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江自治县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
通知
双政发〔2021〕22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双江农场管委会、勐库华侨管理区,县直各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双江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1 年10 月13 日双江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
施方案
为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筑牢文物安全防线,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做好双江自治县文物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 号)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7〕97 号)要求,汲取沧源翁丁老寨“2·14”火灾的惨痛教训,结合双江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双江因多元民族文化而扬名,人文荟萃,文物资源丰厚广博,民族文化绚丽多彩,是临沧民族文化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全县共登记各类不可移动文物44处。保护利用好这些珍贵的文物资源,对传承双江优秀民族传统文化,满足各族群众对美好精神文化的需求,提升国民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双江县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述文物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2.基本原则。坚持公益属性,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坚持服务大局,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坚持改革创新,破除影响文物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坚持依法管理,加大文物执法力度和管理水平。
3.主要目标。到2025 年,全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有所增加,文物保护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文物事业在双江自治县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得到更大发挥;全县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力争建成县博物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设施显著改善;文物工作队伍明显加强,文物执法体系基本形成;考古研究和文物科技保护水平得到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局面基本形成,文物对外交流与合作得到深化。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坚持党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把保护放在首位,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消防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规定,切实履行好文物安全保护属地管理职责,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县人民政府每年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文化旅游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县文化旅游局要与各乡(镇)文化站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要与宗教类的文物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各村(社区)、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人)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县文化旅游局要向社会公示全县历史文物建筑的名称地点,明确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在项目审批、建设、改扩建时杜绝破坏文物,长期坚持。(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局;责任单位:各乡人民政府,双江农场管委会、勐库华侨管理区,县文物安全联席会各成员单位)
(二)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大力开展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和保护规划编制。加强文物保护单位日常巡查和监测,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注重文物日常管养和岁修,减少大修,防止不当维修。实施危急文物抢救保护工程,县文化旅游局对存在重大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实施重点关注,掌握文物的保存状况、保护需求、项目组织、基础设施和管理使用情况,建立排查档案,对存在险情的革命文物,应视轻重缓急,制订保护修复计划。县财政部门适时给予重点经费支持,重视各级革命遗址文物保护单位认定和维修保护。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依法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推行文物保护规划、维修方案设计和工程实施方案第三方评审,强化文物保护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局;责任单位:各乡人民政府,双江农场管委会、勐库华侨管理区,县文物安全联席会各成员单位)
(三)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
实施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加强对54 件/套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争取可移动文物有专门的陈列室,建立馆藏文物保管制度,规范馆藏文物存放,完善馆藏文物保护措施,加强对文物档案的管理工作。对珍贵文物配备柜架囊匣,对展陈珍贵文物配备有环境监测功能的展柜。开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作,重点征集新中国成立以来反映双江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实物,丰富藏品门类。积极争取省级以上资金补助,改善可移动文物保存条件。(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局;责任单位:各乡人民政府,双江农场管委会、勐库华侨管理区,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民族宗教局)
(四)加强少数民族文物保护。
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发掘、整理、展示和研究,开展少数民族文物资源调查,有计划地对辖区内少数民族文物开展调查、征集工作,推进数字化保存和传播。到2025 年,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充分发挥好少数民族文物在宣传推介好双江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上的重要作用。(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局;责任单位:各乡人民政府,双江农场管委会、勐库华侨管理区,县民族宗教局)
(五)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
高度重视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建立土地储备、城市建设、基本建设涉及文物审批联动机制,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应充分考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需要,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加强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提升环境质量,严格执行保护维修工程审核、审批制度,严禁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破坏性建设。在符合国家土地政策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者宅基地退补和补偿机制。(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局;责任单位:各乡人民政府,双江农场管委会、勐库华侨管理区,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搬迁安置办)
(六)建立健全文物登录制度。
实行国家修订完善的文物保护单位认定标准,进一步规范不可移动文物的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和公布程序。推行国家制定出台的不可移动文物降级撤销和馆藏文物退出机制。完成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全面摸清文物现存数量和保存状况。逐步完善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认真梳理全县文物保护单位基础信息,建立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作安装保护标志牌(碑)和说明牌(碑)。加强文物信息数据库建设,做好全县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的信息登录及数据汇总,确保全县文物保护单位认定精准、命名准确、信息完整,实现文物信息资源共享。(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双江农场管委会、勐库华侨管理区)
(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
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指导和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已核定公布或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积极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提高对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的公众参与力度,充分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议。(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局)
三、拓展文物利用
(一)服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
深入挖掘文物价值内涵,发挥文物在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中的作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学习文物知识长效机制,鼓励中小学校到文物部门开展“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丰富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局;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
(二)服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博物馆项目申报,努力争取将博物馆建设项目列入上级投资盘子。倡导有条件的乡(镇)建立陈列室,鼓励在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传统村落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依托民居设立展示馆。鼓励文物保护单位、革命遗址等管理单位举办展陈活动。(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双江农场管委会、勐库华侨管理区,县民族宗教局)
(三)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
开展澜沧江流域以及双江对外对内交通线路的考古调查、发掘和研究,探究双江新、旧石器文化内涵。开展与内地和东南亚地区的文化联系和交流,主动寻求与东南亚国家的文化展览交流与合作。(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
四、依法依规管理
(一)加强文物督察和执法。
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层级监督,依法对基层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结合综合执法改革,明确行政执法机构的文物执法职能,加强文物执法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文物局颁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建立文物保护单位巡查制度,遵循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巡查,及时制止纠正和调查处理文物违法行为。加强白象寺、忙票佛寺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力度,严厉查处私搭乱建、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破坏环境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双江农场管委会、勐库华侨管理区,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加强普法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法规进行全方位、广角度宣传,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全县“四敢四有”学习培训和“七五”普法的重点内容,在双江电视台民语译播栏目进行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文化遗产,发动全社会关注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效增强了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在全县上下营造文化遗产保护人人有责、个个是主人的浓厚氛围。(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局;责任单位:县委党校、县融媒体中心,县文物安全联席会各成员单位)
(三)严格责任追究。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文物安全职责,加强巡视巡查,杜绝“管理单位隐瞒不报、主管部门毫不知情”现象。县文物主管部门每年要牵头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双江农场管委会、勐库华侨管理区,文物保护和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凡因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造成市级、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严重被盗、重大火灾或严重损毁、灭失的,严重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或原生环境的,依据有关规定,将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局;责任单位: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文物安全联席会各成员单位)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管理和监督主体责任,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财政支出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
(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责。
支持文物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县文化旅游局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强化文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守土尽责,敢于担当。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有效降低文物安全风险。
(三)加强部门协调。
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双江农场管委会、勐库华侨管理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文物等部门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文旅、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发展、民族宗教等部门和单位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推行完善市、县级文物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公安、市场监管、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结案后及时向文物部门移交涉案文物。
(四)重视队伍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双江农场管委会、勐库华侨管理区要根据文物工作新形势,科学合理设置和配置与工作实际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各部门要结合各管理层级履行文物工作职责的重点,优化系统内工作人员调配。采取教育、培训、合作等多种形式培养文博专业人才特别是文物保护、修复人才,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基本适应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
(五)推行考评评估。
推行国家出台的领导干部文物工作综合考评制度,把文物工作作为县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列入地方年度综合考评。推行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文物部门每年对县域内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