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财政局 洱源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印发洱源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洱财社〔2021〕54 号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 大理州财政局 大理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大理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 5 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的通知》(大财社〔 2021 〕 9 号),县财政局和县卫生健康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 洱源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 洱源县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2021 年考核细则
洱源县财政局 洱源县卫生健康局
2021 年 9 月 15 日
洱源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加强和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中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 5 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站 )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机构。
第三条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县卫生健康局在申报年初部门预算时,应将上级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预计数和本级安排的补助资金,全额编入本级部门预算。本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经人大批准后,在规定时限内批复下达到县卫生健康局。
第五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突出改革,转变机制。 按照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改革思路,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运行机制改革,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方向。
(二)强化管理,注重实效。 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转移支付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统筹补助资金,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足额筹措、合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县卫生健康局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综合管理和服务绩效负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补助资金 釆 取“提前下达、绩效考核结算”的方式管理。提前下达时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医疗服务量、服务人口、服务区域面积、在职职工数等。结算时统筹考虑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改革进展及实施成效、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下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分配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深度贫困地区等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县财政局和卫健局在分配资金时,要统筹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的补助资金,根据区位、规模、服务人口、服务区域、服务范围、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等情况,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补助原则,进行综合核定,促进提升服务能力。对村卫生室的补助资金,按乡村医生服务人口数量和人均标准核定补助资金,并向地处偏远、条件艰苦地区的乡村医生倾斜。补助资金不得简单的平均分配,不得与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挂钩补助。
县财政局和卫生健康局要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要按时考核并兑现村卫生室补助资金, 6 月 30日前补助资金拨付进度不得低于 50% , 12 月 31 日达到 100% 。乡镇卫生院将对村卫生室考核和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交县卫生健康局备案。
第八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等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包括人员及公用经费、设备、药品及专用材料购置、信息化建设、常规维修、人员培训等。
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
第九条 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补助资金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运用,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县财政局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各地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总体情况,包括基本药物零差率执行情况,按要求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情况,执行药品集中采购情况和统一配送情况;药品管理和合理使用情况;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情况;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评价一次,县卫生健康局、财政局根据需要对各乡镇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予以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
补助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补助资金安排和对下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县卫生健康局和财政局要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条 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补助资金。对非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按照自愿原则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第十一条 县财政、卫生健康局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实施方案,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专账核算管理。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分配按以下内容核定。
(一)分配因素及占比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的分配因素及占补助资金的比例为医疗服务量(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以门诊人次占 30% 和出院人数占 20% 体现)占 50% ,服务人口占 20% ,服务区域面积(区位、服务区域、服务范围)占20% ,在职职工数(规模)占 10% 。村卫生室的分配因素及占补助资金的比例为服务人口数量占 40% ,在职职工数(乡村医生人均标准)占 40% ,偏远艰苦地区行政村占 20% 。
(二)计算方法
1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补助资金的计算方法:
( 1 )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量(门诊人次占 30% 、出院人数占 20% )补助金额:
①门诊人次补助金额=全县乡镇卫生院补助资金总金额×30% ÷全县乡镇卫生院总门诊人次×乡镇卫生院门诊人次。
②出院人数补助金额=全县乡镇卫生院补助资金总金额×20% ÷全县乡镇卫生院总出院人数×乡镇卫生院出院人数。
( 2 )服务人口补助金额=全县乡镇卫生院补助资金总金额× 20% ÷全县总人口数×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数。
( 3 )服务区域面积补助金额=全县乡镇卫生院补助资金总金额× 20% ÷全县总面积×乡镇卫生院服务区域面积。
( 4 )在职职工补助金额=全县乡镇卫生院补助资金总金额× 10% ÷全县乡镇卫生院在职职工总数×乡镇卫生院在职职工数。
2 、村卫生室补助资金的计算方法:
( 1 )服务人口补助金额=全县村卫生室补助资金总金额×40% ÷全县总人口数×村卫生室服务人口数。
( 2 )在职职工补助金额=全县村卫生室补助资金总金额×40% ÷全县乡村医生总数×村卫生室在职职工数。
( 3 )偏远艰苦地区行政村补助金额=全县村卫生室补助资金总金额× 20% ÷全县总偏远艰苦地区行政村数×偏远艰苦地区行政村数。
第十三条 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包括国家基本药物配备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金额占比、药品价格、零差率销售、药事管理、合理用药、短缺药品处置(监测预警)、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内容,考核细则根据年度全省药政工作要点制定下发。各乡镇卫生院完成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的考核,包括乡村医生出勤履职、基本药物配备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金额占比、药品价格、零差率销售、药品管理(储存和养护)、合理用药等内容,考核细则各乡镇卫生院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结合省、州、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平时监管通报情况进行最终评分,被省级、州级、县级通报一次分别扣绩效考核得分的 10 分、 8分、 5 分。
第十四条 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科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
(二)坚持逐级考核的原则。 县卫健局对乡镇卫生院每年考核 1 次,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每半年考核 1 次。
(三)坚持综合考核原则。 以基本药物实施情况为考核重点,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确保考核的实效性。
(四)坚持奖惩分明原则。 充分发挥考核作用,以考兑补,将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挂钩,做到奖优罚劣。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应用:考核得分为 89 分及以下,按照考核得分× 100% 的比例兑付补助资金,扣下的补助资金奖励给考核得分为 95 分及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管理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局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不按规定备案的网外采购和不实行零差率销售,发现 1 次扣 1 个月的补助资金,发现 2 次扣半年的补助资金,发现 3 次不予兑现全年的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和乡镇卫生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职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洱源县偏远艰苦地区行政村:茈碧湖镇松鹤村、哨横村和永兴村,凤羽镇庄上村,三营镇白草村、石岩村和南大坪村,牛街乡福和村、福田村、大松坪村和龙门村,右所镇焦石村、起胜村和腊坪村,炼铁乡纸厂村、牛桂丹村、田心村、长邑村和翠屏村,乔后镇文开村、丰乐村、温坡村、永新村、黄花坪村、新坪村和大树村,西山乡建设村、立坪村、团结村和胜利村。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洱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洱源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和资金分配方案(试行)〉的通知》(洱卫发〔 2018 〕 40 号)同时废止。

