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政发〔2021〕11号关于印发腾冲市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腾政发〔2021〕1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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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不动产

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腾政发〔 2021 〕 11 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单位:

现将《腾冲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1 年 9 月 22 日

腾冲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

实施方案

为妥善化解腾冲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保障和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1 〕 1 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确权〔 2021 〕 118 号)、《云南省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省级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已完工或已交房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等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直面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现实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紧紧围绕国有土地上已出售的城镇不动产、安置小区等历史遗留问题,以信守政府承诺为出发点,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落脚点,统筹兼顾、分类处置,一盘一策、对症施策,彻底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 “ 登记难 ”“ 办证难 ” 问题。

二、化解范围

(一)全市范围内已通过划拨、安置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因各种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房屋),因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竣工等手续不全或建设单位失联等,造成相关权利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国有划拨土地上的集资房、房改房、安置房等。

(四)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

三、处理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化解矛盾的原则。 以化解人民群众信访矛盾、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为出发点,妥善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项目审批与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不到位因素,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着力解决人民群众 “ 办证难 ” 问题。

(二)坚持依法依规、维护公平、民生优先、分类处置的原则。 依据《民法典》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1 〕 1 号)及省、保山市化解处置政策,全面梳理排查,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开发单位、购房人在登记办证中的责任,分门别类制定相应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三)坚持群众办证与追缴税费相分离、依法登记与部门监管相分离原则。 坚持谁审批谁负责、为群众解难事办实事的服务理念,结合实际,按照购房人、安置户无过错原则,对于购房人取得合法有效销售不动产凭证、安置户安置手续完备并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严格按照 “ 两个分离 ” 与 “ 三个区分开来 ” 办理登记,即 “ 群众办证与追缴税费相分离、依法登记与部门监管相分离 ” ; “ 将为购房人办理登记与向开发建设单位追缴相关税费区分开来,将为购房人办理登记与严肃追究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区分开来,将为购房人、安置户办理登记与职能部门完善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区分开来 ” 。登记部门先行为购房人、安置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同步向开发企业追究责任、追缴税费和完善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四、处置化解措施

(一)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 主要涉及千里走单骑、百年鑫城、腾曦家园、荷花万基商贸中心等项目。

化解措施:按照群众办证与追缴税费相分离、依法登记与部门监管相分离及购房人无过错原则,竣工备案、规划核实验收、完税证明等材料不再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除有抵押、查封地块外,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企业(或相关权利人)申请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购房业主自行加建部分依法不予办理),存在问题由职能监管部门按职责同步依法依规处置,具体如下:

1 .规划核实验收问题。对于按照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补办相关核实验收手续;对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由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

2 .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委托评估机构对用途变更所涉土地进行评估,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

3 .综合竣工验收备案问题。由市住建局按职责协调相关部门并督促开发企业尽快解决制约人防、消防、竣工验收相关问题后及时开展验收工作。

4 .欠人防易地建设费问题。由市人防办负责追缴。

5 .开发企业欠缴税费问题。按照 “ 证缴分离 ” 原则,所欠缴税费由市税务局负责追缴。

6 .购房业主个人应缴纳税费问题。按照规定应由购房业主个人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由购房业主个人按规定缴纳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开发企业未经税务局等部门委托代业主收取的契税、印花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由购房业主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7 .宗地合并问题。根据开发企业申请,依据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直接对宗地进行合并,合并后城镇混合用地、商业用地面积纳入共用宗地计算,终止年限按靠前宗地的时间计算(若企业申请按靠后年限计算的,由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委托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年限进行评估,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

8 .涉及土地抵押问题。由开发企业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文件后,由市自然资源局予以办理。

9 .涉及司法查封问题。对查封前已在市住建局销售备案的,由备案权利人向查封法院提出书面查封异议,待查封法院对已销售备案的房屋解封后,或债权人和法院出具在不解除查封状态下同意为备案权利人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书面意见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对已销售备案的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查封后在住建局销售备案的需要法院依法解封具备办理条件后再行办理。

