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玉溪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玉国资〔2021〕3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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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玉国资〔2021〕32 号

玉溪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玉溪市市属国有企业

投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委内各科室: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玉溪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玉溪市国资委

2021 年 12 月 2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投融资管理,健全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行规范的投融资管理体系,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防范债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率,推动玉溪市市属国有企业市场化转型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云办发〔 2021 〕 20 号)的相关规定,以及玉溪国企改革行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参照《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云国资规备〔 2018 〕7 号)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全资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即一级企业)。

第二章投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属企业在境内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

(一)使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

(二)使用企业融资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使用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国有资本出资等其他投资项目。

第四条 市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是投资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建立完善投资管理体系,健全并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重点围绕投资方向、布局结构、投资回报、资本安全、决策程序等方面,规范决策程序,控制投资规模,防控投资风险,提升投资效益。

第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指导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根据需要,可组织行业专家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咨询或可行性论证,以及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六条 市属企业应认真开展投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其中经营性项目按规定履行投资手续,认真组织实施;企业承担的公益性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项目申报手续,并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等规定执行。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与企业财务预算相衔接,投资额在 500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投资项目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应严控非主业投资比重,商业一类企业非主业投资不得超过年度投资总额的 15 %,商业二类企业非主业投资不得超过年度投资总额的 10 %,公益类企业非主业投资不得超过年度投资总额的8 %。非主业投资为国家或省、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可放宽投资比例。

企业应当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经决策程序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投资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方式、投资区域分布、投资产业比重结构、年度投资进度安排、负债水平;

(三)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内容、投资规模、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项目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第七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主要依据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方式、投资能力、负债水平等方面进行审核。必要时,市国资委可组织或委托专家、专业机构进行咨询论证,并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的要求,完善相关备案手续。经市国资委备案的投资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的,需重新报审。

第八条 列入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确需追加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内部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或尽职调查;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投资项目总额及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投资计划的 10 %,否则需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市属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企业应当按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参与决策的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签字确认、记录存档。

第十条 市属企业应加强项目投资财务管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投资项目的效益审计和监督评价,提高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分析。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检查投资项目执行情况,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对项目备案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督促企业规范开展投资活动。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报告,并于次年 1 月 31 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年度投资总体情况;

(二)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三)投资效果分析,包括对控制投资成本、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社会效益等;

(四)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投资项目完成后,市属企业应对具体投资项目开展后期评价工作,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融资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为保障生产经营、项目投资、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等所需资金而进行的融资行为。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融资决策管理机制。市属企业结合资金需求制定年度融资计划,按相关程序向市国资委报告。年度融资计划主要包括:上年度融资计划执行情况、本年度意向融资规模、融资成本、融资期限、融资方式、资金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等。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是融资活动的主体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加强融资管理,建立健全融资管理制度;

(二)对融资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

(三)负责审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制定的融资计划。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按市场化原则自愿达成的相互担保事项,由企业自主决定,并向市国资委报告。严禁为无产权关系企业、自然人、法人单位提供借款、担保;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企业合并净资产的 40 %,单户子企业(含企业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 %。企业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建立融资担保业务台账,实行定期盘点并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分类分析和风险识别。

第四章投融资风险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原则上不得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股票、信托、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等高风险投资;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明显缺乏投资诚意和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应强化投融资风险管理,从公司治理、组织保障、内部控制、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全过程投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投融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案,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审计局等部门,加强对市属企业投融资风险管理监督检查。企业应当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健全企业投融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二条 落实市属企业投融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投融资管理奖惩制度,加大对违反企业投融资管理的责任追究,规范投融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情节轻微的,按相关规定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尚未纳入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 年 9 月 26 日印发的《玉溪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玉溪市原有政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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