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政办发〔2021〕59号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呈贡区自然灾害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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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政办发〔 2021 〕 59 号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昆明市呈贡区自然灾害综合

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产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各部门:

《昆明市呈贡区自然灾害综合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 年 12 月 10 日

昆明市呈贡区

自然灾害综合应急预案

呈贡区人民政府

2021 年 12 月

目 录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自然灾害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自然灾害,提高政府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害,确保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昆明市突发事件预案管理规范》、《昆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市委办〔 2020 〕 3 号)、《昆明市呈贡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呈贡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暴雨、连阴雨、寒潮、低温、霜冻、暴雪、冰雹、雷电、大风、大雾、高温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当相邻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1.5 预案体系

(1) 昆明市呈贡区自然灾害综合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综合应急预案是呈贡区政府应对行政辖区内自然灾害时,所依据的管理型综合应急预案,是所有区级自然灾害预案的总纲,由区应急局起草,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2) 昆明市呈贡区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自然灾害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各类自然灾害责任部门起草,用于指导各类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3) 各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各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内自然灾害风险特点,为及时应对辖区内发生的自然灾害而制定的操作性文件。

本预案与呈贡各责任部门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各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共同构成呈贡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

当发生自然灾害时,若可根据体系内某单一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对时,按该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若事态复杂或随着事件的发展,需组织协调多部门联合提供救援时,根据本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

昆明市呈贡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是我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机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综合减灾救灾工作,分析全区自然灾害形势,研究解决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履行我区应对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指挥部职责;按规定协调衔接解放军、民兵预备役和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区政府区长担任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需要,由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临时性增加相应成员单位担任副主任。

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局(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工作部署,承办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应对我区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指挥部日常工作;统筹向各专项指挥部传达部署并督促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街道自然灾害综合减灾救灾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负责灾情收集汇总和信息发布工作;协调组织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班子成员兼任。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人防办、区城市管理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总工会、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气象局、区供销社、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昆明供电局呈贡分局、各街道办事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呈贡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呈贡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昆明呈贡分公司、昆明清源供水公司。

2.2 昆明市呈贡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确定组成人员,明确工作职责。预案启动后,立即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督促指导电视媒体及时播报灾害预警信息,指导协调各级播出机构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自然灾害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相关知识的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有关防御指引,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按区应急管理局下达的年度储备计划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急需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按调运指令做好救灾物资调运。负责组织编制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投资计划,积极争取和安排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并监督实施;负责做好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救援所需的电力,协助区住建局做好天然气等救援物资生产和调运;负责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编制通信行业气象灾害应对预案,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对受损通信设施和线路的抢修和恢复,保障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

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配合发改等部门做好应急油品的保供工作,配合做好市场保供应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因灾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的生活救助工作。

市公安局呈贡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组织公安、消防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应由区财政承担的自然灾害应急经费,协同区属职能部门争取向上级补助资金。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及林业气象灾害应对预案;承担全区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林业灾害的监测、预警,掌握重点地区的地质险情态势,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林业灾害防治工作,负责上述灾害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发布地震灾害动态监测情况,与有关部门做好震情核查统计和灾损评估报告。负责指导督促城区供气等市政设施正常运行,组织力量对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估;指导督促城区排水市政设施正常运行。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市政设施正常运行。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和指导所管辖的公路运营部门、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的抢修维护工作,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尽快恢复道路交通;负责协调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被困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协助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辖区公路应急救援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及时掌握水情、雨情、灾情,负责组织入滇河道洪水和城市水淹隐患点的监测预报,指导、督促完成水利工程修复。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制农业灾害应对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业设施、农作物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农民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灾区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备的综合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监测预警工作,减轻灾害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等影响;指导灾区消除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为紧急避难场所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救助;协助政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督促校园风险隐患排查;根据避险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校人员安全。

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必要时向上级红十字会提请发出救助呼吁;根据捐赠者意愿,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

