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办发〔2021〕58号 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雄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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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镇政办发〔2021〕58号

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雄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

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镇雄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1 日

镇雄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

保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 2019 〕 1 号)精神,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昭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切实解决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全面覆盖 。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参保缴费补助,享受养老待遇,实现应保尽保。

——稳步推进、规范有序 。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和审核报批,规范资金管理和经办流程,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完成。

——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参保缴费补助体现公平,保证被征地农民应得利益不受损害。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引导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预期和选择,严格落实“先保后征”,确保资金可持续。

(三)目标任务

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二、保障范围

(一)纳入保障范围及对象

全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 2009 年 1 月 1 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 0 . 3 亩(含 0 . 3 亩),且年满 16

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生)及以上在册人口。

(二)不纳入保障范围及对象

1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本方案保障范围。

2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本方案保障范围。

3 .未经依法征地的失地农民不纳入保障范围。

4 .其他不应纳入参保补助范围的对象。

三、保障方式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

四、补助标准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当年缴费任务后,每年仅可享受 1 次相同标准的定额参保缴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1000 元(今后可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累计缴费补助年限不超过 15 年(含 15 年)。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补助办法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参保人未年满 60 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 按年享受参保补助仍未达到 15 年的,一次性补足至 15 年;已年满 60 周岁并开始领取养老待遇的,一次性享受 15 年的参保缴费补助。补助计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二)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不作为参保人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的依据。自本方案证后,当年仅可申请享受 1 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根据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累计年限确定其应享受政府补助年限(不超过 15 年)。本方案实施之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累计年限给予缴费补助(不超过 15 年)。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在缴费期间死亡、补助年限达不到 15 年的,剩余缴费补助不再发放。在本方案实施之日前已死亡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补助。

六、政策保障

(一)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政府在土地出让后,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 5 %的标准提取资金,建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专项资金的不足。

(二)强化专项资金管理。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要制定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方案。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纳入专项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分账核算。专项资

(三)严格执行“先保后征”。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严格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过程中的必备要件和前置条件,未出具审核意见的一律不得批准征地。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 2 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七、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改革政策全面贯彻落实,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社局,统筹协调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一线抓、落实专人具体抓,确保有序高效开展好本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要统筹工作力量,按照先易后难的方式分批开展认定,完成认定一批、上报审核一批,务必于 2021 年 12 月 20日前完成参保缴费补助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县人社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统筹和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各项工作,做好宣传发动,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收缴用地项目单位专项资金,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补助,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会议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县委宣传部: 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过程中相关政策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核查被征地农民户籍人口信息,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县发改局: 负责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财政局: 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及政府补助资金的划拨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督促用地单位按政策缴纳专项资金;负责审核确定保障对象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被征土地面积和领取的土地补偿费或征地补偿费金

额;负责牵头认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的具体人员。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对象资格,确定户人均耕地面积是否低于 0 . 3 亩(含 0 . 3 亩)。

县审计局: 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建行镇雄支行、县信用联社: 负责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安全存储、保值增值,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补助。

乡镇(街道): 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的申报、初审和公示,审核申请对象是否享有该征地项目的征地补偿款,开展政策宣传等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不出现群体上访事件。

村(社区): 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政策的宣传和群众参保的动员组织工作,对所属区域的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确权人口、确权面积、被征地项目、被征地面积、被征地类别、被征地权属进行初审。负责对被征地农民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土地确权证》(或土地 确权证明材料)、征地协议。充分发挥群众议事委员会作用,确保矛盾及时化解不出村。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严把审核关,对审核通过的表册由经办人员、相关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对在经办工作中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追责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督查考核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从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和工作滞后,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街道)或部门给予全县通报。县纪委监委对工作不履职、不担责的部门或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本方案由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镇雄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2 .《 镇雄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经办规程 》附件1

镇雄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

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 2019 〕 1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 选择参加城。

第三条 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补助和个 人履行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按被征地时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相关部门按程序严格审核,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其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经报请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在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被县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 0 . 3 亩(含 0 . 3 亩),年满 16 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生)及以上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民。其中:

(一)土地确权前征地已完成的,征地后剩余耕地面积以 2018 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录土地面积为基准。土地确权后被征地的,征地后剩余土地面积为 2018 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录土地面积减去实际征地面积。

