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善县农
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永善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摸清家底,健全机制。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工作专班,以现行农村供水工程统计标准,认真摸清家底,分类建立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100 人及以上为集中式供水工程,100 人以下为分散式供水工程。同时,开展一次集中式供水工程水源地普查,为水源地保护工作奠定坚实基础。要加大节约用水宣传力度,打破长期以来,吃“ 自然水、大锅水、福利水 ” 的现象,引导群众 “ 以水养水 ” ,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二、明确主体,压实责任。要严格落实乡镇(街道)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水务局要指导各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机制,集镇所在地11 月10 前要实现水费收取全覆盖,大面集中式供水工程收费率达100%,确保所有农村供水工程达到 “ 有人用、有人管 ” ,实现 “ 以水养水 ” 的目标。各乡镇(街道)农村供水水费收取机制于2021年11 月25 日前报县水务局,11 月底前实现分散式供水收费率达100%。联系人:马豪,联系电话:18314592239,邮箱:314039672@qq.com。
三、强化督查,确保成效。县委、县政府将以 “ 四不两直 ”的方式,对农村供水工程,特别是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并将收费率纳入乡镇(街道)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采取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追责问责,推动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促进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10 月20 日
永善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供水是指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利用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的活动。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凡在县域从事农村供水的规划、工程建设管护、水源保护与水质保障、供水用水及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厉行节约、安全卫生的原则,推进公益化服务、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工作的领导,实行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将农村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发改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供水价格的审定。财政部门:负责对全县水利工程资金的落实、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费收支及管护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等失职或渎职人员进行依法查处。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及时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点水质抽检和监测,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处置应急预案。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和水环境保护、水污染处置工作,对供水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进行评估。林草部门: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地范围内的林木和植被实行有效监督管理,对水源点范围内森林植被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供电部门:负责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保通供电,认真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各乡镇(街道):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的供水机构,调解和处理因重大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引发的水事纠纷,对非人为损坏的水利工程进行修复,建立健全人饮管护机制。强化水源点保护和节约用水宣传,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的节约意识。用水户(单位):负责入户工程的管理,保证入户水表、表箱等设施完好;积极履行饮用水义务并按时缴纳水费;积极协助管水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履行水源点、供水工程保护的义务,采取有效手段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毁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水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编制农村供水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水务局备案。农村供水规划编制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供水规划、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原则,以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辅,完善农村供水体系,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经批准的农村供水规划需要调整时,应当按照农村供水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原备案机关备案。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农村供水规划,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照程序办理项目申报审批手续。
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主要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社会投资、捐资以及投工投劳建设农村供水工程。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农村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标准要求。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用地,应当优先给予安排保障,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供水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权属证书。
第十四条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由所有权人依法通过承包、租赁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确定供水单位,负责工程管理和维护。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维护;分散式工程可采取“一事一议”、村规民约约定管理方式或自用自管的原则进行管理维护。
第十五条 产权归国家所有的农村供水工程经营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农村供水工程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当专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用电、税收等方面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营给予优惠。
第十七条 县水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划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经批准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农村供水工程所有者或供水单位设立界桩、公告牌等标识。
第十八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净化消毒设施、泵站、蓄水池外围30 米范围内,禁止堆放垃圾等污染物,禁止建设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影响水质的生活生产设施。第十九条 从事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农村供水工程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按照供水单位的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造成供水工程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水源与水质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供水水源,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地表水优先的原则配置供水水源。
第二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以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污染风险及水质、水量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水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享农村供水工程以及水质监测有关信息,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县级水质检测机构按照计划开展水质检测的费用由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设置水净化消毒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标准或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辖区内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尚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供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供水与用水
第二十五条 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工程实际,建立合理水价和水费收缴机制,因地制宜实行单一制水价、“基准水价+计量水价”。原则上水源紧张区域基准水价不低于1.5 元/立方米、水源丰富区域基准水价不低于1 元/立方米,为促进节约用水,可实行分段或加价制计收水费;对暂时不具备计量收费条件的区域,由管水机构组织受益农户户代表大会讨论,可采取以户籍人口数进行收费,供水量充足的地方,也可以户为单位进行收费,收费标准按人均日用水量(或月用水量)测算,也可实行村规民约约定标准收费,待安装饮用水表后实行计量收费。养殖企业(合作社、大户)牲畜饮用水,涉及饮用人饮工程项目同一水源的,在乡村两级指导下合理确定用水量及收费标准。水源富足区域,富余饮用水用于灌溉的,是否另行收取水费及如何收取,由管水机构召集受益户代表讨论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模式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因地制宜可实行市场化、公司专业化或委托制运行管理;分散式工程可采取网格化管理等方式进行管理,对经济较薄弱的区域,可适当开发公益性岗位、水费提留等方式落实管护人员,户用工程由用水户自行管理。乡镇(街道)集镇所在地供水工程和千吨万人供水工程水费收入可纳入村、社区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其他供水工程水费收入可采取用水管理组织召集水户代表讨论管理使用办法进行使用,但收支应实行公开制度。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投入,对水价低于运行成本的农村供水工程进行补贴。第二十八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因施工或者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暂停供水前24 小时通知用水户。预计连续超过48 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生活用水需要。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等,致使供水中断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通知用水户。
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职责:(一)定期检修、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安全稳定。(二)采取措施确保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三)根据核定或约定的价格计量收取水费。(四)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第三十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根据核定或约定的水价按时规定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不得盗用供水或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水表等计量设备。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三十二条 农村供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当地人民政府应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农村供水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除本办法规定外的有关规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从水源集中取水,供水规模在100 人及以上,经必要的净化和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水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分散居住户使用简易设施或者工具直接从水源取水的供水工程,供水规模在100 人以下。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10 月20 日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