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绥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绥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已经绥江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 年11 月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绥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 号)、《绥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绥政办发〔2020〕69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缴费补助(以下简称政府补助)。
第三条 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补助和个人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在2009 年1 月1 日以后被县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 亩,被征地时年满16 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经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申请享受政府补助。被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先建立台账,待其年满16 周岁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享受相应的政府补助。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服兵役人员按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凡是征地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户,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下列人员不属于本细则保障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在职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本细则保障范围。
(二)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了土地且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大于或等于0.3 亩的人员。(三)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不纳入本细则实施范围。(五)未经依法征地导致失去土地的农民。(六)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不享受的情形。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人员身份和户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镇、村(社区)开展认定工作。
第六条 承包人口数:本细则实施以前征地的人口以户籍人口为准。本细则实施后征地的人口以征地时户籍人口中常住人口为准。
第七条 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的认定。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以2018 年8 月30 日为征地时间分界点计算。(一)征地时间在2018 年8 月30 日(含8 月30 日)前的,计算方法为:2018 年绥江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承包地确权总面积÷土地承包总人口数=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二)征地时间在2018年8 月30 日(不含8 月30 日)以后的,计算方法为:(2018年绥江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承包地确权总面积-2018 年8 月30 日以后被征收的耕地面积)÷土地承包总人口数=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
第八条 征地面积仅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确认的耕地,不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由农户自行开挖的园地、林地、草地、山地等不能纳入被征地面积进行计算。征地面积以经公示确认,在征地协议等文书上载明的面积为准。
第三章政府补助标准和参保缴费办法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每年可享受1000 元的政府补助,补助年限累计15 年,政府补助计入个人账户,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方式计发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必须履行缴费义务才能享受当年参保缴费补助,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年不享受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提供缴费凭证及个人缴费票据,可按年申请享受一次参保补助,缴费补助不计入其个人账户,政府补助直接支付给保障对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参保人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本细则规定的政府补助年限未达15 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 年。
第十二条 2021 年1 月以前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享受15 年的政府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补助记入个人账户,2021 年1 月开始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助给参保人,补助金额不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参保人在缴费阶段死亡,补助年限未达15 年的,剩余补助不予发放。
第十四条 政府补助从县人社部门核定档次的当年开始计发。被征地农民自死亡次年起停止计发政府补助,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在办理退保手续时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按本细则规定参保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其在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从单位参保之月起停止政府补助,待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费时按剩余年数逐年补助。单位参保缴费时段视同享受政府补助。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政府补助。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本人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政府补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退出现役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在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参照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中的在校学生,不享受政府补助。毕业后自主就业,如个人选择按本细则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申请享受政府补助,其补助年限从在绥江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算起。毕业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在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参照第十五条执行。
第四章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要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上级下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及风险准备金等,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县级人民政府对资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第十九条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结合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并于每年度12 月20 日前制定次年参保缴费政府补助和60 岁以上人员政府补助资金需求计划,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的资金需求计划将所需资金划拨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专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政府补助划入个人账户,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兑现给参保人。
第二十一条 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出让收入到位时同步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从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预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出让时,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不足。
第五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在县政府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作,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工作业务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民委员会共同办理。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被征地农民征地面积审核办法,审核征地项目、征地时间、征地面积等信息;负责落实养老保障金清欠工作,对应缴纳而未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和追缴,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全部缴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 县民政局负责将被征地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对象,纳入低保的保障范围。
第二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面积和承包人口审核办法,审核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征地前、征地后剩余耕地面积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县人社局负责部署、实施、督促、检查各镇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会同成员单位对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下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负责具体参保缴费、补助办理、个人账户管理、政府补助核定与支付、待遇审核支付、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工作,对各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村协办员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对被征地农民的各种资料、信息进行审核和录入,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政策的宣传和群众参保的动员组织工作,对所属区域的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承包人口、承包面积、被征地项目、被征地面积、被征地类别、被征地权属等进行初审。负责对被征地农民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协议(或兑款花名册)等原件的审核,并对相关审核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经办程序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基本养老保障政府补助办理程序:申请人自行收集并提供以下资料后,到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领取《入户调查表》《身份认定表》和《补助申请表》,填写完整后交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初审。(一)参保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地方与被征地农户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兑款花名册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三)2018 年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经办程序: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收到农户提供资料和《入户调查表》(一式三份)《身份认定表》(一式四份)、《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后,组织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成员对被征地农民人员身份、承包人口、承包面积、征地面积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被征地农民申请政府补助公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所在地同时张榜公示7 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将农户提供资料和《被征地农民申请政府补助公示名单》加盖公章交所在镇审核。
第三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经办程序:各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交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申请材料后组织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和集体经济发展中心、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公安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人员身份、承包人口、承包面积、征地面积进行复审,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交县农业农村局审核。
第三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经办程序: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各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申请材料后,对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面积,土地承包人口等信息进行审核,然后交县自然资源局审核。
第三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经办程序:县自然资源局收到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申请材料后,对被征地农民所涉及的征地项目、征地时间、征地面积等信息进行审定签署意见,并对审查通过名单进行公示7 天无异议后交县人社局。
第三十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程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县自然资源局移交公示无异议名单办理养老保障参保缴费补助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及个人银行账户等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再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逐级上报相关部门。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审计及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各镇和相关部门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资金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虚报瞒报征地数额、剩余耕地数额等信息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和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停止待遇发放,限期收回已享受金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立公示、举报、投诉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被确认为被征地农民的人员和享受政府补助的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 天。被征地农民对县、乡(镇)、村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政策规定或业务经办程序及时办理业务的,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各部门应受理并及时对举报情况进行处理。各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绥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0870-7622210)绥江县农业农村局(电话:0870-722240)绥江县自然资源局(电话:0870-7622251)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电话:0870-7626210)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执行中如遇到本细则未载明的具体问题和法律、法规、政策未明确的事项,由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绥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 年11 月30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