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镇政办发〔 2021 〕 66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镇雄县食品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 年 12 月 24 日
〇1 .总则 ................................................................................................ 1
2.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 4
3.应急保障 ...................................................................................... 13
4.监测预警与事故报告 ................................................................. 15
5.应急响应 ...................................................................................... 17
6.后期处置 ...................................................................................... 22
7.总结 .............................................................................................. 22
8.附则 .............................................................................................. 2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昭通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昭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一轮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的通知》,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
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州市,造成或经评估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
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县政府统一指挥下,应对发生在镇雄县的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按照属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
1.5.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应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评估准确、处置有效。
1.5.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5反应迅速,应对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做出反应,研判风险,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调查组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属于一般(Ⅳ级)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安办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达不到一般(Ⅳ级)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机构,统一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食安办等相关县直部门积极加强指
导和协调。
2.2县应急指挥部设置
2.2.1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县食安办负责人担任,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2.2县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根据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政府食安办、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局(县粮储局)、县工科局、县教体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水务局、县文旅局、县交运局、县法院、县检察院、邮政镇雄分公司、县供电局等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以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由县食安办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安办负责人担任。
2.3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研究事故处置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3)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
(4)审定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5)向市人民政府、市政府食安办、县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4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有关乡镇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事故处置情况,争取市级有关部门指导、帮助和支持;
(5)向县人民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的采访;
(7)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成员单位职责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作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在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成员单位职责是:县政府食安办: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信息发布;组织、指导、监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和网上舆论的引导。
县发改局(县粮储局):负责在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监督查处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中影响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社会粮食流通相关监管工作。
县工科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用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组织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有关产品的保障供给;负责组织实施食品流通行业管理,抓好酒类流通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物流配送、网络营销等现代食品流通方式的发展和监管;参与组织打击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工作,要进一步规范餐饮行业发展,建立健全行业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获知的餐饮行业安全信息;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协调食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县教体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负责学校食堂校长责任制的推进和督促落实;督促检查各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的供餐企业、个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
县民宗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清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立案侦查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福利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县司法局:协助有关部门对戒毒所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及管理,提出财政支持政策,配合相关部门积极争取省级部门的支持。
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开展污染处理,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负责指导食用农产品种植基地环境安全预警与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对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
县住建局:指导建筑工地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建筑工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交运局: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交通运力保障,配合相关部门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有关检测和风险评估,依法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出有关评估结论。
县水务局: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水利建设工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参与涉及饮用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卫健局: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专项抽检、快速检测、参与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研判;参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风险,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政府食安办报送风险预警信息。对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倾向性、突出性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向市政府食安办提出处置建议,有效排除食品风险隐患。分析研究全县食物中毒防控安全形势,制定全县食物中毒防控工作规划;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广泛开展食物中毒防控宣传教育工作,最大限度避免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牵头抓好食用野生菌中毒防控工作;加强各级医疗机构食物中毒应急救治能力建设,提升全县食物中毒应急救治能力,扎实做好食物中毒应急救治工作。强化基层医疗机构培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食物中毒医疗救治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确保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处置食物中毒能快速进行初步处理和快速作出是否转诊的决定,最大限度降低食物中毒死亡人数。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环节涉嫌危害食品安全产品的查封及召回等工作。
县文旅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负责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旅游景区、酒店、旅馆、农家乐等涉旅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旅游景区及周边食品安全科普宣传。
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惩食品安全犯罪;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全县法院审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相关情况,指导派出法庭审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职能部门堵塞漏洞,强化防范
县检察院:对于涉嫌食品犯罪案件,依法监督相关行政机关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依法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履行批捕、起诉职能。
邮政镇雄分公司: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实名登记制度;协助食品安全执法部门召回邮寄渠道的不合格食品。
县供电局:负责开展居民用电数据统计,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提供指定区域居民用电数据情况,为相关部门查处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线索。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有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6.1事故调查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或由县应急指挥部确定1个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立案侦办,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2.6.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6.3医疗卫生组
由县卫健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向市卫健委请求派出市级医疗队参加现场救治和致病原因调查。
2.6.4检测评估组
由县卫健局牵头,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综合分析检测数据,为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提供技术支撑,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6.5维护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事故发生地治安管理,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2.6.6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配合县直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开展食品安全舆情或关联食品安全负面舆情监测预警,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舆论引导和负面舆情的管控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应对。县公安局要迅速组织开展网络舆情跟踪巡察、舆情发布人员身份核实工作,及时查处不实言论发布者或造谣者,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6.7专家咨询组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定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健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2.8县应急指挥部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县食安办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安办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会发布。
3.2医疗保障
卫健局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3人员和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水平。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提高我县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事故处置及医疗救治费用。
3.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征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合理补偿。
3.6宣教培训
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有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
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监测预警与事故报告
4.1监测预警
县卫健局要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建立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建立覆盖全县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安全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报县食安办,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有关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及时通报食安办和相关部门,并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事故报告
4.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区、市、县)通报的信息。
4.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和负
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卫健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救治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卫健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要立即通报同级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食安办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经初步核实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地人初步核实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食安办要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办报告。
(7)对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安办在上报县人民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县委宣传部报告情况,以便及时组织开展舆论引导工作。
4.2.3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3事故评估
4.3.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其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其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核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逐级报请省政府、国务院批准并启动实施,组
织开展应急处置。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应急预案时,县政府应当按照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及应急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核定为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县政府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相应处置方案开
核定为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后,县政府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成立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有关工作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与指挥下,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保持与事故发生地的通信畅通,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通知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随时待命,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事故发生
单位按相应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或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应急处置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应急职责及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5.2.1卫健局应及时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5.2.2卫健局应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开展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2.3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工科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有关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生产工具及用具,待事故调查组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生产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2.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有关食品及原料,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工科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2.5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当地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3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咨询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对事故中伤病人员进行救治;对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对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在全国、全省、全市或我县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2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以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经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请求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县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发布新闻通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检及监测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有关保障等费用。
6.2奖惩
6.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县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本预案和上级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2演习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县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雄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