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永政办通〔 2021 〕 32 号
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仁县过桥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机关单位:
《永仁县过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 6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 年 11 月 9 日(此件公开发布)
永仁县过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过桥资金管理,确保过桥资金安全和高效使用,防范中小企业因临时性资金筹集难导致资金链断裂,破解企业贷款过桥难问题,根据《楚雄州州级过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桥资金,是指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银行贷款即将到期但及时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经承贷银行审核并保证续贷的县内企业提供的临时性周转资金。
第三条 过桥资金遵循 “ 总额控制、有偿使用、封闭运作 ”的原则,由永仁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永仁县国资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四条 过桥资金由永仁县国资公司负责筹集和管理。永仁县国资公司要加强融资,采取基金融资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长期稳定资金。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过桥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县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逾期归还过桥资金记录;
(二)处于实体经济领域,主要生产经营地址位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且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四)确实存在还贷资金困难,经承贷银行确认符合续贷条件且正在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第六条 过桥资金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所处行业为冶金、生物医药和大健康、旅游文化、新材料与绿色能源、先进装备制造、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与绿色食品制造、现代商贸物流、石化、新兴服务等产业之一;
(二)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州级以上党政机关表彰或树为诚信经营、吸纳就业、脱贫致富、缴纳税收、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典型;
(三)所投资项目两年内(自需使用过桥资金之日起倒算)被列为县级以上重点项目。
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各乡镇应及时主动向永仁县国资公司提供建议优先支持且满足本条和第五条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三章 合作银行的选定
第七条 由银行机构提出申请,永仁县国资公司根据过桥资金规模,结合银行信誉、贷款审批权限、风险承受能力和企业借款规模等,按照平等协商、合作互利、兼顾公平的原则,与银行签订《永仁县过桥专项资金合作协议》 , 并在合作银行开设过桥资金专户。
第八条 《永仁县过桥专项资金合作协议》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其内容必须包括银行对企业的审查和资金监管责任、银行对企业续贷及过桥资金还款的保证责任。
第九条 合作银行在办理过桥资金借款业务前,需明确具体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和审批领导,书面通知永仁县国资公司并将有关印鉴在永仁县国资公司留存。若因机构和人员变动需变更留存印鉴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永仁县国资公司。
第四章 借款审批与使用
第十条 过桥资金的出借按照企业申请、银行审核、永仁县国资公司审批、签订合同、缴纳保证金和筹集资金、发放借款、企业还款等步骤进行。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贷款到期日 45 日(指日历天,下同)前,向承贷银行提出过桥资金借款申请,填写《永仁县过桥专项资金审批表》 , 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承诺。企业向银行申请过桥资金借款的,应向银行承诺以下事项:原借款合同中涉及的抵(质)押权继续有效;过桥资金借款后,抵(质)押权权利由承贷银行享有;过桥资金借款后积极办理贷款业务,否则提前归还过桥资金;借款仅限于归还银行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者挪作他用;过桥资金的使用自觉接受承贷银行的监督管理。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
(五)企业原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复印件。
(六)对银行担保贷款,需提供由符合要求的工商企业或融资性担保公司出具的过桥期间担保函。
(七)银行要求提供的股东会决议等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银行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 35 日内完成对企业资质、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用等级、抵(质)押权效力的审核。续贷金额、投向等超出银行审批权限的,银行应在规定时限内报请有审批权的上级行审定。
对于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在《永仁县过桥专项资金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包括是否同意续贷、续贷金额与期限、保证续贷或承诺代偿过桥资金借款等内容) , 与企业申请资料一并提交永仁县国资公司。银行审核的续贷金额一般不得低于原贷款金额;确实需缩减续贷金额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必要时提供有关依据。银行审核意见应承诺对企业提供续贷,并承担过桥资金逾期后的保证还款责任。
对于经严格审核、确实不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银行应书面详细说明理由,经与申请过桥资金的企业协商后,终止过桥资金的申请。企业另行筹集还款资金。
