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1〕7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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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办发〔 2021 〕 72 号

大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关县统筹

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大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 6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 年 11 月 23 日

大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 2016 〕 22 号)《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云厅字〔 2016 〕 20 号)《关于印发云南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云财农〔 2019 〕 102 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云财农〔 2021 〕 153号)《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 2021 〕 140 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过渡期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支持推动脱贫攻坚成果拓展与乡村振兴,脱贫县自主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领,统筹兼顾。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要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为引领,做好乡村振兴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衔接。全面构建“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资金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积聚优势和整合效应。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将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优先用于产业项目,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三)强化责任,跟踪问效。按照“谁使用、谁主管”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履行项目监管主体责任,项目实施主体履行实施和资金安全主体责任,全程跟踪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加强监督、落实监管职责。

第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由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推进协调领导组(以下简称“县整合涉农资金领导组”)统一安排使用,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负责具体工作(以下简称“县整合涉农资金办”)。

第二章 资金整合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筹集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中央层面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省级层面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水利专项资金、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包括用于“长江禁渔”资金)、林业发展资金(不包括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补助资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专项资金、民族宗教专项资金(不包括宗教等特殊经费)、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村集体经济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旅游发展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不包括水利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市级层面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按照市级文件整合范围的具体要求执行。

县级层面资金:县级配套涉农项目资金。

第六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将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 2021年产业投入占比不低于 50% ,以后年度逐年提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 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不得从整合资金中安排。

2.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安置区配套产业发支持实施配套产业园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基地、农村小微安置区发展特色种养业、农林畜产品加工业等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以及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项目。对城镇大中型安置区提升、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含村级综合务设施)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投入 50% 。省级衔接资金支持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安置区继续按相关规定实施以奖代补,用于安置区产业发展;支持对进城集中安置的 800 人以上大型安置区脱贫人口的物管费和水电费按相关规定给予贴。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 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跨省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可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0 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人社局结合实际制定。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继续实施“雨露计划”,具体条件由教育部门按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 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主要包括制种基地建设、特色优良品种繁育、优势品种提纯复壮、“绿色食品牌”打造、“一县一业”创建、现代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绿色优质产业基地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与创建、乡村旅游、生产奖补激励等。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集散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车间建设、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农产品展销、农产品宣传推广、电商平台建设、农产品销售奖补等。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农业产业配套道路和水利设施,农产品分选及初加工项目,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及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等。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 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短板。主要包括农村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建设。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 补齐必要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包括防洪、灌溉和农村供水保障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土地整治、贫困农(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较大人口自然村(组)通硬化路,通村公路和村内主干道连接,以及必要的电、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

4. 用于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监测帮扶对象饮用低氟边销茶,支持开展兴边富民行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民族特色村寨可根据需要将资金用于特色民居修缮保护、文旅融合发展的民族特色文化产业、必要的村容村貌整治等。

(三)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管理。用于实施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其中,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按照中央衔接资金最高不超过 1% 、省级衔接资金最高不超过 3%的比例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前期规划设计、评审评估、招标监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以及资金监管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要求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及福利补助;

(四)弥补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整合涉农资金使用范围外的项目债务;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八)其它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整合程序

第八条 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库。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部门审核→县级会审→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建立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库。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有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等情况。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库。

第九条 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在每年 11月底前根据乡村振兴工作任务和提前下达到县的资金额度等因素,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各行业部门年度项目计划要充分与年度项目计划衔接。

第十条 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

(一)年度整合方案资金规模,参照上年度各项统筹资金的上级补助数和本级预算安排数,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测算涉农项目资金到位额度,由县整合涉农资金办汇总编制统筹整合资金规模计划,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并报县整合涉农资金领导组、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组审核。

(二)经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组审核通过印发的方案由县乡村振兴局、县整合涉农资金办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备案。下年度的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原则上在每年 3 月底完成编制。

第十一条 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一经确定,未经县整合涉农资金领导组、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组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县整合涉农资金办根据年度资金实际来源规模及项目实施情况,在每年 8 月 15 日前可作相应调整,并将调整方案逐级上报省乡村振兴局及省财政厅备案, 8 月 15 日后接到中央和省级资金未纳入整合方案的,可以编制补充方案,并在当年 12 月底前报省级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部门、乡镇根据县财政下达资金预算,按照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和云南省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标准化平台管理要求,将绩效目标录入系统,同步申请资金使用额度,经县财政业务股室确认支付额度后,由各项目实施主体按规定使用资金。

第十三条 建立整合台账。县整合涉农资金办要按照资金类别,建立涵盖资金来源、分配、支出情况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台账。各项目主管部门、实施主体要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如实记录本部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项目进展情况、资金支出情况等。

