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昭区政办通〔 2021 〕 100 号
昭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阳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预案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昭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预案》已经第五届
区人民政府第 5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
真组织实施。
昭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12 日
昭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和影响,指导和规范我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依靠科学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及减轻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昭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处置本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化学中毒、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 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 “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 的方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所需动用的资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 3 )依法防治,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
( 4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按照《昭阳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 I 级)、重大( II 级)、较大( III级)和一般( IV 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 级)
( 1 )鼠疫、肺炭疽在 1 个区(市、区)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区(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 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 3 )发生新传染病,或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由国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 4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 2 个以上区(市)并有扩散趋势。
( 5 )其他突发事件或危机事件引发造成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
( 6 )发生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或样本丢失事件。
( 7 )国家和省卫健委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I 级)
( 1 )在一个区(市、区)内,发生鼠疫、肺炭疽 1 例及以上。
( 2 )霍乱在一个区(市、区)内, 1 周内发生 30 例以上并有扩散趋势;霍乱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设区市,有扩散趋势。
( 3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
( 4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 5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 2 个以上区(市、区), 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2 倍以上。
( 6 )在一个区(市、区)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出现 30 例以上;或出现 20 ~ 30 例并有死亡病例;或涉及 2 个以上区(市、区)并有扩散趋势。
( 7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 8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 9 )化学中毒死亡 10 人以上。
( 10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50 人以上,或死亡 5 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 5 人以上的。
( 11 )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 12 )省卫健委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II 级)
( 1 )霍乱在一个区(市、区)内, 1 周内发生 10 ~ 29 例并有扩散趋势;或波及 2 个以上的区(市、区)并有扩散趋势;或2 个以上区(市、区)发生霍乱流行,发病 30 例以上;或在市区首次发生。
( 2 )动物间鼠疫流行,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 3 ) 1 周内在 1 个区(市、区)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1 倍以上。
( 4 )在本区范围内,新发生或长期消失后再次出现的乙类或丙类法定传染病和非法定传染病流行,并造成较大影响。
( 5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 6 )在一个区(市、区)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内出现 20 例以上,或出现 10 ~ 20 例并有死亡病例。
( 7 )化学中毒 10 人以上或有死亡病例。
( 8 )发生急性职业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或者死亡 5 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 5 人以下的。
( 9 )市卫健委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V 级)
( 1 )霍乱在一个区(市、区)内,一周内发生 10 例以下并有扩散趋势。
( 2 )在一个区(市、区)内,一周内发生白喉、乙脑、流脑 5 例以上,或 5 例以内有死亡病例;或 2 周内,发生麻疹 10 ~30 例,或 10 例以内有死亡病例;或白喉、乙脑、流脑、血吸虫非疫区(指过去连续三年无病例发生的区)发生首例病例。
( 3 )在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厂矿企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机关团体内,发生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 4 )一次发生化学中毒 9 人以下。
( 5 )发生急性职业病 10 人以下的。
( 6 )在一个区(市、区)内,短时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 ~ 19 例。
( 7 )区卫生健康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 级、 II 级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启动, III 级由市人民政府启动, IV 级由区(市、区)人民政府启动。
3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3.1.1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卫健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成人员,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工作组。
3.1.1.1 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和决定,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V 级)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相关部门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组织检查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1.1.2 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成员单位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工科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交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草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疾控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文旅局、区气象局、区红十字会等。
3.1.1.3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卫健部门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宣传报道的管理与引导,视情况组织新闻发布会或其他采访活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防治谣言滋生;配合做好防病知识普及。
区政府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负责涉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交流;协调我区与有关组织在突发事件中的交流与技术合作。
区发改局:负责会同卫健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药品(药材)、医疗器械和粮油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动态监测和预警,必要时建议区政府向省市政府提出价格干预措施建议,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物价稳定。
区工科局、区发改局、区医保局:指导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生产和供应;根据政府医药储备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医药储备及其调度工作;负责协调生活必需品的组织和供应。及时向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调运必需物资,保证供应。
区教体局: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应急知识宣传,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学校内发生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处理。
区公安分局:密切注视、及时报送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强制落实隔离、封锁等措施,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件现场警戒预案,参与事件调查处理;负责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区民政局:组织、动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由昭阳区慈善会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捐赠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制定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撤离。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苗头事件所需的防控和应急处理经费,建立适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财政保证机制,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社局: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负责职业病职工的工伤认定,落实参保单位职业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区卫健局: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停止大型活动、停课、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负责全区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的日常预防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区交运局:协助卫生健康局对公路、水路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实施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物资、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运送中道路通畅,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运输抢险预案,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事件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区农业农村局:及时了解掌握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协助卫健部门做好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广大农民参与农村爱国卫生运动;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区林草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出现异常死亡或疫症等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部门,帮助提供物种鉴定;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环境执法监测、环境保护指令性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制定控制污染物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污染的应急措施;监测环境事件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污染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事件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环境事件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调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打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区文旅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气象局: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气象预报,及时分析评估风向、天气变化等天气因素对事件的影响。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湿度等气象要素预报,协助区生态环境局预测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的方向和范围以及空气污染潜能预报。
