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巩固
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
玉政办发〔 2021 〕 14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玉溪市巩固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巩固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巩固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24 号)精神,全面巩固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把巩固拓展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成果放在突出位置,通过落实责任、补齐短板、强化弱项,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推进公益化服务、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到2025 年底,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0%以上,全市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得到全面提升,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农村供水支撑和保障。
二、重点工作
(一)统筹编制实施方案
农村供水实施方案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原则,以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补充,完善农村供水体系,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供水工程管理机制,在工程项目审查中,把管理机制建设作为工程立项的前提条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级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加快推进工程建设
对现状水源不稳定的农村供水工程,采取节水、建设水源工程或实施管网延伸等措施,最大程度缓解因旱应急送水问题。采取建设水源工程、引调水或提水工程等措施,全力提升依靠水窖辅助供水人口的供水保障水平。对现有水源有保障的,采取老旧管网改造、配套净化消毒设施、加强水源地保护等提升措施,补齐农村供水工程短板,巩固拓展农村供水脱贫攻坚成果。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优化水网、水厂、入户管网工程布局,注重发挥规模效益,全面提升农村供水质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创新建管模式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引入社会投资人,可采取控股或参股等方式组建项目法人,推行企业化运营、专业化管理,负责农村供水巩固提升投融资、工程建设、管护维养。各县(市、区)可采取无偿划拨、作价入股、委托代管、兼并收购等方式,推进水务资产整合。同时,鼓励和支持项目法人对城乡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实行一体建设、一体运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建立全方位责任体系
全面落实“三个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三个责任”制度体系,认真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及供水管理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农村供水管理主体责任,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供水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等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所有供水单位要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
健全完善“三项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有机构和人员管理,有政策支持、有经费保障。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要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可因地制宜,采取农村供水管理总站(中心)、供水公司等适宜形式,指导或负责县域范围内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和供水服务。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要明晰农村饮水工程产权,落实工程运行管理主体、管理责任和运行管理经费,明确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监测、水价制定等工作的职责要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要有经费保证,要明确合理的水价制度和水费收缴方式,建立财政或其他经费补贴并规范使用管理的制度,对供水成本高、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的工程予以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规范收缴水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云水农〔2019〕27 号)要求,将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改革作为解决运行管理经费缺乏的主要途径,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成本测算、合理定价,因地制宜推广两部制水价、阶梯式水价制度,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变化和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要全面落实水费收缴制度,逐步实行1 户1 表收费到户,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对水费收入不能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由县级政府根据项目运营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监督指导;县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水利、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共同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防止水源遭受污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范和标准技术要求,组织开展集中式供水工程水源区摸底调查、名录公示等工作,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界碑、界桩、警示牌、围网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对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污染源进行全面清理,指导群众制定水源保护村规民约,限制人为活动对水源的破坏和污染。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
(七)加强饮用水水质检测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源地水质监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卫生健康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提升农村供水水质检测能力,确保满足工作需要。要科学制定水质检测制度,加强人员培训,确保满足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抽检需求。对规模化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及专业检验人员,具备日检9 项指标的检测能力,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同时接受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和抽验,保证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对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水质检测,抽检供水水质每年不少于2 次,抽检比例不少于集中供水工程总数的30%;对水质不稳定、水质存在隐患风险的区域要加密检测点位和频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把农村供水保障工作摆上主要议事日程,建立议事协商机制,统筹推进农村供水工程的组织实施和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发展改革、财政、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农村供水保障工作负总责,统筹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落实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主体和经费,明确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和部门管理职责分工,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政策制度,开展供水工程水价成本监审和水价制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补助、农村供水工程水价财政补助资金和指导水利部门开展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制定农村供水保障规划,编制审查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组织开展供水水价成本测算和水费收缴检查监督等工作,配合开展供水水价确定或者调整有关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设立水源地保护区标志、开展水源水质监测。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用地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管理通过城镇供水公司扩网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村庄规划与农村供水规划的有效衔接。林草部门负责水源林地的规划与保护。
(三)广泛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加强供水设施保护、增强用水缴费和节约用水意识,提升供水单位服务意识,为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四)强化考核监督。 农村供水保障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重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加强对水质、水价、供水服务等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