根据主办单位提供的比赛器材清单,于运动会开幕前2 个月完成比赛器材准备工作并通过主办单位验收。
(四)提出奖杯、奖牌、奖匾、证书设计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奖杯、奖牌、证书于运动会开幕前 1 个月准备就绪。
(五)提出裁判员、仲裁服装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裁判员、仲裁服装于运动会开幕前 1 个月准备就绪。
(六)在主办单位指导下,提供赛事组织管理信息系统软硬件,功能必须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登记、报名、交流、裁判员、仲裁、教练、领队报名,赛程编排,比赛成绩统计、发布等。信息系统软硬件与运动会开幕前 12 个月通过主办单位验收。组织开展对信息系统管理员、操作员的业务培训。
(七)编排赛程和活动日程,设计总秩序册和单项秩序册,报主办单位审定后印制、发放。总秩序册和单项秩序册于各代表团报到前 1 周准备就绪。汇总制作总成绩册,于运动会规程规定的最后离会期限前完成。
(八)制定颁奖方案,组织实施颁奖工作。
(九)负责全部比赛场次的录像,为执裁、仲裁提供准确、完整依据。运动会结束后向主办单位移交全部比赛项目决赛阶段录像资料。
(十)运动会开幕前举办单项比赛和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
第十三条 非赛事工作。
(一)综合举办地实际因素,向主办单位提出运动会举办日期和开、闭幕时间建议。
(二)制定承办筹备组织工作总体方案。
(三)制定运动会新闻宣传、大型活动、接待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保卫、健康卫生、大会制证等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组织实施。
(四)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预判预演易发、多发和重点防范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五)提出会徽、吉祥物、主题歌、宣传片、宣传画设计(创作)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
(六)承办全州组织筹备工作会议。
(七)配合主办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
(八)在主办单位指导下,负责各代表团成员、工作人员、媒体记者、特邀嘉宾、观摩人员报名工作。
(九)编制并发放运动会指南、手册等。
(十)策划、组织相关文化活动。
(十一)多渠道筹集赛会经费。
(十二)做好运动会筹办期间档案工作。运动会结束后 6 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供全部文件、方案、领导讲话等正式资料汇编。
(十三)做好运动会筹办期间多媒体资料收集整理工作。运动会结束后 6 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供大型活动、重要会议、宣传报道的视频、照片等多媒体资料汇编。
(十四)运动会结束后 30 日内,向主办单位报送运动会总结报告。
第五章 运动会承办规则及顺序
第十四条 德宏州民族运动会由州内五个县市轮流承办
第十五条 承办条件及保障。
(一)赛事经费,坚持量入为出、节俭高效原则,州人民政府统筹民族运动会和州运动会经费,由州民族宗教局、州教育体育局积极向州政府争取办赛经费(含体彩资金),不足部分由承办县市自行承担。
(二)比赛场馆和设施设备由承办单位负责,且能满足赛事组织需要。
(三)在接待、交通、安保、宣传等方面,具备承办全州性赛事活动的软硬件条件。
(四)重视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
(五)具备承办大中型体育赛事活动的场馆设施,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及经验。
第十六条 承办顺序。
自 2022 年起,按照梁河---芒市---瑞丽---陇川---盈江的顺序,依次承办。
第六章 比赛项目设置
第十七条 德宏州民族运动会设置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两类。
第十八条 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和德宏州教育体育局综合云南省民族运动会和省运会常设竞赛项目、承办单位办赛条件和竞赛项目立项因素,设置德宏州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
第七章 竞赛项目立项
第十九条 蹴球、藤球、龙舟、秋千、射弩、陀螺、吹枪、高脚竞速、板鞋竞速、民族武术、民族式摔跤、民族健身操等11个项目列为德宏州省民族运动会储备竞赛项目。同时按条件把群众基础好、普及率高的篮球、足球、排球(气排球)、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象棋、围棋群众喜爱的其他运动项目列入储备比赛项目,具体设项根据承办单位办赛条件和参赛预报名队伍等因素确定,具体项目设置以该届运动会总规程为准。
第八章 表演项目设置
第二十条 具有较强的健身功能、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尚不具备竞技体育比赛形式和组织管理模式的群众性健身、娱乐项目,按照民族运动会比赛规则进行挖掘整理、编创提升后,可作为表演项目参赛。
第二十一条 项目要具备体育性、民族性、传统性、群众性和观赏性,体现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鼓励不同民族、不同区域的项目进行交流互鉴,展示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
第二十二条 表演项目分设综合类、竞技类、技巧类和开幕式驻停表演 4 类,分类标准按照运动会比赛规则执行。鼓励、支持竞技类和技巧类项目创作及参赛。
第九章 运动员登记与交流
第二十三条 交流运动员必须是户籍在中国德宏州的公民。
运动员跨户籍所在县市参加比赛,即构成运动员交流。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交流应依规依纪,本着自愿、协商、公开、公正、有序、适度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五条 运动员登记与交流的方式、流程等具体规定,由主办单位于每届运动会运动员报名工作开始前另行通知。
第十章 体育文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德宏州民族运动会举行开幕式、闭幕式、民族大联欢活动和民族体育文化展。
第二十七条 开、闭幕式应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与全民健身的主题,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第二十八条 民族大联欢应通过民族优秀文化的展示,增强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鼓励活动举办地群众积极参与。
第二十九条 民族体育文化展应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突出展示民族体育文化内涵、民族体育事业成就、民族文化繁荣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三十条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在运动会组织过程中积极开展主题突出、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全民健身活动,营造团结和谐与全民健身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德宏州教育体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