(二)被征地农民家庭的被征地面积,以征收土地时与用地方签订的征地协议征收的耕地面积为准。

(三) 2009 年 1 月 1 日至土地确权以前被征地的,被征地人口以 2018 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口数为基准,土地确权人口有争议的以户籍人口为准;土地确权后被征地的,被征地人口以征地时常住我县户籍人口为准。一户家庭经认定后新出生和新迁入的人口不再认定为被征地农民身份。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补助享受人员为 年满 1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当年的保费后可申请享受缴费补助;未满 16 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待其年满 16 周岁达到参保条件后,可按要求申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补助。

(五)被征地时按当时征地补偿政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人员身份和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的认定,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公安、人社等相关部门及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认定工作。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细则保障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本方案保障范围。

(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农民(移民)不纳入本方案保障范围。

(三)未经依法征地的失地农民不纳入保障范围。

(四)其他不应纳入参保补助范围的对象。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认定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自然资源部门或用地方与被征地农户签订的征地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若自然资源部门或用地方没有与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

协议的,可由签订协议的村<社区>出具经乡镇<街道>审定的具体征地情况证明);

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提供之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由村(社区)出具经乡镇(街道)审定的完全失去土地证明;

(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提供当年参保缴费凭证及本人农村信用社账号复印件。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及申请补助经办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须持以上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村(社区)领取《镇雄县被征地农民入户调查表》,据实填写后交村(社区)审核。

(二)审核。村(社区)组织开展入户调查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查通过材料及名单进行第一榜公示,无异议后完善《镇雄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表》、《镇雄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补助申请表》连同其他认定材料一并报乡镇(街道)复核。

(三)复核。乡镇(街道)组织农业农村和集体经济发展中心、自然资源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等对村(社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将复审通过的名单进行第二榜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县农业农村局审定。

(四)审定。县农业农村局对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面

积、土地承包人口等信息进行审定并签署意见;县自然资源局对被征地农民所涉及的征地项目、征地时间、征地面积等信息进行审定并签署意见。乡镇(街道)将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审定的名单进行第三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社局申请补助。

(五)补助。县人社局根据乡镇(街道)上报的第三榜公示无异议名单办理补助相关手续。

以上公示,每榜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三章政府补助标准和参保缴费办法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未参加任何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直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单独记账管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政策实施时未年满 60 周岁的,按年享受最多不超过 15年的政府补助;若参保人年满 60 周岁,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条件时,本细则规定的政府补助年限达不到 15 年的,一次性补足至 15 年;政策实施时已满 60 周岁的,一次性享受 15 年的政府补助。

第十二条 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至本人,不计入个人账户,不作为参保人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当年仅可申请享受 1 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根据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累计年限确定其应享受政府补助年限(不超过 15 年)。本细则实施之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累计年限给予缴费补助(不超过 15 年)。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在缴费期间死亡、补助年限达不到 15 年的,剩余缴费补助不再发放。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按规定享受的政府补助金额一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实行记账制管理;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以缴费补贴的方式由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兑现给参保人,实行报账制管理。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政府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参保缴费资助。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补助 1000 元。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自死亡次月起停止计发政府补贴,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在办理退保手续时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余。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按本细则规定参保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其在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从单位参保之月起停止政府补助,待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费时逐年补助。单位参保缴费时段视同享受政府补助。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政府补助。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本人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政府补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退出现役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在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参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中的在校学生,不享受政府补助。毕业后自主就业,如个人选择按本细则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申请享受政府补助,其补贴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年算起。毕业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在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参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要设立专项资金财政专户。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专项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以及风险准备金等,均应纳入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县级人民政府对资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第二十一条 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 2019 〕 1 号)中明确的每亩增收不低于 2 万元标准足额计提并缴纳专项资金。城镇建设批次用地计提的专项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二条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结合本年度专项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并于每年度 12 月 20 日前制定次年参保缴费政府补助和 60 周岁以上人员政府补助资金需求计划,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人社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的资金需求计划将所需资金划拨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专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的政府补助划入个人账户,将参加城镇职工养老

保险的缴费补助兑现给参保人。

第二十四条 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资金,要在出让收入到位时同步缴入专项资金财政专户。从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专项资金,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预缴入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第二十五条 在土地出让时,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 5 %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不足。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成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明确工作职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人民政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并作为政府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人社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自

