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政办发〔2021〕69号 梁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河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梁政办发〔2021〕6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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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梁政办发〔 2021 〕 69 号

梁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河县

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中央、省、州驻梁河各单位:

《梁河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 年 11 月 2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梁河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梁河县人民政府统筹组织、部门具体开发,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性、辅助性岗位。

第三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作为稳定贫困劳动者就业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重点安置 “ 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 ” 的农村贫困家庭、残疾家庭、重病家庭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坚持 “ 按需设岗、科学开发、岗需互选、人岗匹配 ” 的原则,合理设置开发规模和岗位数量,防止岗位开发盲目化、随意性、福利化倾向。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四条 坚持 “ 程序规范,管理到位,公开公平 ” 的原则,梁河县人民政府牵头抓总,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尽其责,乡镇负责具体落实,村委会负责日常管理考评工作,杜绝 “ 优亲厚友 ” 和 “ 人情安置 ” 等问题,确保乡村公益性岗位发挥效益。

第五条 摸清基础信息。各乡镇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就业需求的贫困劳动力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摸清岗位需求,掌握贫困群众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准确对接岗位类型、岗位数量、岗位条件,为制定岗位开发计划提供准确依据。

第六条 设置原则。 1. 坚持按需设置原则。岗位开发设置遵循 “ 因事设岗、以岗定人、因岗定责、一户一人、一人一岗、总量控制 ” 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合理设置。在开发总量范围内,村委会可根据村的大小和实际需要在村内适当调剂岗位开发数量。 2.坚持自愿公开原则。尊重脱贫人口劳动力的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选拔聘用。 3. 坚持统一管理原则。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由乡(镇)统一管理,原则上不跨村聘用,科学安排,充分发挥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第七条 公布岗位信息。乡镇岗位开发由梁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村委会配合,对拟聘岗位名称、岗位数量、薪酬待遇、岗位要求、工作地点、管理考核等信息进行公布。

第八条 乡村公益性开发的岗位类型、用工条件等要充分考虑贫困劳动力的年龄、就业需求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 岗位类别及职责

第九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设置村委会后勤员、乡村公共设施管理员、护林员、水利沟渠维护员、乡村保洁员、乡村道路维护员、巡河员、乡村水电保障员、就业创业信息员、乡村公共安全管理员、秩序维护员、公厕管理员等。每个岗位应合理设定适当工作量、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每种类别可以结合村情实际设置多个岗位,岗位数控制在核定范围之内。岗位类别和职责内容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第十条 村委会后勤员岗位职责:负责村委会内勤事务及周边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 乡村公共设施管理员岗位职责:维护管理停车场、公厕卫生清洁,保管养护活动室设备设施和日常清洁卫生。

第十二条 护林员岗位职责:协助村民委员会和林业站开展森林防火宣传防火公约,并做好宣传工作。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制止各类违章用火。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本责任区的林木定期巡护,保护好管护区内各种林业服务标志、标牌、广告等公益性林业标志设施。

第十三条 水利沟渠维护员岗位职责:负责规定范围内的沟渠日常维护及卫生清洁。

第十四条 乡村保洁员岗位职责:负责划定区域内的道路清扫保洁以及垃圾清运工作,每天早晨按时全面清扫,做到无塑料袋、无果皮、无纸团、无杂物。并对农户开展卫生保洁宣传教育,督促、监督农户对自家产生的垃圾及时分类清理就近入箱,保持院落整洁干净。

第十五条 乡村道路维护员岗位职责:按照日常标准管养道路,保持路面平整、洁净,无积水;路边整洁,无杂草;定期开展巡查,保持边沟排水畅通。

第十六条 巡河员岗位职责:每天巡查村域内河道的水环境治理及日常保洁、堤坝安全,及时报告发现问题及突出问题落实解决情况。协助做好村民用水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四章 岗位安置

第十七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选用人员年龄原则上为 16 周岁以上 60 周岁以下,针对 “ 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就业 ” 的大龄劳动力、残疾家庭劳动力和有重病患者家庭劳动力,对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不适合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脱贫户,不得安排公益性岗位。

第十八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坚持 “ 公开、公正、公平 ”原则。根据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意愿的劳动者,由个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结合申请者家庭实际情况,提出拟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建议名单,经村委会研究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定。按照 “ 县统筹、乡监督乡补助、村使用村管理 ” 的管理机制,公示期满且经县人社局审核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选用的,由村委会与其签订劳务承包协议。选用人员名册报县人社局备案。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招聘对象身份的审核确认,不得将村委会工作人员(含村务监督委员会、后备干部、大学生村官、武装干事)及其家属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招聘对象。

