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政发〔 2021 〕 17 号
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巧家县被征地农民
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巧家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 年 9 月 17 日
巧家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 2021 〕 1 号)精神,在《巧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巧家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通知》(巧政办发〔 2020 〕 16 号)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巧家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实行政府补助和个人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按现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相关部门按流程严格审核,所在地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被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征收或未履行依法征收手续,但属集镇、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公立医院、公办学校、村卫生室、村级活动场所等(非盈利)乡村公益性建设项目占用而导致失地的农民(村组道路除外)。
(二)征地后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 0.3 亩(含 0.3 亩)。
(三)年满 16 周岁及以上(征地时未满 16 周岁的,先建立台账,待其年满 16 周岁参保缴费后,经本人提出申请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
(四)具有巧家县户籍。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细则保障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
(二)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三)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四)征地后实行土地置换安置的人员。
(五)土地由政府部门统一征用,用途为出租、转租、流转的人员。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本细则保障范围。
(七)在校学生。
第七条 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人员的认定。征地时间在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8 月 12 日之间的,保障人员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8 月 12 日(期间涉及多次征地的,分别确定保障人员);征地时间在 2021 年 8 月 12 日之后的,以征地时的户籍人口为准(征地以后出生的人口不在保障范围)。
(二)以 2018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为基数计算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
征地时间在 2018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前的,计算方法为: 2018 年巧家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承包地确权总面积 ÷ 户籍人口数 = 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
征地时间在 2018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后的,计算方法为:( 2018 年巧家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承包地确权总面积-被征收的耕地面积) ÷ 户籍人口数 = 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
(三)被征收的耕地面积,以征收土地时签订的征地协议或其它用地依据登记的征用耕地面积为准。
(四)被征地农户部分家庭成员享受大中型水电站移民生产安置政策的计算方法为:( 2018 年巧家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承包地确权总面积-被征收的耕地面积 < 含大中型水电站征收面积 > ) ÷ 户籍人口数(含界定为移民生产安置人口的家庭成员) = 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认定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依法征收的,提供征地协议、兑款花名册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乡村公益性建设项目,提供征地时相关材料。
(三) 2018 年巧家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及申请补助经办程序:
(一)申请。被征地农民到所在村(社区)领取《巧家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表》(附件 1 )和《巧家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府补助申请表》(附件 2 ),以户为单位填写后,连同本细则第八条所要求资料交村(社区)初审。
(二)初审。村(社区)根据被征地农户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后,填写《巧家县 XX 项目被征地农民统计表》(附件 3 ),连同被征地农民提交的申请资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
(三)复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和集体经济发展中心、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派出所等相关站所,对村(社区)上报的被征地农民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符合保障范围的人员在村(社区)、小组内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报县自然资源局。
(四)终审。县自然资源局对被征地农民土地征收情况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交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对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审核后,将审核通过符合保障范围的人员反馈至乡镇(街道)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将符合保障范围的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系统内进行标识,并将相关材料报县人社局。乡村公益性建设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可不进行审核。
(五)补助。县人社局对符合保障范围的对象办理参保缴费补助,并将补助情况反馈乡镇(街道)进行第三榜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六)被征地农户享受大中型水电站移民生产安置政策的家庭成员不再重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补助。
第三章 政府补助标准和参保缴费办法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可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人每年可申请享受 1 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1000 元,年度未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本年度不能申请享受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 15 年。同一人不重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第十二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计入其个人账户,实行记账制管理。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本细则实施时未年满 60 周岁的人员,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 15 年的,一次性补足至 15 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二)本细则实施时年满 60 周岁,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一次性享受 15 年的参保缴费补助,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第十三条 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提供缴费凭证,按年申请享受最多不超过15 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以缴费补贴的方式由县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兑现给参保人,实行报账制管理。
(一)本细则实施时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等于 15 年的,每年可申请享受 1 次参保缴费补助,补助年限为 15 年。
(二)本细则实施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5 年的,参保人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 15 年的,按其应补未补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政策实施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根据缴费凭证及个人缴费票据,将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年限的参保缴费补助一次性兑现给保障对象,补助年限累计不超过 15 年。
第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在缴费阶段死亡、补助年限达不到 15 年的,剩余补助不予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在办理退保手续时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按本细则规定参保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并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从单位参保之月起停发参保缴费补助;再次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费的,按剩余年度逐年补贴。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不享受政府补助。退役后自主就业的,本人可选择参加本细则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费后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退役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并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参照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毕业后选择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后可申请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毕业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并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参照第十五条执行。
第四章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 2 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政府在土地出让后,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 5% 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缺口。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实行县级管理,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专项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县级政府通过风险准备金补助。
第二十一条 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出让收入到位时同步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从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预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预缴后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要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及风险准备金的专项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对资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结合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需求计划,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人社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资金需求计划将所需资金划拨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专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参保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兑现给参保人。
第二十五条 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征地报批时必须提供《巧家县 XX 项目被征地农民统计表》(附件 3 ),不按要求提供者,不予报批。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抓好工作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县委宣传部:负责在推进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过程中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报道各乡镇(街道)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公安局:协助核实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及政府补助资金的划拨和监督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参保缴费、补助办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支付等各项经办服务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严格落实征地报批程序,负责在征地过程中监督做好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保障资金的兑付,审核征地项目、时间、类型、面积等信息。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征地前、征地后剩余耕地面积的确认。
县审计局:负责对征地补偿资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收支及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信访局:负责受理、交办、转送被征地农民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中国农业银行巧家支行、云南巧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和风险准备金的安全存储、保值增值以及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核实 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审核确定补助对象,并按照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资金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对虚报瞒报征地情况等相关信息,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和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停止待遇发放,限期收回已享受金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出台的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巧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巧家县自然资源局、巧家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巧家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表
2. 巧家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府补助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