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水价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禄发改规〔2021〕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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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水价实施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禄发改规〔2021〕1 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农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水价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 年11 月16 日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8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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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11 月 2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水价实施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作用,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更好地服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昆明市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禄劝实际,特制定《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水价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水价是指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销售给农业生产经营者用于灌溉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畜牧水产养殖的用水价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业用水价格。

第四条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用水户承受能力和工程良性运行因素,农业水价实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行分类定价、分步实施,全县范围内分类制定统一水价标准。

大中型灌区骨干水利工程农业水价至少达到运行维护费用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力争达到供水成本水平;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的农业水价达到供水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

小型灌区和“五小水利”工程按照“分类定价、基本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确定水价,兼顾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成本的方法,采取协商定价的方式,合理确定水价。

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粮食作物,用水价格要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地方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逐步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

第二章 农业水费的收取与缴纳主体

第五条 凡属下列范围内提、引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农业用水单位,均应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农业水费:

(一)由各类水利工程设施直接供水的;

(二)在水库及其控制工程下游的河道(渠道)上、两岸堤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防之间引水和提水的;

(三)取用地下水和其它形式用水的。

第六条 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凡由国家投资兴建或民办公助兴建并已发挥效益的水利工程设施,农业用水单位或个人必须缴纳农业水费。土地发生流转或专业承包的,由实际用水户缴纳水费。

第七条 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是全县行政区域内农业水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供水管理单位(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第三方,下同)具体负责辖区内农业水费收取工作。

第八条 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供水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业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农业水费的收取

第九条 农业水费一律以货币方式收取。未实行精准计量的区域按亩收费,按实际面积(数量)核算。农业水费计收标准详见附件《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水费计收标准》。附件中未列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作物、牲畜、家禽等的水费按《云南省用水定额》 (云水发 ﹝ 2019 ﹞122 号)和本办法规定的水价标准计收。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农业水费收取工作负总责。种植面积实行年度动态调整机制,每年 10 月底前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科学、全面核定当年辖区内作物种植结构、种植面积、应收水费等信息,并报县水务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备案,作为当年征收水费依据。

第十一条 农业水费当年结算,每年 12 月底前交清,由供水管理单位逐级收取。

第十二条 用水户应当及时交付水费,不得拖延。逾期未交,经催告后仍不交付水费的,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毁坏、拆除、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责令其限期修复,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凡出现违规操作,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收取农业水费时应使用规范票据,建立辖区内的耕地台账、种植结构台账、用水台账、水费收支台账等,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生产受到重大损失而无力缴纳农业水费的,可提出申请,经供水管理单位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批准后,可酌情缓收、减收或免收农业水费。

第十六条 对未完成水费收取的供水管理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不予安排解决水利工程维修、改造、设备更新等所需费用。

第四章 农业水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农业水费的使用坚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农业水费主要用于弥补水利工程设施运行维护成本,执行水价标准未达到成本水价之前,不足部分可以向财政申请补贴。

第十八条 收取的水费统一由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管理、使用,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水费。

第十九条 农业水费使用范围:

(一)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沟渠清淤除障、防渗防汛工料补助、抽水电费;

(二)水利工程改善、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

(三)宣传、培训等业务费用;

(四)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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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购买合理的办公用品,管理场所的必要维护;

(六)水文监测计量等设施和系统(信息化)的运行维护、完善改造等。

(七)其他因水利工程管护需要产生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 水费可逐年结转,继续使用,但不得用于第十九条规定以外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 县纪委监委、发改、财政、水务、审计、等部门应对供水管理单位水费收取、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农业供水成本发生重大变化的,县发改、财政、水务、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及时进行成本监审或调查,适时按规定作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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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水费计收标准

名词释义:

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包括工程运行维护费(含大修费)、动力费、人员经费、水源水费等。

全成本水价:包括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和固定资产折旧费。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由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各类农村水利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按照自愿参加、民主管理、合作互助的原则组建,以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承担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和用水管理及为农业种植、养殖业提供灌溉排水、抗旱排涝等涉农用水服务为主要职责,主要包括农民用水户协会(社团法人)和业务范围包含灌溉排水、抗旱排涝等农田水利建设、管护及涉农用水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水费计收标准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注:表中净用水定额根据《云南省用水定额》(云水发 ﹝ 2019 ﹞122 号)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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