第二十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到岗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村委会及时与其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实行一年一签。人员对象固定后,在协议期限内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调换,确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等原因需要调换的,须由村委会研究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并按招聘程序安排符合条件人员上岗。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 “ 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 的原则,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建立县级统筹、乡镇实施、村级统管的管理运行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督促乡村公益性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帮助统一办理相关参保手续,确保 “ 零漏保 ” ;及时组织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帮助其尽快适应工作,并做好后续跟踪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 村级承担日常考核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按照开发岗位科学合理设定工作量,依据工作量合理配备岗位人员。按月如实将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履职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绩效考核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

第二十六条 强化实名制动态管理,严格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身份核实认定,确保依法依规安置符合条件人员,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人员、优亲厚友、轮流坐庄、资金补贴一发了之、变相发钱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避免一人多岗等岗位设置过多过滥现象。

第二十七 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动态退出机制,对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不服从日常管理等情况的人员,应及时解聘并停发务工报酬或岗位补贴。

第六章 补贴资金拨付

第二十八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 800 元 /月 / 人且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其中沪滇资金使用人员必须是不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脱贫人口劳动力且工资标准不超过 500 元 / 月 / 人。就业资金使用人员必须是不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脱贫户且工资标准不超过 1350 元 / 月 / 人。县级资金用于一般户资金支付。各乡镇根据不同性质岗位的公益性服务程度、服务时间、劳动强度、资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九条 按照办理流程和要求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发放。

(一)申请补贴。由村委会按月按照安置资金来源填写《梁河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补贴资金申批表》《梁河县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花名册》,连同申请补贴资金需要提供的材料向县人社部门申请。

(二)补贴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补贴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审核的内容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贴人数、金额和标准等。

(三)补贴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材料按照安置资金来源报县市职能部门审核。

(四)补贴发放。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请财政部门拨付,县级资金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所在地的各乡镇人民政府专用账户,沪滇资金和就业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至县人社局,再由人社局从资金专户拨付至各乡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兑付到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个人银行卡号或存折。

第三十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属沪滇劳务协作项目的所需资金从上海市对口支援沪滇劳务协作资金中列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管理要求和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要管好用好补贴资金,主动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的个人和单位,除收回岗位指标、追回补贴资金外,将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聘用、安置、管理工作应严格规范程序,坚决杜绝 “ 优亲厚友 ” 和 “ 人情安置 ” 等问题,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在乡村公益性岗位招聘上岗工作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上岗资格、岗位名额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上岗资格,并依据本管理办法规定,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按照本管理办法和劳务承包协议对所有选用人员实行考核管理。对选用人员的具体考核工作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内容包括: 1. 负责聘用人员的工作考勤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2. 明确聘用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标准、工作时间等。3. 聘用人员必须由本人需求及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做好公共服务,努力提升就业能力,促进稳定就业。

第三十五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绩效考核制,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任务量按月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发放补贴。

第三十六条 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梁河县开发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实施办法》等。凡平时考核或年终考核不合格人员,一律取消其选用资格,终止劳务承包协议,并停发岗位补贴。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定期开展乡村公益性岗位绩效考核工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在规范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开发使用情况、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对存在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不合理、管理使用不规范及不按规定管理使用岗位补贴资金的乡(村)进行限期整改,并调减岗位指标。

第三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乡村公益性岗位: 1. 死亡、入学、服兵役、转入城镇、户籍迁出或移居本村之外的; 2.刑事犯罪的; 3. 终止就业需求的; 4. 不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 由他人长期顶替上岗的; 6. 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7. 法定年龄超过 60 周岁的; 8. 精神病患者不能靠药物控制的人员;9. 一户多人或一人多岗; 10. 兜底户安置人员; 11. 其他不适合继续从事公共服务岗位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剩余贫困劳动力工作是一项重大就业脱贫措施,群众受益,群众关注,政策性强。凡不按本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出现安置对象不符合条件,暗箱操作、简化程序等违反开发安置程序,不严格日常管理考核和监督造成公益岗位人员作用发挥差,不严格开展年度评议或不严格评议结果运用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要在乡(镇)辖区内予以通报,严肃问责追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依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4 月 1 日正式实施。

附件: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务承包协议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务承包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梁河县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办法》,结合甲方岗位需求和乙方技能特点,遵循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务承包协议。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自愿承包甲方乡村公共服务事务工作,工作岗位 ,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 。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制度。

第四条 乙方必须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梁河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擅自停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服从甲方正当工作安排的;严重违反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的;由他人长期顶替上岗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1.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劳务费用 元。(资金来源:县级、就业或沪滇)

2. 根据甲方管理需要,由甲方负责根据工作完成情况按月将劳务费用直接支付给乙方: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

第八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先行协商调解,协商不成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甲方可将《梁河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作为本劳务协议的附件,与劳务承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乙方解除本协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本协议未解除前,不得擅自离职。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乡镇、县扶贫、县人社、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 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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