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巧家县2021年度第十五批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最终盖章)(巧政办发〔2021〕24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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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巧家县 2021 年度第十五批城镇

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的通知白鹤滩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搬迁安置局:

《巧家县 2 0 2 1 年度第十五批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 0 2 1 年 1 1 月 1 9 日巧家县 2021 年度第十五批城镇建设用

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巧家县 2 0 2 1 年度第十五批城镇建设用地项目顺利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 2 0 2 0 〕 1 7 3 号)《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和《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和建设项目施工损害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昭政办发〔 2 0 2 1 〕 3 8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根据依据巧家县 2 0 2 1 年度第十五批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制定了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巧家县 2 0 2 1 年度第十五批城镇建设用地涉及巧家县白鹤滩街道办事处龙湾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该批次用地拟征收土地总面积 3 . 3 4 2 9 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基本情况(详见《巧家县 2 0 2 1 年第十五批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巧家县 2 0 2 1 年度第十五批城镇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调查。土地面积参照设计图投影面积,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土地类别、面积、地上附着物以土地征收部门实际调查登记确认为准。具体分以下几类:

1 . 耕地。种植粮食、蔬菜,有少量零星果树的土地,分水田和旱地进行登记。

2 . 园地。每亩种植密度按照林业、农业、热区产业开发办等部门规定的种植标准确定,桑树每亩种植密度 8 0 0 株以上,芒果每亩种植密度 3 0 - 8 0 株。

3 . 林地。林业部门核发林权证、纳入林业发展管理的土地或现状为林地。

4 . 草地。指人工种植或天然形成,以割草或放牧为主的土地。

5 . 宅基地。经批准取得的建设用地,以及历史形成的建设用地。

6 . 未利用地。荒坡、荒山。

(二)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其中,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 2 0 2 0 〕 1 7 3 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1 )。耕地中的零星树木和院内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2 )另行计算。

(三)该项目未涉及国有土地。

五、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一)房屋调查

对巧家县 2 0 2 1 年度第十五批城镇建设用地用地房屋拆迁经确定的被拆迁户(单位)进行调查。

1 . 认定房屋必要条件。四壁完整,具备上盖、结构牢固、有固定基础且层高在 2 . 2 米(包含 2 . 2 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物。

2 . 层高确定。指地面至楼板或楼板至上层楼板(平面墙)之间的高度,房屋层高大于 2 . 2米的,按地面至楼板或楼板至上层楼板计算为一层。

3 . 房屋面积确定。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基脚以墙体各层的水平投影面积,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与房屋相连有上盖的走廊、檐廊,按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未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 . 非标准房( 1 . 2 ≤层高< 2 . 2 米 ) 的面积认定。按照下列规定的层高系数乘以该层外围面积计算,系数规定如下:

层高 H (米) 层高系数

H ≥ 2 . 2 1 . 0

1 . 8 ≤ H < 2 . 2 0 . 8

1 . 5 ≤ H < 1 . 8 0 . 6

1 . 2 ≤ H < 1 . 5 0 . 4

H < 1 . 2 0 . 0

房屋调查由乡镇征地拆迁工作组、房屋测绘评估公司和被征收人共同完成。

(二)房屋及附属物设施征收补偿标准。

1 . 房屋拆迁及内装修补偿标准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按重置价进行测绘和评估确定,具体数据以评估公司提供的为准。

2 . 其他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费(详见附表 3 ),表中漏列项以最终评估价为准。

3 .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补偿标准中漏项内容及历史遗留问题,由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同期市场标准进行核算,具体补偿金额由涉及部门共同确定,与产权人协商签订拆迁协议;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被拆迁人申请复测,复测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由被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误差小于等于 3 % 的,评估机构服务费由被拆迁户承担,房屋拆迁费按复测结果计算,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误差大于 3 % 的,评估机构服务费由原委托机构和原评估公司承担,房屋拆迁费按重新评估结果计算。

(三)房屋拆迁

1 . 房屋拆迁原则上由被拆迁农户自行拆除,安全责任自负,拆迁进度不得影响工程施工。拆迁户自行拆迁有困难的,可协调施工单位出动机械、人力帮助拆迁。

2 . 拆迁的旧房材料,被拆迁户需要的限时搬走,不得影响施工;不需要的,由施工队结合现场处理。

3 . 签订协议后 1 0 日内未搬迁构筑物和建筑物的被拆迁户,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因不搬迁对施工造成影响的,由该搬迁户承担相应责任。

(四)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1 . 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等专项设施的迁改由电力、通信线路产权单位负责,迁改工程费执行设计批准的电力、通信线路概算标准,迁改工程费从征迁资金中支付。

2 . 坟墓拆迁补偿标准。土石混单包坟 6 0 0 0元 / 冢,双包坟 9 0 0 0 元 / 冢;砖石混单包坟 1 0 0 0 0元 / 冢,砖石混双包坟 1 5 0 0 0 元 / 冢,进行自行安置。按迁坟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坟墓搬迁的,每冢坟墓除征收补偿外给予 5 0 0 元奖励(不分类型)。

3 . 原有公路(通村公路、村组公路等)所占用土地未作补偿的,本次征地列入征收,补偿费兑付给集体,按相邻土地现状进行补偿。如需进行还建改移,还建的道路、沟渠只对因还建改移新增的土地及地上地下附着物进行补偿,占用的原道路、沟渠土地及工程设施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六、安置方式