(二)已竣工的房地产商业项目。 主要为中悦百汇广场项目。

化解措施:引导企业依法通过司法破产程序进行处置,待法院依法完成破产清算,完成规划核实、竣工验收、足额缴纳所欠税费后,按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

(三) “ 烂尾楼 ” 项目。 主要涉及龙腾国际、南门外、奥宸 · 纳帕溪山、御景林墅、绮罗养生园项目。

化解措施:龙腾国际、奥宸 · 纳帕溪山、御景林墅、绮罗养生园项目按照烂尾楼整治政策推进,坚持交房即交证的原则,待项目复工竣工后,完成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备案、足额缴纳所欠税费后办理不动产权证;南门外项目待众越房地产公司将解决309 户业主及其他债权人债权所需资金打入法院执行账户,并办理司法解封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六宗土地的过户手续,法院依法处理 309 户业主购房款及相关债务后化解。

(四) 2008 年 8 月 31 日前已按程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未实行收支两条线导致用地手续不完善问题

化解措施:按照还原历史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按照出让时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具体为:

1 .对未履行招拍挂或协议出让手续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和出让时的政策规定补办协议出让手续,由受让人按《腾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腾政办发〔 2010 〕 161 号)规定标准,补缴土地收益金及相关税费,补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年限按出让时起算。

2 .对已履行招拍挂或协议出让,手续未完善的,由受让人按照成交确认书(未签订成交确认书的按(腾政办发〔 2010 〕 161号)文件规定标准)补缴土地收益金及相关税费,补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 .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出让面积的处理。超过面积小于等于20 平方米的由受让人按出让时的政策规定补缴购地价款、土地收益金和相关税费后一并补办协议出让手续;超过面积大于 20平方米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依据 1999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超过出让面积的部分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20 元的罚款后,由受让人按出让时的政策规定补缴购地价款、土地收益金和相关税费后一并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4 .涉及房屋的规划核实、竣工验收材料、完税证明等不再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材料,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同步处置。

5 .在城市建设推进过程中,因征地拆迁由政府和相关部门安置的国有建设用地,目前用地手续还未完善的按上述处理。

(五)供销社、粮管所改制按政策以房地安置等,没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没有完成相关税费,不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问题

化解措施:按照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具体程序为:

1 .市供销社负责梳理本单位涉及的以房地安置职工情况,按程序核销已按政策以房地安置职工的社有资产;市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涉及的以房地安置职工情况梳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直接核销已按政策以房地安置职工的国有资产。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市供销社、市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安置户双方共同申请,土地直接按协议出让方式完善用地手续,补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安置户按《腾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腾政办发〔 2010 〕 161 号)规定标准,补缴土地收益金及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用途以实际用途为准,年限按安置时起算。涉及分割合并登记的一并直接办理。

2 .涉及房屋的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备案、完税证明等不再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材料,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同步处置。

(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房改房、集资房问题

化解措施:在所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的前提下,按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具体程序为:

1 .所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书面报其主管部门同意。

2 .主管部门同意后,需要核销国有资产的由市财政局直接给予核销。

3 .市自然资源局先将房改房、集资房涉及的土地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用地直接进行分割登记,再对涉及房改房、集资房部分以宗地为单位直接按划拨登记或补办协议出让手续,由受让人按评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补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出让年限按补办出让手续时确定。

4 .涉及房屋的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备案、完税证明等不再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材料,需处理的由职能部门同步处置。

(七)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无用地手续问题

化解措施:由市自然资源局公告 30 日,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由市自然资源局直接按现状用途补办协议出让手续,补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评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出让年限按补办出让手续时确定。

(八)申请人持有用地批复及出让合同原件,但无法提供出让金收据、完税凭证问题

化解措施:出让金收据、完税凭证不再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材料,由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九) 2013 年 1 月 1 日《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部分项目未办理规划许可、无法进行规划核实验收问题

化解措施:规划核实验收材料不再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材料,由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依法需要补办规划许可和验收手续的,由市自然资源局规划部门同步处置。

(十)部分项目或个人因未办理施工手续、施工资料遗失、施工企业不配合等,导致未能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备案问题

化解措施: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不再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材料,由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人防、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问题由市住建局同步进行处置。

