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
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政办发〔 2021 〕 1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玉溪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 年 12 月 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9号)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7〕43 号)精神,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紧紧围绕玉溪“一极两区”发展定位,优化生态环境领域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县(市、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提升玉溪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美丽玉溪”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中央、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严格按照国办发〔2020〕13号和云政办发〔2021〕9 号文件执行,其他层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生态环境领域全市性规划,跨县(市、区)区域性生态环境规划,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制定及饮用水水源地区划方案编制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生态环境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制定,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1.生态环境监测
将县级环境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补充设置的中心城区(北城、研和、大营街)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行维护,市级开展的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土壤环境质量、农村环境质量、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执法监测、水功能区考核监测以及其他应急、行政指令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2.生态环境执法检查
将全市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市属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和“三湖”一级保护区综合行政执法,全市生态环境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全市配合和落实中央及省级开展生态环境督察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县(市、区)配合和落实中央、省和市开展生态环境督察、执法检查等事项,确认为县级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1.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将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重大开发建设区域、市级权限内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准入的全市性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以下(含县本级)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准入管理,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2.污染物排放及生态环境质量管理
将全市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市性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市级权限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监督管理,全市性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全市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落实辖区内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县(市、区)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县级权限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监督管理,县级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县(市、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3.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将核与辐射安全的全市性监督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4.新技术示范引领
将市直部门负责的“三湖两江”等重点领域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市级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引进吸收,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引进吸收,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5.生态保护修复
将全市性和跨县(市、区)区域性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辖区内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6.生物多样性保护
将全市性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利用、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利用、管理,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7.其他
将全市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1.水污染防治
将中央规定的长江等重点流域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财政事权中中央、省授权市与县(市、区)负责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除中央规定的长江流域范围外涉及玉溪市的珠江、元江(红河)两大水系和三大高原湖泊水污染防治等财政事权中省授权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划、战略和制度等明确的由市与县(市、区)负责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按职责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面给予支持,纳入国家确定的重点流域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范围。
将其他流域水污染防治,确认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对其他跨州(市)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按照省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市与县(市、区)承担的支出责任。对其他全市性、跨县域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争取省级共同事权转移支付支持;县级行政区内水污染防治,由县(市、区)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2.大气污染防治
将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财政事权中中央、省授权市与县(市、区)负责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确认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按照省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市与县(市、区)承担的支出责任。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市、区)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争取省级共同事权转移支付支持;对县级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由县(市、区)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3.土壤污染防治
将土壤污染防治,确认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土壤污染防治,按照省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市与县(市、区)承担的支出责任。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市、区)区域性土壤污染防治,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争取省级共同事权转移支付支持;对县级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由县(市、区)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4.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确认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按照省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市与县(市、区)承担的支出责任。对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由县(市、区)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5.地下水污染防治
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确认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省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市与县(市、区)承担的支出责任。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市、区)区域性地下水污染防治,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争取省级共同事权转移支付支持;对县级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由县(市、区)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6.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
将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确认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按照省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市与县(市、区)承担的支出责任。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市、区)区域性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争取省级共同事权转移支付支持;对县级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由县(市、区)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7.其他污染防治
将全市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和应急处置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全市性、跨县(市、区)区域和影响较大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跨市区域环境保护合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研究制定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高新区生态环境领域涉及的财政事项,原则上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执行,执行中若出现因权责交叉、边界不清等导致支出责任履行不力事项,由高新区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
三、配套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生态环境公共服务质量。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原则上由各级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因自身财力不足,履行财政事权存在困难的,市级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
(三)修订完善制度。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改革成果,全面系统梳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有关政策制度,做好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市以下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体系,逐步实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本方案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结合中央、省改革部署和玉溪市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玉溪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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