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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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 —99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推进

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丽江市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 年 12 月 4 日

丽江市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 18 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 2021 〕42 号)精神,加快政务数据共享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政务数据按需共享、有序开放,助推全市深化 “ 放管服 ” 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数字中国”重要论述精神,坚持系统思维,按照“统筹协调、应用牵引、安全可控、依法依规”原则,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充分发挥数据共享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人民群众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现代化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职责,编制共享目录和供需对接清单,统筹推进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以全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数据交换通道,加快地方自建政务业务系统与全省一体化政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的对接联通,充分发挥一体化平台数据共享枢纽作用,统一受理各级各部门政务数据共享需求并提供服务,形成覆盖各级各部门的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服务体系,提高供需对接智能化、精准化、便捷化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高效的政务数据议事协调机制

1. 建立政务数据议事协调机制。 成立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级有关单位为成员的丽江市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决策部署,统筹协调推进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研究审议政务数据共享重要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问题;指导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数据共享工作责任;推进政务数据共享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和安全机制建设;组织开展试点示范、技术创新和经验推广。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完成时限: 2021年 12 月底前〕

2. 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务数据共享的协调工作;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市推进 “ 智慧丽江 ” 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大数据共享平台的建设和数据统筹运用等工作;市委机要和保密局负责为政务数据的使用管理提供安全和保密技术支持,对失泄密事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专用通信局、市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网络支撑建设工作;各级具有政务事项的部门负责政务数据的提供和使用工作。各县(区)参照市级设置情况,进一步明确本级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主管机构,统筹协调推进数据共享工作,加强基层政务信息化建设,将数据共享延伸到有条件的乡镇、村和社区,逐步提高基层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化、便利化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完成时限: 2021 年 12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推进〕

(二)强化政务数据共享基础支撑和数据汇聚

1. 强化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支撑。 以一体化平台为总门户,发挥一体化平台数据共享枢纽作用,统一受理各级各部门政务数据共享需求并提供服务,配合提升全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交换通道支撑保障能力。按需规范对接政务、经济和社会等领域数据,形成覆盖各级各部门的政务数据共享服务体系。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业务外,推动平台有效满足各级各部门数据共享需求。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负责;完成时限: 2021 年 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推进〕

2. 加强本地自建政务业务系统的数据汇聚和共享。 加快各级各部门自建政务业务系统与一体化平台的对接联通,逐步实现统一身份认证、单点登录、一网办理。重点推进办件数据、证照数据、监管数据和“好差评”数据等政务数据 “ 应汇尽汇 ” ,依托全省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共享开放。结合政务服务需求,积极稳妥推进其他政务系统和公共服务机构、相关企业及第三方业务系统的对接联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动各类数据按需汇聚、共享开放。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负责;完成时限: 2022 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推进〕

3. 强化基础网络支撑。 各县(区)要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推动电子政务外网向村和社区拓展延伸,有效满足基层一线数据共享和业务运转需求。不断扩大电子政务内网向县级部门延伸覆盖,加强网络技术支撑和人员力量保障,满足电子政务内网共享交换需求。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负责;完成时限: 2022 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推进〕

(三)构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1. 加快大数据库建设。 充分发挥 “ 智慧丽江 ” 城市大脑数据中心共享枢纽作用,推动各级各部门政务数据、信用数据、公共服务等数据信息资源全面汇聚,不断丰富库中数据源。公安、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政务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在省直部门统一指导下,加快完善人口、法人、信用、电子证照、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不断充实数据源。 〔责任单位:市推进 “ 智慧丽江 ” 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负责;完成时限: 2022 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推进〕

2. 强化数据质量。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做好数据存储、流通、共享等工作。按照 “ 谁提供、谁管理,谁使用、谁反馈 ” 的原则,明确数据采集、汇聚、存储、共享等环节质量和职责要求。有自建政务业务系统的部门要统一归集各类政务数据并及时向一体化平台推送,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有自建监管业务系统的部门要及时将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监管对象、执法人员、监管行为等信息向云南省 “ 互联网 + 监管 ” 系统平台汇聚,为监管风险预警、信用评级提供重要支撑。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负责;完成时限: 2022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推进〕