区工科局:负责提供无线电应急通讯频率资源,维护区域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应急通信安全。
区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所属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
区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呼吁国内外援助,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落实相关措施,完成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3.1.2 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乡(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 日常管理机构(卫生应急办公室)职责
区卫健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组建和管理各类卫生应急队伍,指导全区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有关工作,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区卫健局组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开始、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各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服从卫生健康局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4.1 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病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并指定重大传染病危重病例定点救治医院。
3.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开展病因检测、诊断,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负责职业病与化学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报告、样本采集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给予中毒病人救治指导,测定事故危害区域、毒物品种、毒性及危害程度,协助、指导现场洗消。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承担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工作。
3.4.3 卫生监督机构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灾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区卫生监督所协助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监督工作,对乡(镇)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强有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预防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的日常监督管理。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与发布
4.1 监测
全区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和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区卫健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卫生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预警
4.2.1 预测
区卫健局及区直属卫生健康单位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报体系的建设,建立常规数据监测库和科学分析制度,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分析、评估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数据信息,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发现并确认的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建议和预警级别建议,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4.2.2 预警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国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3 预警的方式、方法
4.2.3.1 方式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严重性、紧急程度,预警分成内部预警和社会预警。内部预警是针对卫生系统内部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政府等相关部门,主要目的是增强预防措施,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社会预警针对社会一般公民,主要目的是增强群众自我防病能力。
4.2.3.2 方法 内部预警采取通报、培训等方法。社会预警一般通过新闻媒体以通告或公告形式发布。
4.2.4 预警的报告与信息发布程序
4.2.4.1 确认 区卫健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研究、分析,对监测信息进行确认,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意见(含预警级别、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措施)。
4.2.4.2 报告 区卫健局应将预警意见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属于一般预警级别(蓝色)的,由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较重预警级别(黄色)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严重(橙色)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红色)的,报市人民政府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3.1.1 责任报告单位
( 1 )区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 2 )各卫生健康机构;
( 3 )各卫生行政部门;
( 4 )区乡级人民政府;
( 5 )其它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4.3.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社会医疗机构人员。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等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 2 小时内尽快向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 2 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 2 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4.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4.3.3.1 首次报告 对于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紧急情况下,首报可先对其基本事实(即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情况、结果)做客观、简明的报告,然后再及时、准确、深入续报详细的情况。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涉及人数、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3.3.2 进程报告 应根据事件类型、性质、发生、发展情况,采取每天、每周或不定时报告事件进程。
4.3.3.3 结案报告 事件基本终止,区卫健局应作出结案报告,逐级上报。主要内容: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原因、性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的措施,主要经验教训等。
4.3.4 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发现不实信息,要立即核实并纠正,确保信息准确性;确认信息真实无误后,应迅速报告区卫健局。发生 Ⅰ 、 II 级、 III 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应立即报区卫健局。区卫健局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市卫健委和区人民政府。
4.4 信息发布
4.4.1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意见经过批准后,由区卫健局负责发布,新闻部门应积极配合。
4.4.2 预警信息变更与解除
有关情况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降低或增强,区卫健局应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提高预警级别或降低预警级别),变更应按照原报告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有关情况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能发生,区卫健局应当立即报告批准实施预警的部门请求立即解除预警,经批准后立即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国家对发布预警信息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发布。
4.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授权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与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5.1.1 先期处置原则 。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了解详细情况,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报告的方式,把握和控制事态发展。
5.1.2 扩大应急原则 。 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出现无法控制时,应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请示扩大应急。对在学校、全国、全省、全市或全区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各级人民政府
( 1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 2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 3 )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的,由省卫健委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可能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化学中毒事故,根据波及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控制区域。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 4 )疫情控制措施: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卫健部门建议,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 5 )开展群防群治:组织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配合卫生部门和其它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 6 )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 7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点,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区卫生健康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 8 )新闻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 9 )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严防、严查、严堵病死畜禽和霉变商品流入市场销售,确保食品消费安全。
5.2.2 卫生行政部门
( 1 )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 2 )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 3 )发布信息与通报:由区卫健局根据国家、省市卫健委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 4 )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 5 )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5.2.3 医疗机构