经实地调查,该批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数 1 0 2 人,需安置劳动力 7 3 人,巧家县人民政府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具体安置方式如下:

(一)土地安置方式

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以货币方式一次性发放给被征地集体或农户,将满足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纳入到社会保障安置。

(二)房屋拆迁安置方式

1 . 已享受了移民安置政策的,拆迁房屋按照评估价格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并给予搬迁补助和房屋搬迁奖励。

( 1 )搬迁补助。被征收人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房屋自行拆除、自行搬迁的,给予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5 0 0 0 元 /户。

( 2 )实物指标调查核实完毕经公示无异议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 7 日内腾空房屋并移交的,户均人口 3 人及以下的(含 3 人)每户奖励 0 . 8 万元, 3 人以上的每户奖励 1 . 2 万元。未按期移交房屋的,所有奖励不得享受,并由政府强制执行。

( 3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完全搬离房屋经乡镇征迁办查验视为空房的,以永久性生产生活用房的总面积大小进行奖励,即面积小于或等于 1 0 0 平方米的,奖励 1 万元;大于 1 0 0 平方米而小于或等于 2 0 0 平方米的,奖励 1 . 5 万元;大于 2 0 0 平方米的,奖励 2 万元,抢修抢建住房面积不纳入计算。

2 . 未享受移民安置政策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 1 )自行安置的。拆迁户按户籍人口以1 9 9 0 3 元 / 人的标准计发新址用地费和基础设施恢复费。搬迁截止日期间新增的人口不纳入计算。

( 2 )无法自行安置的。由政府组织引导购买水韵金沙棚改回迁房进行安置。按基本住房保障人均 3 0 ㎡ 和改善性住房保障人均 2 0 ㎡ ,合计人均 5 0 ㎡ ,以 2 4 0 0 元 / ㎡ 进行购买。

( 3 )住房补助。住房补助费由原住房面积补助费和基本住房补助费两部分组成。搬迁期间原住房补助费根据拆迁房屋的面积进行测算,补助标准为:正房 4 元 / ㎡ • 月,杂房 2 元 / ㎡ •月;基本住房补助费按拆迁人口数量测算,补助标准为 2 0 0 元 / 人 • 月,交房后次月停止发放。

( 4 )搬迁补助。被征收人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房屋自行拆除、自行搬迁的,给予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5 0 0 0 元 /户。

( 5 )实物指标调查核实完毕经公示无异议签订协议 7 日内腾空房屋并移交的,户均人口 3人及以下的(含 3 人)每户奖励 0 . 8 万元, 3人以上的每户奖励 1 . 2 万元。未按期移交房屋的,所有奖励不得享受,并由政府强制执行。

( 6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完全搬离房屋经乡镇征迁办查验视为空房的,以永久性生产生活用房的总面积大小进行奖励,即面积小于或等于 1 0 0 平方米的,奖励 1 万元;大于 1 0 0 平方米而小于或等于 2 0 0 平方米的,奖励 1 . 5 万元;大于 2 0 0 平方米的,奖励 2 万元,抢修抢建住房面积不纳入计算。

( 7 )安置房源房型及选房顺序。

被征迁人只能在水韵金沙棚改回迁安置房1 — 5 号地块剩余房源中选择安置房屋。

安置房房型。安置房共有五种房型,分别是 8 0 ㎡ , 1 0 0 ㎡ , 1 2 0 ㎡ , 1 3 0 ㎡ , 1 4 0 ㎡ 。所选安置房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选房顺序。根据被征迁人签订协议并移交房屋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若协议签订后不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选定房屋号作废。

选房面积出入的处理办法。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应选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4 9 9 5 元 / ㎡ 进行购买,超出部分最高不能超过应选面积的 3 5 % ,且超出部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交纳相应税费。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应选面积的,不足部分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补差。

七、社会保障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 2 0 1 9 〕 1 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昭政发〔 2 0 0 9 〕 4 9 号)《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巧家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巧政办发〔 2 0 2 0 〕 1 6 号)《巧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巧家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巧政办发〔 2 0 2 1 〕 1 7号)规定。将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 0 . 3亩、年满 1 6 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大于 0 . 3 亩,但尚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每亩增收不低于 2 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巧家县人民政府严格执行“ 先保后征” 的要求足额缴纳,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通过以上安置保障措施,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八、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涉及的村、组、农户,应积极配合巧家县 2 0 2 1 年度第十五批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征地补偿费中提取任何费用,严禁将征地补偿费用挪作他用。否则,将严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坚持依法征迁,和谐征迁,平稳征迁的原则。

(四)坚持执行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价格,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参与,乡镇实施的原则。

(六)坚持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程序合法,运作规范,手续完备的原则。

九、其他事宜

(一)本次征地由巧家县人民政府授权白鹤滩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二)本方案与其他规定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政策有关规定为准。

十、本实施方案由巧家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表: 1 . 土地补偿标准表

2 . 耕地上零星树木补标准

3 . 其他构筑物、附属物设施征收

补偿标准附表1

土地补偿标准表

附表2

耕地上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附表3

其他构筑物、附属设施征收

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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