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峨山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峨山县支行关于印发《峨山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峨发改发〔2021〕157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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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峨 山 县 财 政 局

文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峨山县支行

峨发改发〔 2021 〕 157 号

峨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峨山县财政局

农业发展银行峨山县支行关于印发《 峨山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

为保证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备粮轮换的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储备粮管理的良性循环,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量、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峨山县支行研究制定了《峨山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峨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峨山县财政局

农业发展银行峨山县支行

2021 年 12 月 27 日

(联系人:普文学 联系电话: 4011268 )

峨山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备粮轮换的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储备粮管理的良性循环,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量、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粮食政策,《云南省省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玉溪市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峨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县级政府储备粮品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承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承储企业根据政府储备粮的储存年限、品质检测认定结果,按照市政府计划,以新粮替换库存老粮。品质认定以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作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作为参考。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三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粮食质量符合国标规定的中等(含)以上标准,食用植物油质量符合国标规定的二级(含)以上标准。政府储备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入库和出库检验,并定期对政府储备粮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 5 年。

第四条 储存年限。稻谷 2 年;小麦 3 年;玉米 2 年。食用植物油、成品粮实行动态储备,食用植物油储备一年轮换两次以上,成品粮储备一年轮换三次以上。

第五条 每次质量检测后,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

的规定,对储备粮品质做出评价,将质量检测结果分为宜存粮、轻度不宜存粮和重度不宜存粮三个类别。

第三章轮换计划申请与下达

第六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轮换以存储年限和质量检测结果为依据,按照先入先出、均衡轮换、降低费用的原则进行轮换。对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进行轮换。承储企业在每年 11 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轮换计划(分仓、分品种)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峨山县支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在 12 月底前将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的下年度轮换计划下达给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食用植物油、成品粮轮换,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对成品粮油实施动态轮换。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 90% 。

第四章轮换计划执行

第七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出入库价格,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峨山县支行根据市场行情研究确定。县级政府成品粮储备入库价格实行一年一定;县级政府食用植物油储备库存价格不调整。

第八条 轮换开始后,承储企业每月将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适时组织对轮换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轮换计划完成后,承储企业应准备好完整的轮换资料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验收,承储企业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峨山县支行等有关部门自收到承储企业报送的验收材料 5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下达同意验收文件。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承储的政府储备粮质量负责。因未及时申报轮换计划,或者下达的轮换计划没有落实而导致粮食重度不宜存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轮空期一般不超过 4 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在粮食轮出后, 4 个月还不能轮入的,须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报告,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轮换任务完成期限,最长不超过 6个月。延长期内政府储备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用补贴。

否则按照擅自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处理。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在实际轮换中,应严格执行轮换计划和有关规定,如确需调整计划,须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峨山县支行审批,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批复。需审批的事项包括:

1. 不同品种粮食的串换;

2. 根据市场情况及轮换需要,对确需超过 4 个月轮空期的;

3. 变更已下达的轮换计划。

第十四条 下达的年度轮换计划必须在年度内完成。年度内不能完成当年轮换计划的,政府储备承储企业不享受当年财政轮换费用补贴。

未经批准自行决定轮换、串换的,视同擅自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处理。

第十五条 轮换的主要形式

(一)结合当地收购实现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轮换。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积极入市收购当地粮食,做到应收尽收,品质符合国家政府储备粮质量标准的,可作为轮换粮食用于县级政府储备,以促进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轮换。

(二)同品种等量轮换。即在储备规模、品种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先销后购或先购后销的方式,实现储备粮的轮换。

(三)不同品种的等量串换。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口粮储备不低于 70% 和有利于优化结构、提高储备效能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 政府储备轮换交易方式。政府储备购销轮换坚持政府主导、市场配置,体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通过公益性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邀标竞价采购、销售、当地加工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损失损耗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县级政府储备损耗不得超过规定的额度。定额内损耗由县级财政承担,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承担。

承储企业应当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县级政府储备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

进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平仓验收、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

第五章轮换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峨山县支行要按其职能及时审批并下达轮换计划,及时拨补轮换费用和提供轮换资金,保证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出收回的货款,及时归还农发行储备粮贷款。县级政府储备粮轮入所需贷款,按照年度下达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峨山县支行申请办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峨山县支行根据本行政策给予及时办理轮换贷款,按照“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原则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储备含食用植物油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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