第十三条 永仁县国资公司根据过桥资金存量情况,对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要求,在 5 日内决定是否同意企业过桥资金申请。永仁县国资公司之间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防止借用过桥资金导致风险集聚。
永仁县国资公司同意借款的,借款金额一般不得高于银行审核同意的续贷金额,最高不得超过申请借款企业该笔到期贷款余额。
第十四条 永仁县国资公司审批同意后,应及时通知银行和企业办理借款手续。企业办理借款手续,应由银行指定的专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现场办理。
企业应与永仁县国资公司、银行(保证人)签署过桥资金借款合同。
企业还应与银行签署以银行为担保人的过桥资金借款保证(抵押、质押)合同。如果企业原银行贷款抵押(质押)合同期限晚于新的银行贷款担保合同生效期限,且担保金额不低于新的贷款担保合同金额,经银行与企业协商一致,可以不签署过桥资金借款保证(抵押、质押)合同,但须在过桥资金借款三方合同中约定有关担保条款,并且过渡期间不解除原抵押(质押)登记。
第十五条 过桥资金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企业应在借款发放前,按照过桥金额的 5% 缴纳风险保证金,存入永仁县国资公司在企业承贷银行开设的过桥资金管理专户。风险保证金未足额筹集到位并存入专户前,不得办理过桥资金放款手续。
第十六条 过桥资金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如果银行审核同意减额续贷,借款申请企业应在借款发放前及时筹集永仁县国资公司审批同意的借款金额不足以归还企业即将到期银行贷款的缺口资金,存入永仁县国资公司在企业承贷银行开设的过桥资金管理专户。缺口资金未足额筹集到位并存入专户前,不得办理过桥资金放款手续。
第十七条 过桥资金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过桥资金借款应仅用于归还合同约定的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企业应在银行开设银行和永仁县国资公司共同监管的专户,用于办理过桥资金借款发放和归还手续。企业和银行同意,委托银行办理划款手续,企业无权自行办理款项转账和取现手续。
合同签订完毕,企业应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和应筹集的缺口资金存入指定账户后,永仁县国资公司应于 2 日内完成放款。借款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30 日。
第十八条 过桥资金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企业在约定的期限内足额归还过桥资金的,按照其承贷银行贷款执行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向永仁县国资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并按照实际借款金额的 1% 向永仁县国资公司支付融资手续费。因银行未在原贷款归还后 30 天内按照审核同意的续贷金额发放新的贷款造成企业逾期归还过桥资金借款的,银行应按照逾期金额、天数和原贷款执行利率上浮 30% 支付逾期资金占用费;因企业原因造成企业逾期归还过桥资金借款的,企业除支付上述资金占用费、融资手续费外,还应按照逾期金额和每天万分之五额外支付逾期资金占用费。
第十九条 过桥资金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归还过桥资金借款,并不附加任何条件授权银行用新发放贷款优先偿还企业所欠永仁县国资公司过桥资金借款、资金占用费、逾期资金占用费和融资手续费等款项。
第二十条 过桥资金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企业归还过桥资金后,其缴纳的风险保证金扣除资金占用费后,全额退还企业;缴纳的风险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还应在归还时补足不足部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永仁县国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过桥资金使用管理,积极行使有关权利。做好资金审批、使用和监管过程中所形成的合同、文书等资料立卷归档(含电子文档)。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永仁县国资公司应按照过桥资金所收融资手续费的 50% 提取过桥资金风险准备金,用于防范过桥资金损失风险。
对承贷银行未协助收回过桥资金借款且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永仁县国资公司应暂停与该银行的过桥资金业务合作,依法依合同约定调整在该银行的业务,并向承贷银行进行追偿。
第二十二条 银行应安排专人负责过桥资金账户和资金管理,做好过桥资金借款的审核、风险防范、还款担保及协助回收过桥资金工作。
银行未及时续贷并放款,导致企业逾期未归还过桥资金借款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向永仁县国资公司支付逾期资金占用费。银行未按照约定续贷并放款,导致企业未能在过桥资金借款发放之日起 60 日内归还过桥资金借款的,由银行向永仁县国资公司代偿。
银行虽按照约定续贷并放款,但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加强资金监管,导致资金被挪用、永仁县国资公司未能在过桥资金借款发放之日起 60 日内收回过桥资金借款的,由银行向永仁县国资公司代偿。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永仁县国资公司过桥资金运营管理进行财政监督。对承贷银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财政部门调整在该银行的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
县国资委负责对永仁县国资公司过桥资金业务加强管理。
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过桥资金业务的沟通协调、业务指导、纠纷调解和金融监管。
第二十四条 用款企业要做到诚实守信,提供完整真实的有关资料,自觉接受承贷银行和永仁县国资公司的监督,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和归还过桥资金借款,及时足额缴纳风险保证金和支付资金占用费。
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及时足额归还过桥资金的企业,
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鼓励永仁县国资公司与多家银行建立过桥资金合作。
鼓励各银行之间加强过桥资金合作,相互承接对方贷款客户后续贷款业务,实现前后贷款无缝对接,共同化解企业贷款过桥难问题,共同防范因企业临时资金周转难形成不良贷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