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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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办〔 2021 〕 61 号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宁市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管委会:

《安宁市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 112 次常务会、七届市委常委会第 8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 年 11 月 2 日

安宁市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云政发〔 2018 〕 38 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昆政发〔 2018 〕43 号)》文件要求,深入践行旅游新发展理念,精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持续提升我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助力打造“云南滇西旅游第一站、昆明康养休闲首选地”品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落实全域旅游发展理念和“旅游富民”战略目标,按照“发展大旅游、建设大项目、打造大基地、开拓大市场”的总体思路,以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主线,推动旅游产品向观光、休闲、度假并重转变,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消费需求,提高文化旅游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着力把旅游业培育成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第三条安宁市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旅游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培育发展优质旅游项目,优化我市旅游业发展环境,健全优质旅游产品体系,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水平,打造国际、国内知名旅游品牌,促进我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五条安宁市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同时应遵守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对象

(一) 在安宁市域内注册登记从事旅游业发展的企业;

(二) 实施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乡村旅游品牌创建的街道、村委会(社区)、村小组;

(三) 其他符合条件的适用范围。

第四章 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七条鼓励精品旅游景区发展

(一) 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 300 万元、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 对评定为国家 5A 、 4A 、 3A 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 500 万元、 200 万元、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鼓励乡村旅游提档升级

(一)对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省级旅游名镇、省级旅游名村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评定为昆明市级乡村旅游示范区(带)、昆明市级乡村旅游示范村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按照《安宁市 A 级景区村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安宁市 A 级景区村庄服务质量等级评价细则及说明(试行)》,对评定为安宁市 3A 级、 2A 级、 A 级景区村庄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鼓励精品旅游民宿发展

(一)对新建并投入运营的民宿,投入资金 100 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民宿客房数不少于 8 间,每个房间一次性补助资金 5000 元;

(二)对评定为云南省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鼓励酒店做优做大做强

(一)对评定为国家五星级酒店(饭店)的,给予 500 万元的奖励,分两年兑现;

(二)对评定为云南省精品酒店、云南省最美半山酒店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鼓励汽车旅游营地建设。对评定为云南省五星、四星、三星级汽车旅游营地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鼓励旅游基础配套建设。投入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在景区景点、旅游线路沿线、旅游集散点、乡村旅游点等,对当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游客服务中心、游客咨询服务点、旅游厕所、观景台、停车场、游步道、景观小品、导向系统等旅游基础设施以及智慧旅游配套设施,经旅游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旅游企业建设按项目实际投入(不含土地投入)的 25% 给予一次性补助,街道、村集体建设按项目实际投入(不含土地投入)的50% 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新业态旅游产品开发及旅游服务质量提升。

(一)开展年度最佳旅游产品评比,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产品开发单位,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开展年度最佳旅游服务项目评比,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旅游服务项目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 3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旅游项目以及填补我市空白的新业态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扶持标准。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须及时向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递交相关材料。

(一) 申请精品旅游景区发展、乡村旅游提档升级、精品旅游民宿发展、酒店做优做大做强、汽车旅游营地建设奖励的,每年 9 月 30 日前,向辖区街道办递交《安宁市精品旅游业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 1 ),并提交认定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经辖区街道办初审后报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二) 申请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每年 9 月 30 日前,向辖区街道递交《安宁市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2 ),并提交立项批复、设计方案、项目合同、竣工报告、审计报告、开工前后实景照片,经辖区街道办初审后报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三) 申请新业态重大旅游项目建设奖励的,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申请,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

第十五条符合精品旅游景区发展、乡村旅游提档升级、精品旅游民宿发展、酒店(饭店)做优做大做强、汽车旅游营地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条件的,提交材料经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奖励资金。对符合品牌酒店建设奖励条件的分两年兑现奖励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扶持奖励资金由安宁市级财政保障专项用于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品牌打造、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骗取、冒领,凡使用旅游扶持奖励资金的主体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察、审计、财政、旅游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资金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并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申请、预算申报、编制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请奖励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二)人为原因造成服务质量过失,发生恶性投诉事件的;

(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

(四)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获得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项目才予奖励。奖励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局从预算内管理;扶持奖励项目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享受上级资金补助或其他奖补的,安宁市本级不再重复补助;已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扶持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

附件: 1. 安宁市精品旅游业奖励资金申报表

2. 安宁市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1

安宁市精品旅游业奖励资金申报表

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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