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21〕1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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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

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政办发〔 2021 〕 10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玉溪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 年 12 月 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2号)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7〕43 号)精神,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稳妥推进玉溪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通过改革,逐步建立市级统筹、权责清晰、区域均衡、科学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不断提高玉溪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公平享有。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强化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逐步加大政府卫生投入,推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完善投入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财政投入效益。

(二)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改革重点。聚焦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工作重点和难点,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结合市以下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界定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理顺各级政府间支出责任,调整完善分担比例,统筹推进卫生健康项目资金优化整合,提高财政权责划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稳妥推进,分类精准施策。保持玉溪市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坚持稳妥推进,兼顾当前和长远,精准施策。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但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予以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格局,视情适时调整;对改革中新增的事项,按规定予以明确。

三、主要内容(一)公共卫生方面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食品安全保障、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市级统筹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中央、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国家基础标准,市级原则上执行国家基础标准,中央和省按照8:2 分担,省级承担部分省和市按照7:3 比例分担,玉溪市承担部分实行市与县(市、区)分档分担办法,具体分担办法参照《玉溪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实施方案》(玉政办发〔2019〕14 号)文件,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地方病防治明确为中央、省、市与县(市、区)共同事权,由中央、省、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全省性或跨地域的传染病防控等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国家免疫规划冷链能力建设,疟疾、麻风病、登革热防治等划分为省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全市性或跨地域的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划分为市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地域内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划分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4.突发卫生应急救治。全省性或跨地域的突发疫情或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治和疫情处置,主要包括鼠疫、人感染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症等新发突发急性传染病紧急医疗救治和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划分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影响人群范围、应急救助成本等情况安排应急救助补助资金。全市性或跨地域的危害性程度较低的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处置,划分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影响人群范围、应急救助成本等情况安排应急救助补助资金。县(市、区)地域内危害性程度较低的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处置,划分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医疗保障方面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明确为中央、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制定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市级原则上执行国家基础标准,中央和省按照8:2 比例分担,省和市按照7:3 比例分担,市财政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对大学生在县(市、区)参保的,除省级承担70%外,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全额承担财政补助资金。在红塔区参保的市属学校学生,区级财政补助的60%部分由市财政承担。2.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明确为中央、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统筹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和市级预算资金,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县(市、区)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三)计划生育方面

主要包括国家实施的“三项制度”、云南省实施的“奖优免补”和玉溪市实施的扶补政策,包括: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养老补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特别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补助(特殊扶助)、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教育奖学金(奖学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抚慰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医保个人参保费补助(医保补助),明确为中央、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城镇未享受退休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城镇养老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保健费)明确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农村养老补助、特别扶助、特殊扶助、奖励金、奖学金、抚慰金和医保补助,市财政暂按现行政策给予补助。其余计划生育扶补项目的地方分担部分,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档分担办法执行。上述项目外的原计划生育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四)能力建设方面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财政事权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市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县(市、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

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县(市、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财政事权任务的,由市财政给予合理补助。

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财政统筹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和市级预算资金,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兴办医养或康养(养老)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补助政策。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卫生应急能力提升等。国家根据卫生事业发展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卫生应急能力提升等项目明确为中央、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根据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中央、省和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的项目,市财政统筹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和市级预算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因素对县(市、区)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卫生健康法制建设、公共卫生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信息化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财政事权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医疗服务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医疗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财政事权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乡村医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员能力培养、待遇保障和退养事宜明确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财政统筹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和市级预算资金,对县(市、区)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5.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国家统一组织实施中医药(民族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民族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民族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内容,明确为中央、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按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事项,明确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自主安排的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项目,明确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中央、省和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的项目,市财政统筹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和市级预算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财力状况、绩效考核等因素对县(市、区)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医疗卫生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及玉溪市有关规定执行。健康扶贫等事项,按现行政策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玉溪市涉及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由国家制定补助基础标准的事项,市级原则上执行国家基本标准。若国家调整补助标准、责任分担等补助政策,玉溪市将根据国家规定及时研究调整。玉溪市实施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包括奖励扶助超国家标准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学金补助、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计划生育家庭参保缴费补助等,按既定标准执行。对于医疗救助、重点学科发展等不宜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根据中央提出的原则要求和设立的绩效目标,按照省级或省级授权,地区自主制定标准,市财政统筹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市级预算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县(市、区)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按照保持现行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中涉及的各级财政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保障措施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细化措施,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一)强化联动,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相连,统筹推进,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着重健全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稳定可持续的筹资保障机制,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均衡化,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等,协调推进医疗卫生领域有关改革。

(二)强化保障,落实财政支出责任。县(市、区)要参照本方案,推进本区域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县(市、区)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财政预算,严格落实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效提供。

(三)强化法治,修订完善规章制度。市、县(市、区)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和国家相关部委的统一要求,及时修订完善相关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制度予以规范,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结合中央、省改革部署和玉溪市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玉溪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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