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政发〔2021〕39号 关于印发《新建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云南段(盐津县境内)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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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发〔 2021 〕 39 号盐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建重庆至昆明高 速铁路云南段(盐津县境内)建设项目土地征

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新建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云南段(盐津县境内)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 3 次会议、十六届人民政府第 46 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津县人民政府

2021 年 11 月 17 日新建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云南段(盐津县境内)

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认真做好新建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云南段盐津县境内项目土地征收拆迁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 2020 〕 173 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渝昆高铁云南段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云交铁路〔 2020 〕 7 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和建设项目施工损害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昭政办发〔 2021 〕 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盐津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新建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云南段盐津县境内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青苗及其他附属设施等相关物权均属本次征收范围。 2021 年 7 月 2 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盐政征启公告〔 2021 〕 1 号)发布之后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调查登记补偿,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自行拆除。在规定时间内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拆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二、征收主体

本次征收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青苗及其他附属设施等相关物权的主体是盐津县人民政府,项目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三、征收补偿原则

(一)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 坚持合法合规原则。

(三) 坚持实事求是、保障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原则。

(四) 坚持工作规范,手续完备原则。

四、土地现状调查分类

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测量标准及测绘规范采用 GPS 、 RTK 实测。根据后期补偿需要,将被征收土地分为以下类型进行调查登记:

(一)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二)水浇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

(三)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属于承包责任耕地,由于多种原因 2 年内未耕种,随时可耕种的土地,按旱地认定。

(四)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作物,覆盖度大于 50% 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 以上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五)集体建设用地: 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包含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的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六)其他农用地: 指基本农田、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如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坑塘水面、养殖水面等。

(七)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包括乔木郁闭度<0.1 的疏林草地、灌木覆盖度 <40 %的灌丛草地,不包括生长草本植物的湿地、盐碱地。

(八)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不包括生长林木的湿地,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提林用地。

(九)未利用地: 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荒山、荒坡、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荒滩、裸土地、裸岩等。

(十)苗圃地: 指固定的林木育苗地。以林草部门颁发有《林木种籽经营许可证》为准。

五、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 2020 〕 173 号)执行,项目征地范围属于盐津县二类区,征地补偿标准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盐津县区片综合地价二类区片标准进行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中 40% 为土地补偿费, 60% 为安置补助费)。详见附件 1 。

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青苗补偿费统一按 1400 元 / 亩的标准进行补偿。没有青苗的,不给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上有林木、果木的,按照林木、果木种类进行补偿,补偿方式按成片林以及零星林木、果木分别进行补偿。其中属成片林的,按用途分果园、经济林、用材林、苗圃、疏林、灌木林、薪炭林分别进行补偿。

(一) 零星树木(果、竹)指房前屋后、田边地角、没有达到林地面积标准下限的零星分布的树木(果木)。

(二)成片林分类

果园林: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作物,覆盖度大于 50% 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 70% 以上的地上果木。

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自造林三年内视为幼林)。

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工业原料、药材、竹笋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包括花卉、绿化树)。

疏林、灌木林、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本标准未涉及到的林(果)木或其他特殊林(果)木、经济作物,做个案处理。

成片林和零星林木、果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2 。

六、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及相关要求

临时用地占地补偿标准按照 2000 元 / 亩 / 年补偿,地上青苗按本方案青苗补偿标准补偿,地上附着物按附件 2 的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临时用地补偿由沿线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补偿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临时用地严禁按照永久用地标准进行补偿,临时使用土地前,用地单位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书及土地复垦协议书,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与县自然资源局及复垦保证金代管机构签订三方共管协议书,由用地单位按照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费后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结束后,由用地单位按照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给土地所有权人或原使用权人。

七、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认定

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的测绘调查由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实际调查分类进行登记,并公示无异议后签字确认。相关情况如下:

(一)房屋占地面积: 被征收户所有的各类房屋墙体的外墙占有的土地面积,有檐廊、雨蓬、雨罩、阳台的房屋包括在本户土地垂直滴水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分为居住类房屋占地面积和非居住类房屋占地面积。

1. 居住类房屋占地面积,指被征收户主要用于起居或起居生活自然于一体房屋的占地面积。

2. 非居住类房屋占地面积,指简易房、独立修建的厕所、畜圈、柴房等及其它没有主要用于居住类的房屋占地面积。

3. 其它占地面积,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空坝、院坝、过道等闲置土地及其它构筑物等的占地面积。

(二)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是指四周墙体完整、屋面封顶、内外墙抹灰、楼地面水泥砂浆找平、门窗、水电齐全的建筑物。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和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2000 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予以认定。

八、房屋、附属设施补偿及安置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即:被征收房屋、建(构)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参照《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和建设项目施工损害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昭政办发〔 2021 〕 38 号)文件规定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评估补偿,原宅基地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一) 房屋被征收后,户口在征收范围内符合办理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原则上在本乡镇范围内由被征收人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要求自行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建房,建房占地面积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同时,按照被征收户农业人口计算每人补助 6000 元用于支付建房场地三通一平相关费用。

(二) 房屋被征收后,户口在征收范围内符合办理农村宅基地建房的,但在本村民小组范围内因地质环境及规划管理等原因确实不具备条件选址建房的,可选择在规划的集中居民建房点自行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进行建房,建房占地面积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集中居民建房点的三通一平由政府组织实施,不再补助建房场地三通一平相关费用,土地由涉及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小组参照土地征收标准进行统筹调整。

