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胜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00
收藏
详情

永政发〔 2021 〕 11 号

永胜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胜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永胜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永胜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 年 9 月 28 日

永胜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进一步改善永胜县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丽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永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永胜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残疾儿童,是指存在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第四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立与永胜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运行规范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

第五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规范有序、公开公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永胜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领导全县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政府委托县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县残联),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统筹、协调、指导全县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第二章 救助范围、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残疾儿童申请康复救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永胜县户籍或者在永胜县长期居住,并取得居住证;

(二)年龄为 0 至 10 岁;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语后聋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和其他手术指征在 10 岁以上的听力残疾儿童申请听力重建手术救助的,年龄可以放宽至 18 岁。

第九条 县财政以及县级残联应当对以下残疾儿童康复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配置进行救助:

(一)视力残疾儿童的眼科手术、低视力患儿视功能训练、低视力患儿助视器验配及训练、定向行走训练及适应性训练、支持性服务及辅助器具适配;

(二)听力残疾儿童的听力重建手术、助听器适配、听力言语康复训练;

(三)言语残疾儿童的发声及构音器官矫治手术、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四)肢体残疾儿童的矫治手术、康复训练以及辅助器具适配;

(五)智力残疾儿童的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六)孤独症儿童的认知、情绪以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七)其他残疾儿童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康复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配置等。

第十条 对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手术类:手术费每人最高补助 2 万元(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费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 4 次调机费);

(二)康复训练类:每人每月最高补助 2000 元,每年最长不超过 10 个月;

(三)辅助器具适配类:

1. 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每人最高补助 1000 元(含产品及评估适配费用);

2. 装配假肢、矫形器,每人最高补助 5000 元(含部件材料及制作费用);

3. 助听器每人最高补助 1 万元(含验配及 1 年内调试费用);

4. 人工耳蜗产品每人最高补助 7 万元。

第十一条 需要持续进行康复的残疾儿童,在救助年龄范围内,每年度可以申请一次救助。

多重残疾儿童,按照相应残疾类别的救助标准给予救助,同一类康复服务每年度救助一次。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救助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应当向永胜县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规定的证明材料。

申请有困难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教育机构、康复机构、社会救助机构等代为申请。

第十三条 县残联收到救助申请后,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自主选择医院或康复机构,原则上首先选择省内具有康复资质条件和国家医疗保险定点的医院或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或矫治手术。县残联应对相关康复医院或机构的资质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对具备康复治疗资质和条件的医院和机构,可以按程序开展救助。

第十四条 县残联在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救助标准限额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对残疾儿童给予救助。

前款所称实际发生的费用,是指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已报销费用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第十五条 残疾儿童在省内康复机构或医院接受康复服务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县残联就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服务质量等进行审核后,在救助限额标准内据实结算,结算周期为 2 个月结算一次。由县残联直接拨付康复机构。

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在省外康复机构或医院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残联审核后直接兑付给残疾儿童家庭。

县残联需定期对所开展救助项目进行督促、检查、验收,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救助资金除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外,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30 万元作为残疾儿童康复就救助机动资金,确保救助对象数量、类别和救助标准保障到位,逐步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动态调整机制。县残联需主动积极向上级残联争取康复救助项目资金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第十七条 县政府将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资金的互补衔接机制,形成保障合力,并逐步加大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资金投入力度。

第十八条 县残联应当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筹集机制,积极引导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

第十九条 县政府将根据我县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实际情况,将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康复机构。

第二十条 县残联应当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康复对象筛查审核、康复机构和救助对象评估等工作,编制残疾儿童年度康复救助计划,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档案管理机制,加强对康复人才的培养,充分引导和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残疾人专职委员、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发挥作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康复机构的管理,支持有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置学前教育机构,配合县级残联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中、康复后的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提供保障;

(二)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县残联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优先给予救助,对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康复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倡导社会捐助残疾儿童康复,组织具备残疾儿童康复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康复服务;

(三)财政部门应当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的保障和管理工作,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四)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康复项目待遇政策,做好康复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服务、医疗费用审核和结算等工作;

(五)卫生和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会同县级残联做好残疾儿童的筛查、转介、残疾预防和康复宣传工作;

(六)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应当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工作范围,协助做好脱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人口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比对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残联应当会同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监管,指导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确保残疾儿童安全。

第二十三条 县残联应当探索建立康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好差评等诚信评价制度,为残疾儿童监护人选择康复机构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加强督促检查,对不依法履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1 年 9 月 28 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永胜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永胜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永政办发〔 2019 〕 23号)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