第十四条 资金下达流程。县财政局在收到市下达资金文件后, 2 个工作日内通知县乡村振兴局和有关行业部门,由县乡村振兴局和行业部门牵头按程序提出项目安排计划,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办公室根据资金额度提出资金分配计划,报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组或县政府涉农资金整合领导组研究,通过后由县财政 2 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自收到市级资金文件到县级资金文件下达,不得超过 25 个工作日(不含提前下达)。

第十五条 各实施主体要实行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专账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财务档案的收集和管理,确保资金账簿、原始凭证、表册、文件、领导批示等痕迹资料完整真实。

第五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项目前,应先行组织安排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将项目申报实施方案、实施计划和绩效评价目标报县乡村振兴局和县整合涉农资金办审核,避免所申报涉农项目与整合方案不衔接。未纳入整合方案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申报和安排资金。

第十七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安排项目,由各实施主体根据批复资金计划编制实施方案,报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其他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安排项目,由各实施主体根据批复资金计划编制实施方案,报县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和“政府主导、部门主抓、乡(镇)村主责、群众主体”机制对项目进行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领域项目规划制订、实施方案审核、行业技术指导、监管督促推进、验收成效考评等工作,各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批复及工作安排,做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第十九条 下达到乡镇的项目,由乡镇作为实施主体,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承担主体责任;县直各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对相应项目实施监督和指导。下达到县直部门的项目,由县直相应部门作为实施主体,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计划及资金下达后,县政府督查室要及时介入,督促各项目实施主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研究,按相关程序及时启动项目建设。超过 3 个月以上未启动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提请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收回资金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项目,并严格执行项目备案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招投标管理制等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建立有群众参与的全程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对已审批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上级政策调整或脱贫攻坚目标调整,确需调整项目的,由乡镇或部门提请、分管县领导同意,经县巩固脱贫攻坚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三条 乡镇实施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县级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验收的主要内容: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综合效益、项目档案资料情况、公示情况等。到户项目必须附有项目户的名单和签字并加盖手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前后对比照片。项目实施主体应将项目从申报至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及其它档案资料,按照时间顺序归档、立卷并装订成册,作为项目验收和审计监督的重要依据。首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在 60 日内完成整改并再次提交验收申请。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县整合涉农资金领导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县整合涉农资金办负责协调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六条 县乡村振兴局和发改局负责指导巩固拓展脱贫攻坚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编制、汇总,项目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来源方案和资金管理、资金拨付,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库建立、项目验收及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审计局要将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实施项目,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负责收集、整理、完善、管理项目基础资料,对提供资料、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参与项目验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八章 监督问效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多部门联动监督机制;要成立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上级部门。各乡镇、各项目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检查到项目。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纪问责,建立“两办”督查室、纪委、监委为主的联动执纪问责机制。凡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律从快查处、从严问责,一经查实点名通报曝光,并实施“一案双查”。要把精力集中到强化对主责部门履行职责的再监督、再检查上来,严明工作纪律,要对资金实现全程监管,坚持“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出现把关不严、乱补贴、滥补贴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套取整合资金的,一查到底,确保整合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立公告公示制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要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进行公示公告,建立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公示公告范围。县级公开资金分配和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项目责任部门(乡镇)公开项目资金来源和实施情况。到户项目必须公开到组,到组项目必须公开到村,村级项目在本村范围内公开;涉及跨乡(镇)实施的项目,除在本乡(镇)范围内公开外,还应在所辖乡(镇)涉及的村公开。

(二)公示公告内容。公示公告内容应包含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受益对象、项目招投标、实施单位、资金支付、资金结算及审计等情况。到村项目公示公告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监理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构成和投资标准、质量要求等。到户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受益对象、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时限和责任人、实施目标及成效,资产收益项目应公开投资额、投资对象、期限、受益对象等。同时,县、乡、村三级要做好公示公告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严格考核,综合评价。各单位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制定专项的绩效考核方案,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到各乡镇、各部门开展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单位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整合涉农资金领导组通报批评,督促整改,情节较重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项目方案编制不实,不具体的。

(二)项目实施管理不到位,质量不合格,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的。

(三)未建立公示制度,公示不到位的。

(四)财务核算不规范、不清晰或造成资金浪费的。

(五)监督检查责任不落实,工作督查不到位的。

(六)项目验收走过场,拖延验收,应拨资金不及时的。

(七)项目主管部门日常监督和抽查验收不到位,对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纠正不力的。

(八)群众对项目实施情况反映较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缴资金,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虚报项目内容,夸大项目投资额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整合涉农资金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骗取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

(四)资金管理不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差的。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监察、审计等管理、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县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大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调整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9 〕 9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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