( 1 )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 2 )协助疾病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 3 )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 4 )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无故拒绝接诊。
( 5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5.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 2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测定职业病与化学中毒事故危害区域、毒物品种、毒性及危害程度,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实施中毒病人救治,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现场洗消;开展卫生消毒的技术指导,组织实施疫点消毒工作。
( 3 )实验室检测: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分送各市、省和国家应急处理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5.2.5 卫生监督机构
( 1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 2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 1 )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 2 )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 3 )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 4 )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 5 )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 6 )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 7 )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响应
5.3.1 Ⅰ 级、 Ⅱ 、 III 级应急响应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 Ⅰ 级、 Ⅱ 级、 III级响应的,按照规定执行。区人民政府、区直部门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5.3.2 Ⅳ 级的应急响应
5.3.2.1 Ⅳ 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区卫健局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专家调查核实,经专家综合评估后,认为需要实行实施 Ⅳ 级响应的,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Ⅳ 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Ⅳ 级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 Ⅳ 级应急响应的,按照规定执行。区卫健局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的决定通报区直有关部门。
5.3.2.2 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和处理需要以及区卫健局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区级有关专项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5.3.2.3 区卫生健康局应急响应
区卫健局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市卫健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向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当地应急预案的要求,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多部门参与应急处理工作的,应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落实。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5.3.2.4 区直部门应急响应
区直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应急预案组织力量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3.2.5 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4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有可能影响周边地区,或者有关处置职能不在地方人民政府,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支援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请求扩大应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应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状况迅速作出提高响应级别的决定。
5.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5.5.1 终止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5.5.2 终止程序
Ⅰ 级、 Ⅱ 级、 Ⅲ 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
Ⅳ 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区卫健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6 善后处理
6.1 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健局应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6.2 保持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人民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6.3 奖励
区人社局和区卫健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必要时报区政府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表彰。
全社会应当尊重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亲属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6.4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5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6 征用物资与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等,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按规定给予补偿。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的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7.1 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区卫健局负责建立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平台,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覆盖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实现区、乡镇、村(社区)信息报告联网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时报告速度、组织指挥能力、应急处理效率和科学防治水平。区卫健局负责制定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体系建设方案,组织区本级部分的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部分的实施。
7.1.2 卫生应急队伍
7.1.2.1 组建原则
区卫健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卫生应急队伍。
7.1.2.2 卫生应急队伍组建方式和种类
区卫健局组建急卫生应急医学救援、疫情防控、反恐队伍,根据需要和条件组建其他队伍。
7.1.2.3 卫生应急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区卫健局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队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区卫健局选择市二院、区疾控中心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
7.1.3 演练
区卫健局要按照 “ 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 ” 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有计划的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协调、处置等能力,达到在野外能独立开展应急处置 3 天的要求。需要相关部门协同参与演练的,其他部门应该予以配合。
7.2 物资与经费保障
7.2.1 物资储备
区卫健局、区工科局、区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区卫健局向区工科局、区财政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工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财政部门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卫生应急队伍装备、个人携行,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等。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工科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2.2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发改部门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列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经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积极支持各有关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服务系统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7.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区卫健局应急机构、卫生应急队伍因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购置设备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统筹安排。建立通信系统维护以及信息采集等制度,确保事件应急期间信息通畅。公安、交通部门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 “ 绿色通道 ” 。
7.4 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5 宣传教育
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劳动者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搞好职业健康教育工作。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预案管理
8.1 应急预案制定
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为区级预案和单项应急预案。
区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作为本预案的一部分,报区人民政府和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办公室备案。区医疗卫生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具体预案并报卫生健康局应急办公室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单项应急预案,国家、省市已制定的原则上按国家的执行,国家、省市尚未出台但实际工作需要的,或国家已制定但本地区的情况较为特殊的,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单项应急预案。
8.2 应急预案修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区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作为本预案的一部分,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卫生健康局备案。
8.3 监督检查
区卫健局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落实情况。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新出现的传染病;甲类传染病或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化学中毒是指由于有毒化学品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是指在生产或工作中职业人群一次或短时间内大量接触化学物质,引起身体发生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甚至危及生命的急性健康损害,即导致群发性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
预防接种、预防服药后出现群体性异常反应或者群体性感染是指在预防免疫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后发生的与免疫接种(或服药)有关的,对机体有损害的反应。
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是指在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生产、运输、保存等过程中,由于处置不当致使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污染、泄露、丢失等事件,可能造成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传染病暴发、流行。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或国内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