昆明供电局呈贡分局:负责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的用电需求,及时恢复重要停电用户的供电。

昆明清源供水有限公司:负责城乡自来水供水设施正常运行,提供城乡自来水生产、生活用水,及时修复供水设施,市政消防栓管理修复。

2.3 专项自然灾害应急机构

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抗震救灾、森林草原防火、森林草原灭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应急 5 个专项指挥部。各专项指挥部在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组织开展全区突发自然灾害事件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各专项指挥部结合各成员单位部门职责,制定指挥部工作机制和具体工作规则,构建完善权责分明、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指挥体系。发生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水旱内涝灾害、地质灾害外的其他自然灾害时,由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需要,设立临时性专项指挥机构,直接负责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取消该临时性专项指挥机构或将其转为常设专项指挥机构。2.4 专家咨询机构

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各专项指挥部应建立各类自然灾害管理专家人才库。各有关部门也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类别的自然灾害管理专家组。

区自然灾害管理专家组,根据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授权或委托,承担全区自然灾害管理工作中法律法规、政策与专项业务咨询,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指导自然灾害管理各类数据库建设。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管理课题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参与自然灾害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必要时,参加一般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监控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特别是区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水务局的汛情和旱情预警信息,地震部门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区自然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区农业农村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数据,要充分利用专业科学技术、人工等多种监测手段,有计划地开展自然灾害隐患调查,监测并掌握可能导致自然灾害的各种因素,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监测结果、涉及范围、危害程度进行分析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分级

按照自然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全区自然灾害的预警级别可分为特别严重 ( Ⅰ 级 ) 、严重 ( Ⅱ 级 ) 、较重 ( Ⅲ 级 ) 和一般( Ⅳ 级 ) 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类自然灾害预警级别的具体标准在各专项预案中明确。

3.3 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业监测机构、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自然灾害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批准后,可以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程序按照《呈贡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3.4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委员会办公室立即启动预警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 1 )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街道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 2 )加强值班,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 3 )各街道收到灾害预警信息后,向辖区内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警告,提示公众做好自救准备,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对重点监测、易受自然灾害威胁的社区及居民点提前告知并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 4 )相关部门启用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利用各类媒体发布避险避难路线和信息。

( 5 )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

( 6 )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视灾情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 7 )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3.5 预警信息传播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电视、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灾害分级

根据自然灾害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结合《昆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分级标准,呈贡区突发自然灾害分为特别重大( I 级)、重大( II 级)、较大( III 级)和一般( IV级) 4 级:

特别重大( I 级) : 辖区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

( 1 )因灾死亡(含失踪) 30 人以上;

( 2 )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 3 万人以上;

( 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5 万间以上;

( 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 100 万人以上;

( 5 )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重大( II 级):辖区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 1 )因灾死亡(含失踪) 15 人以上, 30 人以下;

( 2 )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 1 万人以上, 3 万人以下;

( 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 万间以上, 5 万间以下 ;

( 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 50 万以上, 100 万人以下;

( 5 )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较大( III 级):辖区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 :

( 1 )因灾死亡(含失踪) 10 人以上, 15 人以下;

( 2 )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 0.2 万人以上, 1 万人以下;

( 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0.2 万间以上, 1 万间以下;

( 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 20 万以上, 50 万人以下;

( 5 )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一般( IV 级):辖区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 1 )因灾死亡(含失踪)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

( 2 )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 0.1 万人以上, 0.2 万人以下;

( 3 )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 0.1 万间以上, 0.2 万间以下;

( 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 10 万以上, 20 万人以下;

( 5 )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自然灾害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突发自然灾害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 IV 级、III 级、 II 级和 I 级四个等级。其中 IV 级为最低响应级别, I级为最高响应级别。

5.2 应急响应程序

发生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时,由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 1 )发生 Ⅳ 级(一般)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时,由事发街道办事处进行先期处置,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负责处置。