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做好被征地项目、征地时间、征地面积等信息的审核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面积,承包人口等信息的审核;审计及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督促检查。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资金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虚报瞒报征地数额、剩余耕地数额等信息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和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停止待遇发放,限期收回已享受金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由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表: 1 .《镇雄县被征地农民入户调查表》

2 .《镇雄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表》

3 .《镇雄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补助申请表》

4 .《镇雄县XX乡镇(街道)被征地农民基本养

老保障补助明细表》附表1

镇雄县被征地农民入户调查表附表2

镇雄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表附表3

镇雄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补助申请表附表4

镇雄县乡镇(街道)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 保障补助明细表附件2

镇雄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经办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实现经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业务由县人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共同办理。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及政府补助资金的划拨工作。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用地单位按政策缴纳专项资金;负责审核确定保障对象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尝安置方案公告时间、被征土地面积和领取的土地补偿费或征地补偿费金额;负责牵头认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对象资格,确定户人均耕地面积是否低于 0 . 3 亩(含 0 . 3 亩)。

第六条 县人社局负责部署、实施、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会同成员单位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负责

第七条 县人社局负责个人账户管理、政府补助核定与支付、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工作,对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村协办员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八条 乡镇(街道)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的各种资料进行审核,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指导和督促村(社区)做好各项工作。

第九条 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政策的宣传和群众参保的动员组织工作,对所属区域的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承包人口、承包面积、被征地项目、被征地面积、被征地类别、被征地权属进行初审。负责对被征地农民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承包证》(或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协议(或兑款花名册)等原件的审核,并对相关审核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经办程序

第十条 申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府补助的资料由农户自行收集,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具体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参保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用地方与被征地农户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用地方没有与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协议的,可由签订协议的村(社区)出具经乡镇(街道)审定的具体征地情况证明);

(三) 2018 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提供当年参保缴费凭证及本人农村信用社账号复印件。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补助申请经办程序:

(一)申请人须持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村(社区)领取《镇雄县被征地农民入户调查表》,据实填写后交村(社区)进行初审,村(社区)审核后完善《镇雄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表》《镇雄县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申请表》连同其他认证材料一并加盖公章交所在乡镇(街道)复核。

(二)乡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被征地农民提供的材料进行复审,审核后签署意见交县农业农村部门审定。

(三)县农业农村局对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面积,土地承包人口等信息进行审定后移交县自然资源局审定。地时间、征地面积等信息进行审定,然后交县人社局核定待遇。

(五)县人社局根据县自然资源局审定名单,根据对象参保情况办理系统标识、建立个人账户、兑现参保缴费补助等工作。

第三章审核标准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材料审核标准:

(一)承包人口认定:承包人口以 2018 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录的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口数为基准;被征地农民人均面积和剩余人均面积计算人数以承包人口数为基准,承包人口有争议的以户籍人口为准。

(二)承包面积认定:土地承包面积以 2018 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承包面积为基准。

(三)征地面积认定:征地面积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用地方)与村民(或村(社区)、村民组)签订的征地协议、村民组与村民签订的征地协议(或兑款到户花名册)中被征耕地的面积为标准认定;不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承包面积中,由农户自行开挖的园地、林地、草地、山地等不能纳入被征地面积进行计算。

(四)享受补助人数认定:征地农户享受补助人数 2018 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录的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口数为基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录人口数有争议的以户籍人口为准。

(五)享受补助人员认定:被征地农民享受补助人员为本户户籍记录的年满 16 周岁,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人员。未满 16 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待其年满 16 周岁达到参保

第四章变更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及个人银行账户等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到村(社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未达到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被再次征地剩余耕地发生变化的,需持相关材料,按照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流程进行审核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第五章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十五条 建立公示举报制度。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对被确认为被征地农民的人员和享受政府补助的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和乡镇(街道)社会务经办指南。及时受理政策业务咨询,耐心解答有关问题;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

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对各级经办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政策规定或经办规程及时办理业务的,可以向下列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县人社局(电话: 0870 - 3120676 )

县农业农村局(电话: 0870 -

312068 )县自然资源局(电话: 0870 -

3120617 )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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