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玉国资 〔 2021 〕 34 号
玉溪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玉溪市国资委监管
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
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委内各科室:
《玉溪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玉溪市国资委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玉溪市国资委
2021 年 12 月 2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
为积极推进玉溪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参照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关于加大力度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企改办发〔 2021 〕 7 号)的相关做法,按照《玉溪市国有企业改革行动实施方案( 2021—2022 年)》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坚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充分激发经理层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紧紧扭住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牛鼻子”,持续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型经营责任制,有效激发企业活力和效率,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
二、工作目标
对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即一级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经理层成员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签订聘任协议和业绩合同,根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 2021 年底前在监管企业所属子公司进行试点推进, 2022 年开始在监管企业及所属子公司全面推行,到2022 年 6 月底前基本完成。
优先支持商业类子企业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加快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
三、范围职责
(一)实施范围
一般包括监管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条件的各级子企业,由监管企业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做到应推尽推。
(二)职责权限
监管企业党委对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负责研究讨论相关工作方案和考核结果应用等重大事项。
监管企业董事会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履行决策审批程序、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契约、开展考核、兑现薪酬、聘任(或解聘)等。
四、任期制管理
(一)任期管理
1 .任期期限。经理层成员的任期期限由董事会确定,一般为三年。任期期限和最多连任届数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延长。
2 . 到期重聘。经理层成员任期期满后,应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未能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如有党组织职务,经监管企业党委研究后报上级党委按程序免去职务。
(二)明确权责
监管企业应明确经理层成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分工,合理划分权责界面。
1 .岗位说明书。采用岗位说明书等方式,明确经理层成员的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
2 .权责清单。采用制定权责清单等方式,规范董事会与经理层、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之间的权责关系。
五、契约化管理
(一)契约签订
1 .经营业绩责任书。根据岗位聘任协议,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责任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 1 )双方基本信息;( 2) 考核内容及指标;( 3 )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确定方法及计分规则;( 4 )考核实施与奖惩;( 5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2 .考核内容及指标。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导向,确定每位经理层成员的考核内容及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效益类、经营管理类、风控合规类、重点任务类等。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应适当区分、各有侧重、有效衔接。
3 .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目标值应科学合理、具有一定挑战性,一般根据监管企业发展战略、经营预算、历史数据、行业对标情况等设置。
4 .签约程序。一般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董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二)考核实施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一般在当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结合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董事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等,对经理层成员考核内容及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并反馈给经理层成员。经理层成员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董事会反映。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薪酬管理
1 . 薪酬结构。经理层成员薪酬结构一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原则上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比例不低于60% ;任期激励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坚持业绩导向,结合监管企业经营业绩情况、市场水平及内部分配政策等因素,合理确定薪酬水平,不得以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变相涨薪、借机涨薪。
( 1 )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按月预发。( 2 )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先考核后兑现,可结合监管企业实际情况延期支付。
2 .薪酬兑现。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合理拉开经理层成员薪酬差距。根据契约约定刚性兑现薪酬,年度(任期)考核不合格的,扣减当年全部绩效年薪(取消任期激励);超额完成考核目标任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要确保按约定激励到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在岗位聘任协议中予以明确并严格执行。
3 .充分运用中长期激励工具。鼓励监管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综合运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政策,探索超额利润分享、虚拟股权、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方式,不断丰富完善经理层成员的薪酬结构,最大限度调动经理层成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
(四)退出管理
1 .退出条件。加强对经理层成员任期内的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终止任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解聘、免去现职。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 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如百分制低于 70 分),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如完成率低于 70% )的。遇政策性、公益性项目任务,上级或行业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变化等不可控力而导致未能按要求完成的除外。( 2 )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3 )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不称职称职或者存在考核评分连续较低,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4 )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 5 )董事会认为因违法违纪、身体健康、申请辞职等其他原因不适合在其岗位任职的。
监管企业应将前述情形及前述情形发生时的处理方式明确于聘任协议、业绩合同及企业的规章制度之中。
2 .退出方式。对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经理层成员,经监管企业董事会研究,应及时中止任期并解聘,经党委研究后报上级党委按程序解聘、免去职务。
六、监督管理
(一)履职监督
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对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的监督体系,企业党委、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企业纪检监察、履行审计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建立健全提醒、诫勉、函询等制度办法,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倾向。
(二)责任追究
经理层成员在聘任期间应当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经理层成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尽职免责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监管企业依据公私分明、尽职合规免责原则,建立健全并细化相关工作机制的主体、标准、适用情形和工作流程,形成可落实可操作的制度安排。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组织保障机制
监管企业要成立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对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重大事项作出指导部署。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制定方案健全制度
监管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作制度或方案,并规范有序组织实施。注重与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等制度相衔接,对于董事长等非经理层成员可以结合实际探索实施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一般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背景和目的、任期制管理的主要举措、契约化管理的主要举措、监督管理的主要举措、组织保障和进度安排等内容。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要求,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三)抓实抓好关键环节
监管企业应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力戒形式主义和避免“一刀切”。要做到全面压实责任,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把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纳入本企业改革行动重点考核评估事项。强化刚性考核,严格按照契约约定组织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强化刚性兑现,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综合评价结果等确定薪酬、决定聘任(或解聘)。市国资委将加大督查督办和考核评估力度,确保克期完成工作任务。
(四)保障依法行权履职
根据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实际情况,支持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积极作用,确保经理层成员责任、权利和义务对等。切实保障总经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主持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严格落实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的工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