( 2 )发生 Ⅲ 级(较大)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时,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昆明市人民政府,待市级预案启动后,按市应急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的要求开展工作。

( 3 )发生 Ⅰ 级(特别重大)和 Ⅱ 级(重大)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时,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昆明市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待上级预案启动后,按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的要求开展工作。

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当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应对需要调度多个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时,经区应急委批准,启动区应急委决策机制,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应对工作。同时,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启动联合办公机制,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6 应急处置

6.1 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自然灾害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自然灾害级别之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接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 1 )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 2 )紧急调配行政区域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 3 )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 4 )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 5 )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 6 )有可能波及其他街道办事处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 7 )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达到 Ⅳ 级(一般)自然灾害标准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区级相关部门负责处置。

6.2 信息报告

( 1 )发生 Ⅲ 级(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事件后,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立即如实向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30 分钟。接报后,委员会办公室除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外,还应在 30 分钟内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的意见,报区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实施。突发事件发生后,在 30 分钟内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进行电话报告,在 1 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1.5 小时,同时根据事件分类抄送市级主管部门。

( 2 )发生 Ⅳ 级(一般)突发事件后,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在接报后 30 分钟内将有关情况报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事件情况通报区级相关部门,向区应急委主任或相关副主任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在 30分钟内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进行电话报告,在1 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1.5 小时,同时根据事件分类抄送市级主管部门。

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 扩大应急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的报告,达到 IV 级(一般)标准的,由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区应急委,决定启动本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置:

( 1 )抽调人员到区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办公。

( 2 )委员会办公室派出相关人员到现场,负责现场信息的收集报告和联络协调工作。

( 3 )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 4 )对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作出具体指示,责成区级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 5 )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参加处置工作。

( 6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应急队伍、物资、装备、工具进行处置,必要时请求驻区部队给予支援。

( 7 )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 8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事件的级别和发展态势,区应急委副主任赶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区应急委主任到现场指挥。

( 9 )向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向可能波及的毗邻县(市)、区通报情况。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以及毗邻县(市)区给予支持。

( 10 )传达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

(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各街道办、各部门报告的情况,达到 Ⅲ (较大)级以上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标准的,区应急委立即启动本预案和相关的专项、部门预案,调集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待上级预案启动后,在上级应急领导机构的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 指挥与协调

本预案或有关专项预案启动后,由区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建事件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 1 )对应急处置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 2 )组织协调有关街道办事处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 3 )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 4 )协调有关街道办事处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和支援;

( 5 )部署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 6 )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 7 )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区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临时组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现场的救援工作。区委员会办公室及各有关部门要与驻区解放军及其他驻区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6.5 新闻报道

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区委宣传部批准后,由承担自然灾害处置的牵头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牵头部门配合区委宣传部参加现场指挥部宣传组,协助现场指挥部组织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6 应急结束

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险情和威胁已得到有效管控,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单位、灾害发生地街道办)提出申请,报经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终止应急响应,取消相关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状态。

7 恢复重建

7.1 善后处置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区级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各级社会公益组织应广泛动员和开展捐赠活动。相关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理赔。

7.2 调查评估

区级响应基本结束后,由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按照客观全面、及时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对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等重点事项进行评估,在规定时限完成应急救助绩效评估报告。

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分别在 1 季度和 4 季度组织灾害应对形势定期分析会商,主要是对近期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形势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进行会商,研究预防和处置措施,对有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根据灾害防范应对形势及专项指挥部和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申请,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可以组织专项分析会商,重点对特定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进行分析会商和安排部署。

7.3 恢复重建

Ⅳ 级(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需要区级援助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请求,区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Ⅲ 级(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引导区人民政府开展,并按程序积极争取市、省和国家援助。

各街道办事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并制定相关预案,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8 应急保障

8.1 指挥保障

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建立统一指挥、指令畅通、科学高效的应急指挥体系,强化信息报送工作,配合市级加快应急指挥信息化系统建设,提升应急指挥和通信保障能力,推进指挥系统融合联通,建成信息化、科学化、可视化的应急指挥体系,全面提升我区灾害应急指挥能力。

