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绥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江县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绥政规〔2021〕2 号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绥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经第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 44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绥江县人民政府
2021 年 10 月 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绥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绥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规〔 2020 〕 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归属县级管理的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资产报告、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归属县级管理的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等各种国有经济资源。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遵循依法依规、节约高效、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绥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统一领导,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明确资产管理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国有资产的领导管理。负责批准县级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财政局代表县人民政府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收益管理、绩效评价等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制定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绥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负责监督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接受县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加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接受县财政局和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并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绩效评价具体工作;接受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确因特殊情况,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监督管理,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 配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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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或事业发展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在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前提下,采取调剂、租用、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严格开展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后,采取最优方式配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实行资产购置预算管理,资产购置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申报同步批复执行,凡未纳入购置预算的不予购置。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制定。有配置标准的在规定标准内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四章 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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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使用。对外使用包括行政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等。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和建立管理台账,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探索建立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充分盘活闲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并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批露。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首先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确需对外使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
第二十条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抵押、贷款、投资,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经济实体。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绥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用于出租和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应当采取评估方式进行,意向出租价格和对外投资额度认定不得低于评估价值,低于评估价值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后重新进行。出租行为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公益性质等特殊要求的,经县财政局和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共同批准后可协议招租。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者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处置单项资产原值 50 万元(不含 50 万元)以下或者一次性批量处置原值总计 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局和县机关事绥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务服务中心审批。处置资产超过上述价值的,由县财政局和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涉及土地处置的,执行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中: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评估,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通过进场交易、拍卖等公开方式处置。涉及环保安全的报废、报损资产处置应当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批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的凭证,也是县财政局安排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收益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在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实物资产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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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实行 “ 收支两条线 ”管理,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在依法缴纳税费后 10 个工作日内足额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对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佣金等费用,申请专项预算解决,不得自行抵扣。
第三十条 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收益,参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执行。单位自身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和统一核算管理,专项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改善经营条件和相应债务化解,不得用于日常开支、发放工资福利、弥补经营亏损、新建装修非经营性用房和无关联债务化解等支出。
第三十一条 有政府性债务、隐性债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在申请预算安排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成本性补助时,可优先用于化解本单位债务。
第三十二条 接受捐赠、援助或援建形成的固定资产处置,应当征求捐赠单位、援助单位或援建单位意见并严格执行。
第七章 资产清查、评估和产权纠纷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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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和有关规定执行,清查结果由县财政局和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进行确认批复。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进行核准和备案。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县财政局和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进行调解;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申诉方报县人民政府裁定。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按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报告、绩效评价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报告报送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汇总后编制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报县财政局和县机关事务绥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服务中心。县财政局汇总编制全县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要求,将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等资产分类登记入账,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编报工作,分类建立完善资产的登记、核算、统计、评估、考核等管理制度体系。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要求开展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实现与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等系统对接。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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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的全过程监管,强化内部控制和约束,积极建立与自然资源、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违规超配使用、擅自处置、人为废损、资产流失、使用处置收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具体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另行制定。县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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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