五、工作安排

(一)全面深入排查。 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要认真按照清理排查范围全面深入开展排查,全面查清本乡镇(街道)、本行业领域内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全面掌握建设单位、各种手续办理、税费缴纳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等基本情况,并建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清单。

(二)研究解决销号。 对排查出的未涉及司法查封、抵押及司法诉讼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本方案及相关政策规定,分类按时完成化解工作;对排查出的涉及查封、抵押及司法诉讼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在司法机关解除查封及司法诉讼案件结案并执行完毕具备登记条件后及时办理销号。

(三)总结巩固。 全面总结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形成便民利民长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反弹反复。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力推动工作落实。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成因复杂、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是今年中央第十巡视组向省委反馈巡视情况指出的普遍存在需要重点整改并按时整改到位的问题。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要牢牢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最扎实的作风扛起化解工作的政治责任,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践行 “ 两个维护 ” 。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责任担当,根据职能职责,用足用活政策,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二)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严格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在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中,对因解决风险矛盾、破解工作难题、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而形成的工作措施、方案、决策与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冲突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容错免责;对不作为、慢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全面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不动产登记事关千家万户的财产权益,社会关注度高,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充分发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持续强化督导检查,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市纪委监委要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定期不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跟踪督查,对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影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的,由市纪委市监委依法依纪处理。

附件: 1 .腾冲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专项行动工

作领导小组

2 .腾冲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清单

附件 1

腾冲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专项行动

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快推动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 “办证难”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成立腾冲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 长: 杨艳龙 市长

副组长: 岳黎涛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李志承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王家祥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晓毅 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段胜辉 副市长

谷绍权 副市长、市财政局局长

余朝蕊 市政协副主席

李承先 市法院院长

成 员: 杨发恩 市政府办主任

马家新 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侯登进 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王 韬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网信办主任

寸待铝 市法院副院长

李 彪 市法院执行局局长

胡 滨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 文 市发改局局长

徐新源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立刚 市司法局局长

万永秋 市财政局副局长、国资委主任

胡本法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杨永明 市住建局局长

刘术天 市审计局局长

赵建华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王立湘 市信访局局长

杨志和 市收储中心副主任

刘丹颖 市供销社主任

肖海涛 市委督查室主任

白文思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闫永明 市税务局局长

各乡镇(街道)乡镇长(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自然资源局,由胡本法兼任办公室主任,周平、尹其定、刘申常、聂根源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组织开展全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清理排查;负责研究政策、制定方案、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经费及人员保障等工作;对因缺乏各类审批、验收、税费交纳等登记要件进行认定,并由相关部门出具相应等效文件,作为不动产登记要件和依据,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协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协调、督促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推进情况;分析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成员单位职责

市纪委监委:负责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履职不到位的进行调查处理。

市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负责网络舆情的巡查监看、预警提示和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应对处置。

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全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专项行动工作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市法院:负责研究处理涉法涉诉问题,对涉及司法查封项目提出解决措施。

市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历史遗留问题小区、项目立项文件的变更、审核和审批。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责任人和股东涉及的经济犯罪行为,对扣押的相关不动产权证依法处理后退还相关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

市司法局:负责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指导,对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购房业主协调援助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市财政局:负责化解专项行动工作必要的经费保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程序完善所涉宗地相关用地、规划手续,对不能补办规划手续的按现状出具认定或规划核实意见,负责在登记所需必备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办理不动产登记。

市住建局(人防办):负责研究处理交易审查、政策性住房资格审核、竣工验收备案等;负责完成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消防验收和竣工备案等;指导存在违规行为的购房业主做好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工作;负责开发企业公共维修基金收取、追缴。负责对欠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制定欠费清缴计划,逐步消化欠费;对未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做好验收及备案工作。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对因不能正常开展综合竣工验收备案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出具书面检测、鉴定报告作为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竣工材料。

市信访局:负责研究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中涉及的信访维稳问题。

市税务局:负责研究处理税收问题,对涉及欠缴税费的项目制定欠税清缴计划依法进行追缴,逐步消化欠税。

其他职能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划分,参与研究处理。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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