8.2 人力保障

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按照专常兼备、能力全面、反应迅速、装备精良、社会参与的原则,全面加强救灾应急队伍体系建设。加快灾害专业应急队伍建设,推进基层综合应急队伍建设,规范社会应急力量,建立灾害社会动员体系。8.3 经费保障

区级财政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并积极配合职能部门争取上级支持;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管理投入机制,牵头职能部门申报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通过部门预算落实安排,统筹用于全区自然灾害应急各项工作,区应急局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统筹、监管、评估,确保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无效建设。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开展自然灾害的保险业务,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灾害事故保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探索设立全区突发事件救助基金的机制。

8.4 物资保障

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抢险救援、救灾救济物资和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建立保障物资管理制度,加强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8.5 基本生活保障

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局、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和救援人员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8.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防疫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工作,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点,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逐步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8.7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运局、市运管局呈贡分局、交警五大队、市公安局呈贡分局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紧急情况对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由区级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 “ 绿色通道 ” ,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8.8 治安维护

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8.9 人员防护

各街道办事处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8.10 通信保障

区应急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通信企业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8.11 公共设施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信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水、电、油、气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8.12 应急标志

参与救援的人员和车辆由区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发识别标志和工作证件,用于识别救援车辆和人员,以保证应急救援行动畅通,指挥有序。

9 监督管理

9.1 预案宣传教育

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以防灾避险知识为核心,面向基层、面向公众、面向学校,采取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并重,多手段、全方位开展防灾应急知识宣传工作。各专项指挥部结合相应灾害的防范工作需求,全面开展防灾宣传工作。

9.2 培训

各街道、各部门要针对地方、行业特点,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应对自然灾害的综合协调能力。要将自然灾害处置能力培训列入公务员素质教育内容,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9.3 演练

区应急局每年至少组织 1 次综合救灾应急演练,各专项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每年至少组织 1 次专项救灾应急演练。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指导全区灾害应急演练工作,制定演练计划、下发应急演练指南、推动基层防灾演练,积极开展军地联合指挥演练,突出实战、讲求实用,通过应急演练提升全区防灾救灾能力。

9.4 评估和修订

区应急局及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评价,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 1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 2 )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 3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 4 )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 5 )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 6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9.5 表彰奖励

对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9.6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自然灾害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制定,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呈贡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

1.1 术语

1 、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及其造成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2 、应急准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科学、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质准备。

3 、应急响应:针对发生的事故,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4 、应急救援: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防止事故扩大,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或行动。

5 、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依据应急救援而模拟开展的应急活动。

6 、恢复: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7 、次生灾害:突发事故造成的周围环境、周围设施破坏而引发的灾害。

1.2 昆明市呈贡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主 任:李 宁区政府代区长

常务副主任:刘晓航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 主 任:龙晶晶区政府副区长

朱 明区政府副区长

汪 峰区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局长

李晓吉区政府副区长

陈 斌区政府副区长

王 莹区人武部部长

曾昭生区政府办主任

楚继兴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成 员:张晶晶区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书记

郭 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

马希贤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党组书记

李 睿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

张跃林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区融媒体中心主任

高 峰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阳广升区教育体育局局长

冯聪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彭文盛区民政局局长

晋绍鸿区司法局局长

李绍根区财政局局长

张剑青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尹愿辉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莫存平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尹培忠区水务局局长

王燕兴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局长

郭增锐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唐文荣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张 胜区审计局局长

鲁 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尹绍荣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郑学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吴 涛团区委书记

田 静区气象局局长

张桂珍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黄 沙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楚继兴同志兼任。今后,各成员若发生变动,由各成员单位相应岗位人员自行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1.3 呈贡区各职能部门应急队伍及救援物资清单

1.4 现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置情况

1.5 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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