(三) 房屋被征收后,户口不在征收范围内的,由政府统一修建建房安置点,按照人均 30 平方米户均不超过 150 平方米以国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给被征收户自行建房,土地出让金按照评估地价缴纳,建房安置点的三通一平由政府组织实施,不再补助建房场地三通一平相关费用。

(四) 被征收户自行建房的,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貌”原则进行建设。

九、安置人口的界定范围

本次土地征收安置人口以实际居住人口进行界定,具体认定办法如下:

(一) 在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止,属于被征收范围内户籍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实际在本村生活的村民界定为安置人口。

(二) 在征收协议签订期间,依法办理婚迁手续并且长期居住在征收范围内的人口界定为安置人口。

(三) 在征收协议签订期间,新出生人口并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了户籍登记手续的界定为安置人口。

(四) 原户籍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义务士兵、现役初级士官、在校学生界定为安置人口。

(五) 原户籍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教服刑人员界定为安置人口。

(六)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在职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不界定为安置人口。

十、过渡安置方式、期限及补助标准

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按计划开工建设,本次房屋征收给予房屋被征收人一定的过渡安置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承租(借住)房屋进行过渡安置。过渡安置方式、期限及补助标准如下:过渡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生活用房)建筑面积计算(畜圈、柴房、简易房等生产用房除外),每月每平方米给予过渡安置补助费 10元。过渡期限如下:

(一) 自行选址建设住房的,自签订协议移交房屋之日起,一次性补助 12 个月的过渡安置费。

(二) 由政府统一提供土地自建住房安置的,自签订协议移交房屋之日起,至提供建房用地之日顺延 12 个月的建房时间作为过渡安置期。

十一、搬家补助及奖励政策

(一) 房屋被征收户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家的,搬家费以户计算,每户一次性补助搬家费 3000 元。安装有空调的,补助安装费 300 元 / 台;安装有热水器的(电、煤气、天然气热水器),补助安装费 150 元 / 个;安装有抽油烟机的,补助安装费 150 元 /个;安装有太阳能的,补助安装费 200 元 / 个,安装有卫星接收器的,补助安装费 120 元 / 台。

(二) 房屋被征收户在规定时限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按被征收房屋(生活用房)建筑面积(畜圈、柴房、简易房等生产用房除外)计算奖励金。

1. 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按照每平方米奖励 30 元。

2. 签订协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按照每平方米奖励 20 元。

十二、规模化养殖补偿补助

养殖业养殖占用土地,按照盐津县区片综合地价农用地标准进行补偿;对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及相关费用进行评估补偿。

十三、被征收范围内的坟墓迁移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 2007 〕 291 号)和《中共盐津县委盐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盐津县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 的通知》(盐发〔 2016 〕 15 号)要求,被征收范围内的坟墓迁移本着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因地制宜、规范管理的原则,乡(镇)村规划有公共墓地的,迁移至公共墓地;自行寻找墓地迁移的,墓地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和在“三沿六区”安葬,禁止建大墓、豪华墓,倡导节约生态安葬。征收范围内的坟墓由坟墓权利人自行拆除。迁移坟墓的,涉及乡(镇)应予公告,并签订迁移协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自行迁移,逾期不迁移的视为无主坟处理。具体坟墓迁移补助标准详见附件3 。

十四、专项设施拆迁补偿

被征收范围内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广电及天然气管道、铁塔、管网(专项水管)等专项设施的迁改以恢复其功能性使用为目标,补偿标准按照昭通市重点交通项目建设指挥部“三线迁改”方案执行。

十五、上垮下压的处理

上垮下压按照“谁施工、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落实补偿经费并及时兑现到位。施工造成损坏的补偿费由施工单位支付,施工单位不支付的,经协调无果的,由项目业主代扣代付。

上边坡垮塌,按永久征地补偿标准补偿。下边坡覆盖,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补助,待工程结束后,由施工单位恢复其种植条件。

十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一) 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属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被政府征收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 0.5 亩(按征地时户口薄上的所有在册人口计算),且年满 16 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生)及以上在册人员。征地时不满 16 周岁的在册人口,先建立台账,待年满 16 周岁能正常参加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后,纳入保障范围,享受缴费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本意见保障范围。

(二)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政府补助标准等,严格按照《盐津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盐津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 的通知》(盐政办发〔 2021 〕 87 号)文件执行,政策调整后的按照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 社会保障安置人员在接受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地上建构筑物等附着物补偿并完成移交后,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十七、争议的处理

(一)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向有关部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 被征地农户与第三方有租赁关系、抵押关系、转让关系等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或通过诉讼方式予以处理。

(三) 争议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的开展。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补偿标准中漏项内容及历史遗留问题,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会同项目业主根据同期市场标准进行核算,具体补偿金额由涉及部门共同确定。

十八、法律责任

(一)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妨碍用地单位依法用地和建设施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被征收人逾期不领取征收补偿资金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将补偿资金存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当事人银行账户,视为补偿到位。

(四)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不再支付搬迁补助费和奖励金。

十九、未尽事宜的处理

本方案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商议处理。

二十、政策解释

本方案经盐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由盐津县自然资源局、盐津县农业农村局、盐津县林草局、盐津县人社局、盐津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坟墓迁移补助标准

坟墓迁移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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