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牟定县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组织建设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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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政办发〔 2021 〕 55 号

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牟定县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组织建设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牟定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 9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29 日

牟定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组织建设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组织建设,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最大化整合项目资源,做大做强县属国有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中有关“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资本金注入”的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的规定等,参照云南省财政厅向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注入资本金撬动水利投资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以县属国有企业作为集中建设机构,县级各有关部门代表县委、县人民政府履行部门职责和责任,积极支持配合,共同推进项目实施。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非税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通过财政渠道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含工程造价 200 万元及其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相关设施工程项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三)市政、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政府投资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经营性项目;

(五)县人民政府指定实行集中组织建设的其他工程项目。

县城内市政及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由牟定县县属国有企业承接,对于不适宜县属国有企业集中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按既定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于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不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州、县级预算资金及债券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按既定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由县属国有企业集中实施建设。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在选择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六条 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对于政府投资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经营性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以注册资本金形式注入县属国有企业,由县国资委(县财政局)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的相应国有产权归县国资委(县财政局)所有,县属国有企业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必须报县国资委(县财政局)审批;对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但确需政府支持的经营性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以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形式拨付给县属国有企业。

第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资金的撬动作用,为项目建设提供资金保障。项目竣工验收后,若项目包含部分经营性物业或经营性设施,由县国资委(县财政局)委托县属国有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享有使用、经营收益权。

第八条 建设项目涉及债券资金的,要厘清还本付息责任,坚持“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由债务主体分级负担,并书面约定还款责任。

第九条 对于中央、省、州、县按比例配套资金实施的项目,县级配套资金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县属国有企业,由县属国有企业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承担项目县级配套资金的出资责任。

第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起项目前期规划、施工招标、监理、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规范,有效防范风险。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县属国有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后,在行政监督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展招标工作。

第十二条 在项目建设阶段,建设资金到位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允许县属国有企业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涉及融资的项目,允许提取一定比例的融资手续费,提取的费用作为项目管理费用应当从项目建设成本的费用中单独列支,由县财政局负责核定并按进度拨付至县属国有企业,用于项目日常管理支出。

项目管理费用核定标准:一是将项目管理费用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即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单独列支;二是建设单位管理费费率参照国家相关建设项目管理费提取标准实施,具体由县财政局与县属国有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核算。项目建设中的工程费用,按资金来源及支出用途,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

第十四条 为确保资本金有序注入,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做好各类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统筹整合并下达投资计划,由县财政局牵头做好各类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的统筹整合并组织资本金注入。

第十五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国资委以及水务、交通、住建等行业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对项目实施、资金拨付等环节监管,严防违纪违法行为发生。详见附件 2 《牟定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组织建设资金管理及拨付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建立发改、财政、国资委以及水务、交通、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县属国有企业定期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建设和资本金注入的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牟定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组织建设资金管理及拨

付实施细则附件

牟定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组织建设

资金管理及拨付实施细则

为确保《牟定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办法(试行)》落地落实,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实际,就资金管理及拨付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州、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财政性资金。

第二条 中央、省、州、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经济建设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指国家、地方政府发行并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债券,含国债、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等。

第三条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县级预算资金一律以资本金注入的方式安排。县发改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县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申请上级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应当根据各投资专项的具体规定,提出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县发改局在分解投资计划时,应当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主管部门根据已明确的资金安排方式及时拨付资金,并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及有关规定规范项目管理。项目收到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资金后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四条 上级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资金按明确的项目路径安排使用,上级未明确具体项目的资金要建立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整合部门内资金,由主管部门梳理各自专项资金,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资金进行整合,形成“一个部门、一个专项、一个办法”的资金管理格局。统筹部门间资金,由县财政局商县发改局和主管部门将部门间各级财政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资金进行统筹,并纳入同一资金池,重新划分各项目资金规模,重点保障重大项目建设。

第五条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下达和拨付

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在县人代会批准后 20 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局将预算批复给主管部门;中央、省、州预算安排的资金在收到上级资金下达文件后 7 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局将预算指标下达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相关协议规定,通过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系统)将用款计划推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收到用款计划的 15 个工作日内审核下达用款额度。主管部门根据委托代建协议约定和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给代建单位。项目资金拨付到位后,用地手续完善的,县属国有企业原则上 3 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建设程序(包含设计、勘察、招标和施工),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应在 21 个工作日内完善用地手续。

第六条 债券资金的下达和拨付

债券资金在上级财政部门下达后 7 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局将指标文件下达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相关议向县财政局报送资金拨付申请表。县财政局在收到资金拨付申请表的 7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主管部门开设的债券资金专用账户。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集中建设约定和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给县属国有企业(建设单位),同时做好资金动态监控,确保债券资金安全、合规。

第七条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各级出台的各类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严禁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发放奖励、补贴;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

第八条 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或以县属国有企业作为集中建设机构的债券资金,严格按照相应的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使用、管理。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履行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管理责任,应定期向县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债券资金收支结余情况,并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债券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九条 债券资金应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只能用于对应项目的建设或设备购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或债务利息支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楼堂馆所、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其他债务及其他严禁用途。项目建设单位应开立债券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项使用,债券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债券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项目实施完成后,债券资金专用账户要及时销户。临时闲置的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办理专户内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风险低的保本投资,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县属国有企业(建设单位)统筹用于还本付息,并定期披露有关情况。

第十条 债券资金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应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严禁将专项债券形成的对应资产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质押和还贷承诺等。

第十一条 债券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或企业注册资本的,严格按照中央、省、州出台的对应债券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用于项目资本金的不得超出债券资金规定的行业领域、不得超出规定比例,用于企业注册资本的,需报请上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债券资金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要厘清还本付息责任,债券相关发行费用、还本付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谁用款,谁还款”的原则,由债务主体分级负担,并书面约定还款责任。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债券对应项目收支管理和分年度到期债务本息偿还,及时将债券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足额缴入国库,用于偿还债券本息。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在申报项目时一并上报绩效目标,并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等工作。预算执行完成后,由县财政局组织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政策、改进管理及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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