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昭政办发〔2021〕8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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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政办发〔 2021 〕 84 号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自然

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 年 10 月 2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昭通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总体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扎实做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确保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加强与相关改革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参照《云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全市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主要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有林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草原、湿地、荒地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县 2 级政府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我市行政区域内由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做好通告、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公告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工作,协调解决本级职责、机构、资金等问题。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主要包括森林、湿地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进行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利用全国国土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有序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地进行确权登记。

(三)开展河流、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对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河流湖泊等水流进行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各条河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

(四)开展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草原、荒地等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

(五)开展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

(六)开展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林草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辖区内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外,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未直接开展确权登记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进行确权登记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结合森林资源、湿地等资源专项调查成果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以自然资源类型结合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划分登记单元,进行确权登记。对已登记发证的国有林场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组织技术力量进一步核实权属界线,在明确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行使主体基础上,探索开展代表行使主体和行使主体补充登记;对国有林场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部分,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外,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未直接开展确权登记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进行确权登记。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并加强与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服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要求,制定全市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逐步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2023 年基本完成重点区域确权登记,并在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覆盖。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1 年12 月底前)。 制定昭通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部署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初步梳理全市范围内需要由本级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数量、大致位置。

(二)试点登记阶段(2022 年1 月-2022 年7 月)。以 大山包、小草坝自然保护区、赤水河作为市级试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试点登记工作。

(三)重点区域确权登记(2022 年8 月-2023 年)。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制定确权登记计划,逐步开展其他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建立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四)全面覆盖阶段(2024 年起)。 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基础上,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加强组织联动,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细化任务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做好经费保障。

(二)强化协调配合。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强化部门配合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主动与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草等部门加强沟通,充分利用已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要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及时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

(三)做好宣传引导。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站等方式,广泛宣传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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