(四)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

1. 编制共享目录和供需对接清单。 对照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供需对接清单,结合各单位 “ 三定 ” 方案规定明确的职责及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以满足业务需求为导向,认真梳理编制本级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数据供需对接清单,纳入一体化平台运行管理,动态更新调整。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负责;完成时限: 2022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推进〕

2. 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属性。 政务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 3 种类型。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按特定条件提供给有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列入有条件共享类或不予共享类的政务数据,应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据。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负责;完成时限: 2022 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推进〕

3. 有序推进数据共享。 按照 “ 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 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可通过一体化平台获取的政务信息,原则上不得要求办事人提交纸质或电子化材料。政务数据使用部门从一体化平台获取所需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的,通过一体化平台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的,通过一体化平台向数据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于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答复,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需共享数据;不同意共享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提供数据的答复并提供必要依据。政务数据使用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数据提供部门明确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共享数据。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负责;完成时限: 2022 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推进〕

(五)强化新技术和共享数据应用

1. 加强新技术应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自建业务系统的部门和水、电、气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在政务数据共享中的推广应用,实现共享数据使用全程留痕和可追溯。加快推动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 5G )等新技术在 “ 一部手机办事通 ” 、一体化平台的试点应用,不断提高办事服务和数据智能搜索、自动匹配、智能识别水平。在加大新技术推广应用的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夯实真实有效、互信互认的数据共享基础,推进数据共享智能化、精准化和规范化。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负责;完成时限: 2022 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推进〕

2. 积极推进共享数据应用。 各级各部门要以便利、高效应用为牵引,以 “ 一件事一次办 ” 、 “ 零材料审批 ” 、 “ 不见面服务 ” 为驱动,按需规范对接有效数据,重点推进共享数据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应用,充分发挥共享数据在辅助政务决策、支撑政府履职、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等方面的作用。准确把握共享数据的调用类型、数量、频次和应用场景,做好数据应用效能的综合分析评价和在重要领域的开发利用,不断提升共享数据应用能力。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负责;完成时限: 2022 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推进〕

3. 开展数据风险情况评估。 数据提供部门发现数据需求部门存在数据安全机制落实不到位、未按约定使用数据、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违反政务信息资源保密规定等情况的,要及时终止数据共享并与数据需求部门协商处理,协商后风险隐患仍不能排除的,解除数据共享合作关系。对存在违规截留和商业化使用数据的,立即终止数据共享,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负责;完成时限: 2022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推进〕

(六)加强安全防护制度建设

1.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各级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机构要扎实推进数据共享安全保障制度建设,按照 “ 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 ” 的原则,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好数据共享安全管理责任。要建立健全数据安全评估制度、安全责任认定机制和重大安全事件处置机制,加强政务数据安全监管,推进安全检测、安全评估、安全等级保护、密码应用和风险防控等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负责;完成时限: 2022 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推进〕

2. 细化安全管理措施。 各级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对政务数据共享交换涉及的系统进行安全管理防护,明确系统等保定级,加强安全传输、访问控制、授权管理、留痕溯源和全流程审计,保障数据共享交换的网络和信息安全。数据提供方要加强对数据采集、归集、整合、提供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防范数据泄露和被非法获取。数据使用方要加强共享数据授权管理,强化涉密、重要敏感等数据使用监管,按需申请共享数据,确保数据不被泄露、滥用和篡改。加强参与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营企业的监管,研究相应管理和约束机制,明确规范和标准,避免政务数据被违规截留和商业化使用。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负责;完成时限: 2022 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推进〕

3. 强化政务数据共享开放责任。 数据使用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使用政务数据,自觉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直接或间接改变数据形式后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擅自转让、变更用途,不得利用政务数据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如违反有关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等制度或法律法规要求,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负责;完成时限: 2022 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推进〕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经费保障。 市、县两级要合理安排经费支持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有关项目建设资金要纳入基本建设资金投资,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对政务数据共享有关经费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将绩效管理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制度保障。 市、县两级要强化制度和政策落实,建立完善统筹推进机制,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吸纳和培养信息化、大数据等领域技术人才,建立健全培训机制,确保数据共享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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